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秘書長 馬秀山
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而言(以下簡稱“認定”),由于“認定”成功能使企業所得稅率從25%降到10%,激發了企業的專利熱情。而當專利代理人問為什么不早些就廠里的專利申請點提出申請時?有的廠方回答是:擔心公開后競爭對手仿制。
在這樣的廠方看來,申請專利就等于公開地讓對手仿制——專利保護不利是重大因素,由此聯想到就企業技術革新的一種極端說法,即不搞技改等死,搞技改找死。與其找死還不如等死,這是一般的規律。技改是專利的分母,專利是技改的分子,如果依此邏輯延伸,那就是申請專利找死,不申請專利等死。
在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不利的情況下,無論是企業自己維權還是外包委托專業隊伍維權,皆要付出相當的人力和財力,都要分流并加大企業的成本與精力,這是不是企業不愿搞技術革新的緣由,并影響到申請專利呢?!
是否申請專利是企業的意識問題,能否運用專利則是企業的能力問題。此乃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環境下的現象;而在我國目前向標準環境的過渡完善發展階段存在一些現象,如申請專利找死、不申請專利等死,或者說搞了技術革新也不申請專利的“只做不說”,屬于企業自我保護的自救措施。
即便是在標準環境下也有類似的問題,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就超導的專利申請當屬經典。上個世紀,IBM由于在高溫超導方面的突出成就獲得了1987年度諾貝爾物理獎之后,世界上幾乎所有的超導專家都期待IBM對超導材料提出專利申請,以便獲得IBM公司在高溫超導研究方面的秘密。
對此,IBM公司曾經進退兩難。鑒于IBM公司在高溫超導方面的研究投資很大,自然希望能夠長久地保持這方面的秘密。但申請專利雖可得到法律保護,卻必須將發明內容公開給公眾,無形中給對手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因此,急于申請專利并不一定有利于IBM,但世界的超導研究又是相當熱門的課題,一旦有人搶先于IBM申請了專利,又會利用專利權把IBM撇在一旁。
1980年,IBM也遇到過相似的情況。當時他研制出了一種新型的半導體器件,為了避免同行的注意,該公司用德文在歐洲提出專利申請,結果,用德文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在兩年之后才被發現。
不同國家專利法有不同的規定,美國審批專利,直至授予專利權以前,專利申請內容都處于保密狀態;而在歐洲其他國家,提出申請后的18個月,不論日后能否授予專利權,都要向社會公開申請內容。
就超導專利申請,考慮到IBM可能會“故伎重演”。所以,專家們當時都注意觀察除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專利局,IBM公司曾持續地按兵不動,顯然,他是在煞費苦心地選擇申請高溫超導專利的最佳時機。
眾所周知,世界上絕大多數的政治、經濟、科技報道都是用英語的。相形之下,德文就變成小語種了,常常被忽視。這對企業和專利代理人也不例外,所以,IBM公司才有1980年那成功的一幕。但由于超導的敏感性極強,以任何一種語言文字出版的超導研究資料,都會引人注目,IBM“鴛夢重溫”的困難亦在于此……
然而,這卻體現了IBM公司申請專利的技巧意識;況且,現代的專利制度發展變化,相信還有其他法律條文的漏洞可用。在此援引這個例子,旨在拋磚引玉。只要企業經營者潛心研究,苦心經營,就有可能使競爭對手“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