明星代言一直問題頻現,但2009年11月,這一問題連珠般爆發,從趙忠祥到候耀華,一批名人先后跌入代言門,以至于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一條新規則,即《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率先向藥物和保健品領域的不規范代言問責。
這已是我國法律法規今年第三次對明星代言連帶責任問題作出回應。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首次提出“明星連帶責任”一項。
今年8月11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代言食品的明星對食品質量出現的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正在起草的我國《廣告法》修改建議稿也提出,明星、名人等也應作為廣告活動的主體,納入規制范圍,將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以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
相關法律接二連三的修訂,緣于近期屢見報端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事件。既有因“三鹿毒奶粉”事件被扯出的鄧捷、倪萍等人,也有因接拍十條違法廣告而被網友戲稱為“侯藥華”的侯耀華,隨后,趙忠祥也因虛假代言被有關機構點名批評。而這,只是明星虛假代言的冰山一角。
相聲演員侯耀華不夸張就不叫廣告。我現在有一點想不通,為什么不處罰電視臺,他們播這廣告可比我們掙得多得多。
演員張春要合理解決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比方說一個藥品廣告首先要有藥檢部門的報告和有關部門的批準,電視臺才能播放,這樣就可以杜絕虛假廣告,不能等到出事了,有關部門才亂扣帽子掩蓋自己的錯誤。
北方新聞網制作和播放虛假廣告的廠商、媒體當然不能逃避責任,但有些明星作為事實上的代言人,實在是高,東窗事發后急不可待地撇清自己,甚至把消費者受騙歸咎于自身“偏聽偏信”,大有“我拿錢我騙人不怪我,怪你自己不長眼”的無賴相。
東北新聞網明星們在代言廣告的時候,不應該只考慮到自己的經濟收益,更應該考慮到消費者的利益,考慮到社會的利益。
《遼寧日報》修改《廣告法》,以增添對明星責任的追究固然很有必要,但在追究明星責任的同時,對于那些發布虛假廣告的媒體單位同樣應當追究責任。只有靠規范的制度與法律法規來約束,才能讓虛假廣告失去生存的土壤,才能約束名人不再亂當推銷員,也才能讓侯先生這類人不再嘴硬。
《競爭力》明星虛假代言只是這一系列事件的表象,真正導致這一問題的根源還是產品質量與市場準入相關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明星本身的影響力決定了他們必然會成為公眾輿論的聚焦點,但不能因此成為監管部門失職的擋箭牌。
附:國外明星代言法規與案例
明星為企業或產品代言,在歐美等國家也很普遍,但因此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卻很少,究其原因,離不開國外法律的嚴格監督。
例如美國的《廣告法》中就明確規定,名人廣告屬于“證言廣告”或“明示擔保”。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薦者也是商品證明人,是產品一定時間內的實際用戶或直接受益者,證詞要真實無誤,否則就予以重罰。加拿大《廣告標準準則》第七條與美國類似,廣告相關信息如涉嫌欺騙或誤導消費者,明星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但嚴管之下,仍有明星掉進代言門。
法國演員兼電視主持人吉爾貝爾曾代言鍍金戒指,聲稱戴了戒指30天后會有好運,之后遭遇多起起訴,最終被判7天監禁。
著名影星克魯茲曾代言歐萊雅的一款睫毛膏,被英國廣告監管部門指責造假,因為克魯茲在廣告中使用了假睫毛,令消費者誤認為這種睫毛膏可以令睫毛伸長而遭受重金處罰。
好萊塢明星雪兒因被證實沒有使用代言的美容產品而被處以50萬美元的罰款,同時也使得自身的聲譽和事業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