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產權交易領域率先貫徹《國資法》
——解讀市政府36號令實施細則
沈立群/文
修訂《實施細則》的指導思想是,為新一輪的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服務,規范產權轉讓行為,促進國有資產有序流動
2009年6月,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產管辦對《上海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實施細則》發布后,受到產權交易領域各相關主體的高度關注,也產生了不同的認知和理解。因而,正確解讀新修訂的《實施細則》,無疑是當前貫徹執行工作的重要前提。
修訂實施細則是上海率先貫徹《國資法》,服務國資國企改革的有力舉措
2009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亦已印發,并于7月1日起施行。從法規、規章建設的角度來看,國有資產進場交易不但有了法律依據,而且進場交易的操作也形成了規范,“應進必進、能進則進”作為監管的導向,交易平臺的“游戲規則”趨向統一。國家層面上一系列新規定的出臺,既是上海修訂《實施細則》的支撐背景,也是本市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的利好消息。
去年8月,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推動國資國企開放性、市場化重組的方向和目標。目前,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逐步深化,在實施做強核心業務戰略、縮短投資層級和剝離輔業資產的過程中,必然伴隨著大量國有產權的變動。所以,修訂《實施細則》的指導思想是,為新一輪的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服務,規范產權轉讓行為,促進國有資產有序流動。
當然,部分交易主體還存在對進場交易的制度規定認識不夠,對規范交易的程序遵守不嚴的問題,甚至片面地認為進場交易就是繁瑣程序和增加成本。產權交易市場的運行需要不斷完善和提高,這也是修訂《實施細則》面對的實際狀態。新修訂的《實施細則》有針對性地強化了“應進必進、能進則進”的要求,同時,也將推動交易平臺提升市場化功能和服務效率作為著力點。
上海產權交易領域率先全面貫徹實施《國資法》,采取修訂完善《實施細則》的舉措,進一步明確產權交易市場的定位,力求更有效地發揮交易平臺配置資源的作用,為實現規范有序的市場運行提供了直接有力的政策支持,對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把握關鍵、突出重點,規范高效地推動國有產權轉讓工作
此次《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主要突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重點:
明確進場交易的不同方式,同步提升市場的規范和服務功能
產權交易市場作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平臺,在近幾年來的運行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規范轉讓行為、防范交易風險、保障各方權益的三大主要功能,并已經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為進一步適應不同市場主體的需求,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在與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相銜接的前提下,設立了進場交易的兩種通道,即進場公開轉讓和進場協議轉讓兩種方式,并對其適用范圍加以嚴格和明確的劃分,為市場交易主體自主選擇適當的交易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據。
進場公開轉讓也稱掛牌交易,是指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或批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市場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競價轉讓產權的交易方式。這一交易方式引入競買機制,有效地發揮產權交易市場資源配置和優化功能,與防止國有資產在流動中流失的要求是內在相契的。在操作中應重點把握其“公開性”的特征,做到“應進必進,公開透明”,即凡是屬于按規定應當進場轉讓的國有產權、本市城鎮集體產權等,都應當在產權交易市場披露信息、競價轉讓,充分發現產權的市場化價值。
進場協議轉讓,是指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或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市場與受讓方簽約成交的交易方式。這一交易方式是進場交易制度的組成部分,在操作中應重點把握其“規范性”的特征,確保產權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做到“能進則進,進則規范”,即對于未明確規定必須進場公開轉讓的含有國有權益的產權,以及實物資產轉讓、債權轉讓、主輔分離中的產權轉讓等行為,積極引導進場交易,并賦予相關主體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權利;同時,促進交易平臺提供市場化服務吸引其進場交易,并按照市場規則規范交易行為,防范交易風險。
