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銀監會副主席 王兆星
中國銀行業經過30年,特別是近幾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取得了非常可喜的變化和進步,使我們成功地應對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們又一次非常成功地應對了由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這場全球性危機,使我國的金融業能夠繼續保持健康、穩健和高速的發展,對中國的經濟、中國的企業成功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促進中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貢獻。
我們的金融體系沒有直接卷入到這場金融危機中,沒有直接遭受重創,主要歸功于多年來的改革開放。但其中也有一部分幸運的成分,我們需要清醒地看到,沒有直接遭受危機并不意味著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金融監管已經固若金湯、完美無瑕。雖然沒有直接沖擊,但這次金融危機還是對我國的經濟、金融以及銀行業帶來了很多間接的影響,提出了新的挑戰,也觸發了我們的思考。在這場危機過程中以及危機之后,我們需要深刻地反思,思考未來我國金融業、銀行業如何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如何進一步完善銀行監管,提高有效監管能力,更好地應對未來的危機,使經濟和金融能夠繼續保持健康、穩健和快速發展。
如何處理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銀行外部監管和銀行內部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間的關系
我們過去可能比較信奉市場的自我調節和自我完善功能,認為有效的監管必須建立在商業銀行有效的內部公司治理、有效的內部控制和有效的市場約束基礎之上。但這次金融危機告訴我們,完全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完全依賴市場的自我約束,完全依賴商業銀行內部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并不可靠。
首先,市場調節也有失效的時候。市場調節的過程是在市場本身的不平衡積累到一定程度,再恢復到平衡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大的波動、大的起伏,并由此付出巨大的代價。其次,商業銀行提高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改善風險管理與控制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公司治理往往受到股東利益短期化,高管層短期激勵、短期薪酬回報等因素的驅動,往往為了追求當期回報而忽略風險不斷積累帶來的威脅,損傷銀行長期穩健發展的能力,最終累及銀行自身安全,損害存款人利益和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我國銀行業改革重組時間不長,公司治理、風險管控還處在不成熟、不完善階段,尚未形成有效制衡機制確保銀行長期穩健發展。銀行經營也受到股東追求短期利益和高管人員、業務人員追求短期回報的驅動,也存在許多經營不審慎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有可能威脅到存款人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在宏觀方面,要在繼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功能、繼續堅持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繼續充分發揮市場的自我調節功能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及時、科學、有效的政府宏觀調控,保證經濟金融平穩、健康發展,防止經濟金融過熱,產生泡沫,出現大的波動,避免單純市場調節帶來的巨大代價。在微觀方面,要在完善商業銀行內部公司治理,提高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控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銀行外部監管,使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更加審慎,更有助于銀行自身的長期穩健發展,從而促進整個銀行業的安全穩定。
如何處理金融經濟和實體經濟的關系
