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來看,當代德國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確實比他們的前代及現代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同齡人高。問題在于這種優越現狀不會持續長久。
在西歐各國中,德國是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搖籃。德國的實踐,對西歐各國的養老金制度從立法到具體的方案設計,都產生了直接的影響。
最慷慨的養老制度
德國“鐵血首相”外交家俾斯麥1889年創建了德國公共養老金制度,這是“社會保險”的最早框架,雇員依照工資水平按費率繳納保險金,退休后養老金的數額主要依據雇員薪酬水平和繳納保險費的時間而定。
現代養老金制度除保留了最初的基本原則外,其他一切都隨著歷史時代不斷演變。在俾斯麥時代,國家承諾對壽命超過70歲的少數幸運參保國民發放養老金,當時人均壽命水平遠遠低于70歲。而現在,德國人均壽命在70歲以上,這意味著,德國人可以在退休后的近20年時間內領取豐厚的保險回報。
德國公共養老金制度是世界上最慷慨的制度之一。德國一位拿平均工資的普通全職工人退休后獲得的養老金是工資的70%,遠遠高于美國退休人員40%的比例。
德國私營企業雇員都有義務投保法定公共養老金保險。自營者,或者沒有參加過任何特殊行業和職業保險計劃的自由職業者,也可以自愿選擇參加保險項目。2002年的保險費率為薪資的19.1%,由雇主和雇員各自承擔50%,但雇主和雇員繳費只占總保險數額的3/4不到,其余由政府補貼填補。公務人員有更優越的一套保險供給體系,全部由補貼支持。
當然,德國的社會保險體制不僅僅只是養老金,它還涵括了廣泛的福利制度方案,共同構成了復雜的養老體系。
德國雇員50多歲后失業可直接申領失業保險金,作為一種“提前退休金”或者“過渡”補償金,而不會被要求重新尋找工作。如果失業補助低于申領者的實際工資,則差額由前雇主支付給該雇員。年長雇員由全日制工時轉為半日制工時,也會相應地獲得某些特殊補貼。
與在職雇員一樣,幾乎所有退休人員都被納入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體系。高收入者和自營者可以選擇參保公共醫療保障體系或者是私人醫療保險。除此之外,其他工作者都有義務投保醫療險。
目前德國的醫保繳納費率是14%,由雇員和雇主各自承擔一半。退休人員的醫保費半數由養老金中扣除,其余由政府承擔。法定醫保適用于支付從牙科到處方藥品的全部醫療類,甚至包括醫療康復等費用。1995年,社會保險體系又擴增了長期保健的內容。
德國現代公共保險制度經歷了德國戰后經濟快速復蘇時期,現在制度的基本規則在1957年創立,經過1972年的保險改革,取消了諸多限制。
令人費解的是,德國1972年保險改革并沒有削減提前退休雇員的退休年金數額,超過退休年齡還在工作雇員的保險金也沒有增加。因此,如此慷慨的退休保障制度促使很多職工選擇提前退休。
1970年以來,德國男性雇員的平均退休年齡由65歲降到了61歲,女性則由62歲降到了58歲。1998年,從工作崗位上退下來的退休金申領者中只有1/4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上世紀80年代后期,德國政府開始認識到應該采取措施對社保成本進行有效控制。1992年,科爾政府實施了一項重大改革,將與保險費率相聯系的薪酬基礎由毛收入變為凈收入,即稅后凈工資。這實際上將不斷增加的養老金支出負擔部分轉移到了退休者身上。1992年改革同時也對提前退休補貼做出了規限:10年內,除投保年限較長且喪失工作能力者才被允許提前退休并領取全額養老金外,其他提前退休者不再領取全額退休金。
盡管做了些許調整,但并沒有動搖特別提前退休過渡補貼,因此,提前退休現象并沒有得到很大控制。正像曼海姆老齡化經濟學研究院最后總結,這項改革最多只能將平均退休年齡提升半年,并沒有起到很大作用。