明確國有股東的職責,在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的前提下維護國資權益
國有股東是由國資監管機構、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標的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出資人。新修訂的《實施細則》第五條明確了國有股東或其產權代表在參加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作出有關決策時應當承擔的職責。這是第一次以具體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國有股東在參與產權轉讓表決時的行為規范,強化了國有股東維護國有權益的主體責任,使其成為內部決策時一道必需的程序。
國有股東涉及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分別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相應批準程序。具體來說,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轉讓投資形成的企業產權,國有股東或其產權代表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無論國有股權比例有多少,在參加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有關決策時都應當明確主張進場交易,并按規定與其他股東合意選擇進場公開轉讓或進場協議轉讓。
這在規則制度上是一個重大突破,在賦予國有股東權利的同時更加強調了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在《國資法》和《公司法》雙重規范下,通過規范國有股東的行為來達到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行為的目的。
區別對待,充分體現了委托代理制的市場化原則
長期以來,上海產權交易市場堅持實行會員委托代理制。新修訂的《實施細則》按照不同經紀行為的本質屬性及權利義務,在總結前幾年實行委托代理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進場交易的不同方式和不同的交易情形,根據不同交易主體的需求,對委托代理制做了進一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更能體現市場化代理的原則。如產權進場公開轉讓,利用產權交易平臺和信息系統公開征集受讓方的,出讓方、各意向受讓方應當分別委托不同的經紀會員;產權交易采取進場協議轉讓的,由于交易雙方按照自主選擇、合意轉讓的原則實施交易,從確保交易程序規范的目的考慮,出讓方和受讓方可以委托同一個經紀會員,也可以分別委托不同的經紀會員;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進場直接協議轉讓,出讓方和受讓方可以委托經紀會員,也可以直接在產權交易機構辦理協議轉讓手續。
采取不同交易情形區別對待,引導委托代理制重點運用于進場公開轉讓的項目,將大力推進委托代理制在轉讓項目市場化運作過程中實現中介服務功能。
加強宣傳,提升能力,積極貫徹落實《實施細則》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各類交易主體特別是國有轉讓主體應當認真學習,正確理解進場交易制度規定和市場規則,規范轉讓行為,防范交易風險,促進交易過程的公開透明,合力將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成為高效、誠信、規范、透明的權益性資本市場。
產權交易平臺既要進一步完善審核制度,保證交易的規范性和公平性,公正平等地維護市場各方主體利益,又要不斷提高服務功能和服務效率,提升市場發現買主、發現價格的服務能力,增強交易主體對交易平臺市場化功能的認同,努力引導各類產權進場公開轉讓,在積極引入拍賣機構、創新服務模式的同時,促進經紀會員與拍賣會員的相互合作,實現雙贏。
經紀會員應當在規范執業的前提下,提高策劃、推介、撮合成交的能力,拓展新的業務空間和創收機會,為委托主體提供專業化、規范化和高效率的服務。
作者系上海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
中國產權市場交易規則統一剛剛上路
李學亮/文
規則統一既是市場選擇和巨大進步,又是新形勢下各方作出的最利于自身發展的妥協
6月25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以下簡稱《操作規則》)由國務院國資委公布,并于7月1日正式實施。毫無疑問,這是中國產權市場不斷規范發展的重要體現,但從其擬定和出臺的過程以及具體條文中我們也必須認識到,中國產權市場的規范統一其實才剛剛上路。
規則亂象
