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宇
安然事件以后,美國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此法加強了公司治理的要求,規范了公司治理各方的權利和責任。例如,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公司CEO和CFO必須在財務報表上簽字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而再也不能推說不懂財務知識而推托責任。再如,所有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建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負責聘任或解雇注冊會計師,并從財務方面保證董事會運作的合法有效。又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公司年報時必須評價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并出具報告,以從源頭上控制公司的各種風險。如此種種,在扎比霍拉哈·瑞扎伊的《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時代的公司治理》一書中均有詳述。
在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時代,美國各方面在公司治理改革方面成果卓著,瑞扎伊從公司治理7個互相關聯的職能(即監督、管理、守法、內部審計、顧問、外部審計、監查)出發全面闡述了公司治理的各個方面及其動態過程,又對每項職能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他認為,公司治理是一項綜合的活動,其每一項職能都必須得到重視并發揮作用,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董事會要對公司治理有正確的認識并對之加以支持,營造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否則,上梁不正下梁歪,整個公司治理體系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對照中國有些企業只注重公司治理的某些職能(例如監督、外部審計),而忽視其他職能(例如顧問、監查),以及不重視營造正確的公司治理環境,恐怕我們還有更多需要學習和借鑒的地方。
在市場瞬息萬變、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要保持公司的盈利能力、發展潛力以及可持續性,我們已經不能僅僅依靠某些政策或者某種背景,因為客觀規律是不以人的主觀意愿為轉移的。從長遠來看,短期投機行為必然不能持久,旁門左道怎么可以期望歷久不衰?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從根本上注重公司治理的建設,尤其對于中國企業更是如此,因為中國企業面臨著特殊的環境。否則,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企業可能一夜傾覆,最終“為他人做嫁衣”,中信泰富事件可作為一例。
《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時代的公司治理》
作者:【美】扎比霍拉哈·瑞扎伊
譯者:陳宇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