1992年改革沒有持續很長時期,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兩德統一,德國政府面臨成千上萬新增的養老金申領者,保險支出負擔劇增,另一方面,德國人口老齡化形勢繼續在惡化。1997年,科爾內閣通過了第二次保險改革議案,將保險福利與人口發展因素(人均壽命的延長)相聯系。該項方案后被施羅德政府擱置,直到1999年才開始實施。
亟須進一步改革
德國公共養老金的優裕說明了為何德國老年人就業率如此低,只有三成年齡在60~64歲之間的老年人仍然還在工作,而在日本和美國老年人就業率則分別達到了73%和55%。德國65歲以上的人還在工作的只占到5%,日本和美國則分別占到了34%和17%。
上世紀70年代的情況還并非像現在這樣,那時老年人就業率高達72%,即使是超過65歲還在工作崗位上的老年人比例也與現在美國水平相當,達到了17%。之后國家提前退休補助出臺。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人們壽命不斷延長,工作時間卻越來越短。
同時,在德國保險制度中不難看出為何德國的私人養老金儲蓄如此之低。2000年,全民私人儲蓄資產僅占到德國GDP的15%。這雖然比法國和歐洲多,但是卻遠遠低于澳大利亞、荷蘭、瑞士、英國和美國,在這些國家,私人養老金儲蓄都在GDP的75%~125%之間。
德國大公司通常會為雇員提供私人養老金計劃,但在中小型公司里,這種做法并不普遍,在規模更小一些的企業里,根本就聞所未聞。
大多數私人養老金計劃也更多只是被列為賬面儲備,這部分資產仍是企業運營資金的一部分,并沒有作為有價證券投入到流通市場。1998年,德國養老金資產中有57%體現在賬面儲備。這種保險安排對企業有利,但對雇員而言,把自己的退休保險安全完全系在一家公司身上是存在風險的。
20世紀60年代德國發生很多大公司養老金違約事件,之后企業被要求設立強制破產資金專項,保證在發生破產等情形下可以支付雇員的養老金待遇。
此外,私人養老保險金賬面儲備并沒有實際基金積累,并不能對雇員進行現金兌付,因此雇員變換工作,他們既得的福利待遇就會大打折扣。
德國距今最近一次改革是在2001年春,前德國勞工部部長李斯特稱其為“戰后最大的社會改革”,主要內容包括降低現收現付的福利待遇,穩定保險費支出水平,發展新型的私人養老選擇,填補福利待遇收入的損失,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縮水。
李斯特改革,尤其是它擴展私人養老保險方式的措施,對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基金養老制度有利于老齡化嚴重的德國政府在不會加重在職雇員和納稅人負擔的前提下,可以供給大量退休人員。從宏觀經濟方面看,這一系列制度減輕了政府預算來自人口老齡化壓力。從微觀方面看,它們還可以給予個人更高的收入和待遇。
可惜的是,實際實施的李斯特改革措施與當初政府的承諾相差很大,德國新型的基金養老金制度規模相對很小,還屬于自愿投保的保險類型,而現行的非積累基金保險體制仍占主要地位。
最后的結果是,德國退休者幾乎完全依賴政府。總體來看,公共福利占到了60歲或以上家庭稅后凈收入的61%。
毋庸置疑,德國的退休金制度在改善老年人經濟狀況方面是成功的。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數據,德國年齡在60~80歲之間的老人的消費水平相當高,只比在職雇員低4%。據CSIS計算,包括政府醫療福利在內,老年人與非老年人的人均稅后收入比率為1.25∶1,明顯老年人居優。
整體來看,當代德國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確實比他們的前代及現代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同齡人高。問題在于這種優越現狀不會持續長久。任其發展,將來會損害到雇員或者是退休者的利益。顯而易見,改革必須堅持兩種方式——降低現收現付保險費水平,同時擴展多種途徑的補充保險。
作者:Richard Jackson 出處:美國戰略和國際研究中心 編譯:劉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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