根據相關統計,全國各類產權交易機構共260多家,由于國有資產的分級管理體制和代為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政府部門的歷史沿革,由本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自然有著很大不同。
按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主要流程劃分,一個完整的交易大體可以分為“受理轉讓申請、發布轉讓信息、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和出具交易憑證”等六個方面,各地交易規則的不同也正是分布在這些環節之中。
比如在受理轉讓申請方面,受讓條件的設定是能否在更大范圍內發現投資人和發現價格的關鍵點之一。由于各地對受讓意向的內容沒有統一規定,轉讓方完全可以設置特定的受讓條件完成“手拉手”進場,排斥其他意向受讓方參與競標。
比如在發布轉讓信息方面,為避免轉讓信息被更多投資者發現,有些信息被故意安排在非工作日披露,而這并沒有違反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政策的“擦邊球”由此產生。
再比如,當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時候,是否需要到場內行權在各地也存在著不同的規定,這給轉讓的高效順利操作帶來了阻礙。
規則的不統一或者不細致帶來的是中國產權市場混亂的競爭和外界對中國產權市場的一貫認識,進而影響到的是中國產權市場與主流資本市場的接軌和全社會對于產權市場功能的認可,以及認可之后的進場交易。
國有資產流失是最直接的后果,即便是在三號令運行5年,產權市場規則不斷完善的今天,所謂的“手拉手”交易仍可占到全部交易宗數的80%,雖然不排除有些“手拉手”交易確屬“清白”,轉讓后確實能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企業運行效率提升,但為數眾多且備受詬病的國資流失正是來源于此。
讓產權市場背負譴責,進而影響產權市場突破國資交易范疇,實現長遠發展是交易規則不統一帶來的另一個惡果。隨著國資存量的減少,產權市場對于自身“權益性基礎性資本要素市場”的地位越來越明確,但在此過程中,交易規則的混亂給外界的印象同樣是“臟、亂、差”,甚至是不屑與鄙視,產權市場設計的資本要素流動和融資平臺宏愿很有可能被就此割斷。
三號令之不足
產權市場交易規則統一勢在必行,這場統一之戰首先從三號令打響。
2003年12月31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三號令”)出臺,并于次年2月1日實施,三號令首次以國務院相關部門法規的形式對產權交易市場交易規則作了初步規定。
隨后,被稱為“一拖十二”的相關配套規則相繼出臺,但由于三號令僅是部門法規和指導性辦法,既沒有法律效力和強制約束力,對交易的相關細節也沒有做出更為明確規定,指導性尚且夠用,操作性卻遠能滿足需要。
另一方面,三號令實施幾年以來,經濟形勢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新金融工具的使用都對三號令及其配套規則產生了沖擊,總結多年來的產權交易實踐,從規則不統一引發的不規范操作和競爭中總結亟待明確的環節,是產權交易市場必須重新面對的大問題。
從產權市場的現狀來看,80%的國有產權交易集中在少數的幾家交易平臺和產權經紀機構,而平臺之間以及經紀會員之間的競爭也在近幾年趨于白熱化。
由于轉讓方有權選擇交易機構和經紀會員,在交易規則不統一的情況下,為爭奪市場份額,往往出現交易平臺和經紀會員不惜降低交易傭金、在轉讓方信息披露和受讓條件上過分遷就轉讓方的情況,而受損的是平臺的信譽和國有資產的流失,交易平臺和經紀會員的利益也由于賣方市場的強勢地位被壓空了利潤。
惡性競爭帶來的是各方的苦不堪言,擺脫這種競爭的弊端,一致對外(轉讓方)成為各平臺之間合作的基礎,有交易機構負責人就指出,當合作帶來的價值大于競爭帶來的利益,那么合作就是必然的。
隨著國有產權交易存量的下降,制約交易規則進一步細化和實現統一的阻力減小,去年10月28日《企業國有資產法》的頒布并于今年5月1日實施,這些都為推進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細則提供了市場上的寬松條件和政策上的基礎。
統一之路
2008年2月28日,京、津、滬、渝4家中央企業交易試點機構在北京達成了信息聯合發布制度,自3月1日起,4家機構將統一在指定媒體披露項目信息,并在各自網站開辟聯合信息發布欄目。
在中國產權交易界,京、津、滬、渝組成的央企產權交易“國家隊”一直是全國產權市場發展的風向標,而信息發布的聯合被認為是交易規則統一的先聲,中國產權市場交易規則統一的大幕就此拉開。
3月10日,4家機構簽署“上海協議”,正式啟動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擬定工作,4家交易平臺和四地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磋商并擬定交易規則的統一。
實際上,由4家機構聯合擬定并且由4家機構率先試行是國務院國資委的最初想法,首先4家機構交易規模和市場經驗位居全國前列,其交易規則也在全國各機構中相對最為完備,由這4家聯合擬定并率先試行而后逐步推向全國具有循序漸進的意義。
整個2008年,四地聯合工作組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和重慶進行調研和討論,最終于2009年3月16日出臺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6大環節”做出了規定。