金融不能只追求自我規模的擴大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金融的發展,股東的根本利益,高管人員和員工的根本利益以及單家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根本利益和長遠發展,最終是建立在實體經濟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之上的。我們不能搞自我創新,搞自我循環,搞自我擴張,搞自我利益的最大化。這次美國金融危機給了我們這樣的啟示和教訓:如果金融創新、金融擴張、金融發展脫離了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其結果必然是金融自身的災難,而這種災難反過來又會給實體經濟帶來巨大破壞,使金融發展出現嚴重挫折。
我們沒有受到這次危機的直接沖擊,但我們也應當深思、深刻地檢討,我國的銀行業在發展過程中,是不是很好地服務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很好地服務于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有沒有給中小企業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我國的金融總量已經很大,整個銀行業資產總量已經達到70多萬億元,是國民生產總值的2~3倍。機構數量也不少,有近5000家法人機構、20萬個營業網點,從業人員270多萬人。但是金融體系中仍還有薄弱環節,甚至還存在著金融服務的空白領域。這一輪信貸擴張更多地集中在大企業,特別是集中在有政府背景的基礎建設項目上,對保增長目標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仍有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還嗷嗷待哺,等待雪中送炭,貸款并沒有真正流到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手中。這說明我們的金融總量與結構和實體經濟的發展還有不協調的地方,金融業務和金融創新還沒有真正服務于各個層次、各個領域的實體經濟的需要,仍需要不斷改進。
如何處理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的關系
這次金融危機在一定程度、一定層面上源于金融的過度創新和金融監管過度寬松的共同作用。金融創新變成了極少數的金融專家、金融博士,特別是少數數理模型專家的魔術和游戲,金融創新嚴重脫離了實體經濟和企業的基本需要,嚴重脫離了普通百姓,不為廣大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所了解。很多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如CBO、CBS、資產證券化的再證券化甚至多次平方等等,創造了極其復雜的產品結構。這種復雜性被描述為風險管理和投資的高級需要,但實際上與實體經濟和投資需求沒有任何聯系。它所迎合的是狂熱市場中的投機需要,沒有人能看明白的東西總是可以承載更多的希望。
與此同時的是監管的缺失,包括外部監管的缺失和內部管理層、董事會有效監督的缺失,他們均未阻止連他們都看不懂的嚴重脫離實際的危險創新,他們被少數所謂精通模型、數理分析和創新的專家所迷惑、所“綁架”。他們信奉萬能的市場,假定投資者和參與者明白這些創新,市場能夠自發地給出這些產品的均衡價格,而干預只會降低市場的效率。最終,金融創新演變為擊鼓傳花的游戲,形成了巨大的泡沫,直至泡沫破滅,導致信用危機和流動性危機,最終演化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
所以,我們必須很好地處理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的關系,使金融創新處在有效監管之下。一是創新應受到董事會有效的監督和控制,董事會能夠充分了解、識別、計量和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確保金融創新符合銀行總體戰略,風險處于銀行可承受范圍之內;二是創新應處于有效的外部約束之下,在創新確實為投資者和實體經濟提供有效資金融通和服務的同時,創新者應能夠清楚描述創新產品與系統性風險的聯系,并獲得監管者的認可。金融創新還要有度,要符合實體經濟的發展水平,符合投資者對風險的了解、認識和承受程度。金融創新要簡單化、透明化,便于投資者的認識、了解和接受。
我國的金融創新經歷了從簡單到復雜,從初級到高級,從中間業務到資產負債業務,從表內業務到表外業務的發展軌跡,創新改善了金融服務,促進了經濟發展。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創新仍然處于初級階段,我們剛剛開始資產證券化的試驗,沒有CDS、CDO,也沒有證券化的平方等復雜的、掩蓋其背后基礎產品風險的結構性產品。我國的金融業仍然處在創新不足的階段,金融創新的空間還很大,資本市場和債券市場仍處于發展初期,金融創新所需要的市場基礎設施,如配套的法律框架和會計制度等都還不完善,真正適應小企業和“三農”經濟特征的金融服務還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經濟發展仍然要以金融創新為動力,要繼續堅持和鼓勵金融創新。但是,即便是初級階段的金融創新也必須處于有效的風險控制和有效的監管之下,堅持金融創新必須是為廣大投資者和實體經濟服務的原則。我們不會因為這次危機而停止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永遠都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不竭動力。但是,我們還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提高監管者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水平和能力,很好地把握金融創新的進程,很好地把握金融風險的復雜程度,使得金融創新在有效監管基礎之上健康發展。
如何處理綜合經營和分業經營的關系
對我國而言,綜合經營還是在近幾年改革發展中遇到的新鮮事物。但在西方國家,已經經歷了從上世紀30年代加強監管、分業經營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放松管制、綜合經營,再到新世紀以來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大量出現的一個完整輪回。在這個輪回中,我們可以看到從分業經營到綜合經營的某些必然趨勢,如綜合經營在規模經濟、分散風險方面的優勢。但是,如果綜合經營不是建立在有效的公司治理,不是建立在有效的風險管控,不是建立在有效的并表監管以及有效的防火墻的基礎之上,那么這種綜合經營將會加速金融發展中的風險積累,這是引發危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這次危機中,真正引發危機和受到危機重創的并不是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而是銀行的表外業務、投資銀行附屬公司以及衍生產品的投資業務。近幾年來,西方商業銀行大搞表外業務,從事證券、保險等所謂的跨業經營,不甘寂寞地進入衍生產品市場。但是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水平并沒有跟上,董事會和高管層并不了解這些領域,也沒有相應的管理經驗與技術,對其有別于傳統銀行業務的風險特征也知之甚少,從而使這些新業務領域成為積累風險、引發危機、遭受沖擊最嚴重的部分。
危機后,人們開始反思未來的銀行發展模式:到底是繼續全能式的跨業經營模式,還是回歸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在跨業綜合經營模式下又如何解決太大、太復雜、相互連接太密切以致無法任其倒閉的問題(Too big to fail, too complex to fail, too interconnected to fail),以及如何處理由這一問題產生的嚴重的道德風險?對于這些跨業經營的超大型金融機構而言,由于其在金融系統中的顯著地位,它一旦倒閉破產將對金融穩定帶來巨大影響,為了防止這種影響演變為系統性危機,政府將不得不用納稅人的錢埋單,彌補大型金融機構經營不善的虧損,而不是讓它進入破產程序。而政府必然掏錢救助的預期反過來又助長了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冒險動機,冒險的收益會成為銀行的獎金和紅利,而冒險失敗的后果由政府承擔。在20國集團(G20)、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和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經濟組織中已經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提出了限制機構規模、分拆、收稅、建立救助基金、額外的資本要求(Surcharge)等多種藥方,金融業界也對未來銀行發展模式展開激勵的爭論,而最終的方案一旦確立將對未來銀行的發展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我國現在也已經開始由分業經營走向綜合經營的探索。商業銀行已經允許投資設立基金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等,現在唯一還沒開放的就是允許商業銀行直接控股證券投資公司。同時,保險業和證券業也開始涉足銀行股權投資,傳統的分業經營已出現相互滲透的趨勢。在現實生活中,也已經出現了很多銀行控股集團、金融控股集團,已初步形成了綜合經營的格局。但在監管層面,仍然是分業監管的架構。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應對呢?目前看來,從綜合經營返回到嚴格的斯蒂格爾-格拉斯法案約束下的分業經營可能性很小,適度的綜合經營可能是未來金融業務創新和發展的必然趨勢,但這個過程必須要非常穩妥、非常謹慎。綜合經營的發展速度必須是建立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有效公司治理、有效并表管理、有效風險管控和有效防火墻制度基礎之上,同時還應輔以監管當局有效的并表監管能力。而目前,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有效性和風險管控有效性,還遠遠不能適應綜合經營發展的速度。所以,應當認真吸取這次金融危機的教訓,不斷改進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公司治理和防火墻安排,以及監管當局的并表監管能力,建立監管當局之間更加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和監管協調機制,更加穩妥、更加謹慎地推進綜合經營改革的進程。
如何處理宏觀監管和微觀監管兩個層次的關系
過去,金融監管更多地側重于微觀監管,側重于對單個機構風險的監管,努力防止和避免單家機構因為經營不慎、嚴重違規和過度承擔風險而倒閉,而對于宏觀風險、系統性風險關注不夠。這次危機表明,金融危機的爆發不僅僅是單個個體機構風險的積累,也不僅僅是個別機構的冒險經營和風險管理失控,同時也有國際經濟不平衡,貨幣政策的失效失當,資產價格泡沫失控,以及整個銀行業過度擴張和金融創新的失控。因此,把握風險、控制風險、防范危機,既要控制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積累、關注單個金融機構出現危機的可能,同時也要從宏觀上、系統上來控制、防范金融風險的形成。金融監管要更加注重與宏觀政策的協調配套,包括與外匯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的協調配套,同時也要注意對資本市場、資產價格泡沫的控制,要關注整個銀行系統的整體擴張和不審慎所帶來的系統風險,以及最終出現系統性、流動性問題而導致的系統性危機。
中國的銀行業監管當局已經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一是每季度都召開經濟金融形勢分析通報會,及時向銀行業提示宏觀經濟風險,使銀行的風險控制在繼續關注微觀風險的同時,能夠更有效地防范周期性波動、經濟結構調整、產能過剩等宏觀經濟風險。二是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建立動態資本和動態撥備要求。及時把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從原來的8%提高到10%(對中小銀行)和11%(對大型銀行),把撥備覆蓋率要求從過去的100%提高到130%,現在又進一步提高到150%,其意圖在于在信貸擴張和銀行盈利較好的時期,要求銀行多將盈利轉化為資本和撥備以抵御未來的潛在風險,提高抵補預期和非預期損失的能力,使銀行體系更加安全、穩健。三是高度重視跨市場風險傳染。嚴禁信貸資金違規進入股市和房地產市場。制定了科學的、具有逆周期特征的住房貸款政策,對居民首套和改善型住房實行低首付和優惠利率政策,對其他具有投機性質的房貸提高首付比例,取消利率優惠,甚至在市場利率基礎上根據風險定價上浮,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和泡沫。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總結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方面的做法與實踐,在繼續完善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關注和建設宏觀審慎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和對金融安全的威脅。
如何處理體內監管和體外監管的關系
不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的金融體系中,都存在著大量對金融市場和金融安全具有很大影響的,但沒有被有效監管的金融活動、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這些被統稱為“影子銀行體系”。“影子銀行體系”不是銀行,也沒有銀行牌照,因此也沒有接受銀行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影子銀行體系”包括信用評級公司、對沖基金、私募基金、貸款公司、不受監管的所謂的銀行附屬子公司、特別金融工具(SPV),以及由它們主導的大量表外業務。“影子銀行體系”對危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甚至是危機的主要因素。
在美國“影子銀行體系”中,“二房”即房地美、房利美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它們是政府背景下專門對住房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機構,正是因為它們的無序擴張、風險失控導致了次級貸款的膨脹,產生次貸危機,最終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在“影子銀行體系”鏈條中,“二房”為發放住房按揭貸款的貸款公司提供擔保,再由“二房”來購買住房按揭貸款,然后再以這些住房按揭貸款作為資產池來發行各種衍生工具,如各種類型的CDO。投資銀行購買這些衍生工具后再進行金融創新,創造出更加復雜的極少人能看懂的證券化產品,然后由不負責任的評級公司給予高評級,使其能夠順利地分銷給保險公司、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社保基金和商業銀行等機構。在這一過程中,沒有任何有效的監管,所有人都聽任風險的加速積累,直到住房市場出現大幅價格下跌,人們才意識到“影子銀行體系”所積聚的風險已經遠遠超過了整個金融體系所能承受的極限。
處在銀行有效監管范圍之內的傳統商業銀行業務并不是這次危機發生的源頭,也不是這次危機的禍首,而是這次危機的受害者。而危機的根源和締造者卻完全處于監管范圍之外。這次危機的教訓表明,我們需要進一步擴大監管的范圍,能夠產生系統性風險、對金融市場產生巨大沖擊甚至引發金融危機的所有金融活動、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都應納入有效監管范圍之內。
如何處理商業銀行內部的薪酬激勵和風險約束的平衡
危機后,華爾街的投資銀行家成了“過街老鼠”,投資者、老百姓、政府和政治家都認為是這些銀行家、是華爾街的貪婪導致了金融泡沫和金融危機。而在貪婪背后的機制就是,金融機構普遍執行的脫離風險特征約束的畸形激勵薪酬政策:在大部分金融機構的薪酬框架中,薪酬和獎金是根據當年的盈利發放的,而經營風險的暴露卻是滯后的、長期的。最后的結果是,這些冒險家拿到了巨額的獎金、巨額的分紅、巨額的薪酬,而風險卻積累起來,最終留給了政府和納稅人。老百姓和政治家的憤恨已經演化為各國政府高度關注并達成一致的政策立場:政府和監管當局必須對金融機構的高管和薪酬進行限制,金融機構必須建立科學的、和風險特別是長期風險緊密結合的薪酬政策。
從危機回到我們的現實。近幾年隨著銀行自身的發展,銀行效益大大改善,有些銀行還成功上市,董事們和高管的薪酬也大幅度提升,出現了百萬富翁、千萬富翁,乃至億萬富翁,已經成為輿論高度關注的對象。我們也要反思我國銀行的薪酬激勵有沒有與風險約束形成有效的平衡。我們發現,我國銀行現有的薪酬政策、激勵政策并沒有建立在有效的公司治理、有效的風險控制和長期的風險約束基礎之上,同樣也是主要取決于當期業務收入、當年利潤,具有短期、單向激勵特征。如果管理不好、控制不好,也會引發、形成類似美國式的危機。而一旦銀行出了問題,最后還得政府、中央銀行出面救助,動用納稅人的錢為銀行的不審慎經營埋單。在薪酬改革方面,我們必須認真思考、認真總結、認真吸取這次危機的教訓,平衡好薪酬激勵與風險約束的關系。
如何處理銀行業務經營全球化和監管、風險處置本地化之間關系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深入開展,很多銀行的經營已經國際化、全球化。我國的大銀行已經在國外設立分行、子行,所經營的業務也已遍布世界多個角落。同樣,多家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機構、開展業務,各國金融體系的相互滲透和相互依賴已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但是,在全球金融監管框架中,監管是本國的。雖然在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推動下,各國監管標準出現趨同化趨勢,但目前并不存在一個國際組織或國際協議可以協調各國之間的監管政策。經營全球化與監管本地化的矛盾往往在危機中凸現出來,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往往就國際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清償性危機和流動性危機的監管責任和救助職責爭執不休,而母國、東道國信息溝通不暢的弊端更是在瞬息萬變的危機中暴露無遺,國際監管合作的種種困境已經導致部分國家考慮改變國際活躍銀行在本國設立分支機構的政策,如英國監管當局的子行化政策。
更大的矛盾還在于,國際銀行的業務經營是全球化的,經營風險也是全球化的,但是風險的最終承擔和處置卻是本地的。當國際銀行的母體經營失敗時,母國政府和監管當局往往只負責母體本身的風險處置、成本分擔和債權人保護,而不承擔國外分支機構的相關事宜,而是由當地的監管當局或政府來處置。這就出現很大的矛盾:原本是在全球范圍內產生的風險如何在母國與東道國之間分割,各自承擔多大比例的風險處置成本,對此雙方往往各執一詞。這正是在本輪危機中,雷曼倒閉和冰島銀行破產過程中我們看到的鮮活一幕。
銀行經營全球化和監管、風險處置本地化的矛盾將長期存在,因為監管說到底是本國法律體系下的授權,而銀行的風險處置最終會轉化為財政支出,無論是法律還是財政都是一國主權的重要甚至是核心組成部分,難容他國染指。隨著我國金融體系融入全球化進程的加速,無論是國外銀行到我國設立分支機構,還是我國銀行業走出去,都將面臨這一長期存在的矛盾,加強國際監管合作將有助于緩解這一矛盾,但不可能徹底解決。因此,國際活躍銀行未來的經營空間將更多地受到東道國與母國監管當局合作與溝通情況的限制,而一國財政實力的強弱也將對該國銀行的國際化程度產生重要影響。
對于年輕的中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而言,這次危機是一次難得的學習機會。我國銀行業雖未直接遭受危機的沖擊,但在危機中,我們見證了許多以前未曾經歷的金融事件。中國經濟的崛起進一步增強了我國在國際金融治理改革中的地位與作用,使我們有機會直接見證和參與這些金融事件的發生、發展和處置,了解危機對全球金融市場、理念產生的重大沖擊和影響。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需要結合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歷程,進一步深刻地反思、總結和借鑒,用于指導今后銀行業的發展,使我們的銀行體系更加穩健、更加健康和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