3月24日和25日,國務院國資委在杭州舉行“企業國有產權管理暨產權交易機構工作會議”,正是這次會議上,來自全國主要產權交易機構的負責人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大量意見。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國資委選定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參加會議的交易機構負責人認為,雖然“征求意見稿”是由4家央企交易機構聯合擬定,但這是產權市場多年來實踐的豐富經驗的總結,應該對全國產權市場起到指導作用,覆蓋范圍應該擴大。
而對于“征求意見稿”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實行委托代理制,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轉讓方可以自主選擇產權交易機構公布的會員,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而產權市場的現實情況時,除了北京和上海,全國其他產權交易機構包括天津和重慶在內都暫無能力實行純粹的會員制,不僅沒有大量成熟的經紀會員可以依靠,會員制的實行讓大量國有產權轉讓業務必須由會員代理,分流了產權交易機構目前賴以生存的收入來源,不僅不能擴大規模,自身生存都將難以為繼。
總體而言,以上兩條規定引起的反應最為強烈,而國務院國資委也根據這些意見要求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6月25日正式出臺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作出明確規定,適用范圍擴大到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并且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實行會員代理制。
《操作規則》的正式出臺引起產權交易業界的推崇。上海聯交所副總裁吳紅兵就認為,《操作規則》在產權交易的6大環節作出了細致明確的規定,將促使產權交易向相對標準化邁出重要一步,而規則的統一將有利于產權市場的跨區域交易。
北京產權交易所董事長熊焰認為,《操作規則》的出臺是產權市場對其主業的規律性認識上升到了新的層面,促進了行業穩定和規范,避免了各地市場發展參差不齊帶給整個行業的系統性風險。
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總裁鄭康營則指出,由于三號令以及配套規則沒有具體約束,轉受一方不履行支付或交割行為而使另一方受損的情況時有發生,《操作規則》關于交易價款實行進場結算的制度將有效化解交易風險。
《操作規則》的第八條規定“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 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常務副主任常青認為,這一規定明確了產權交易機構的定位,解決了交易過程中曾經出現的一些困惑和尷尬。
細則值得期待
事實上,《操作規則》雖是對三號令的升華和對近年來產權交易經驗教訓的總結,但不能改變其“基本性指導性”辦法的實質,并沒有對產權交易中出現的一些特定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而這些正是接下來即將出臺的9個交易細則和4個實施辦法的內容。
作為上海聯交所和北交所的產權經紀會員,北京智德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任金春就指出,交易規則不統一的確會給很多交易帶來障礙。
比如轉讓方企業原股東的優先受讓問題,由于《公司法》沒有規定原股東受讓必須進場,這就在不同交易機構產生了不同的規定,有的交易機構規定必須在場內行權但不用加價,有的交易機構則規定可以在場外行權,非原股東受讓只有一次報價機會。而據了解,《操作規則》的配套細則將做出統一規定即在場外行權。
任金春以智德盛公司去年操作過的一個股權出資的案例指出,因為是公司間的換股,不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有的交易機構認為可不進場掛牌,直接出具交易鑒證即可,而有的交易所規定必須在場內掛牌。事實上,股權出資項目公開掛牌并不符合常理,規則上的模糊讓交易效率驟然降低。
據了解,由于屬于操作層面問題,《操作規則》的相關配套細則和實施辦法將由負責起草擬定的4家產權交易機構聯合發布,而非國務院國資委出面,全國其它各地交易所可自愿實行。
然而,這一《操作規則》顯然不是完美的。在產權交易的終結方面,最終出臺的規則并沒有改變“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即“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止產權交易”。
就此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常務副主任常青就指出,地方國企改革中的一種現實情況是,很多大型國企的改革都是由國資部門直接操作,然后指派下屬的國資公司代為轉讓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資部門與意向受讓方發生意見沖突,而作出終止決定,則很容易激化矛盾,容易出現無序終止的現象。
常青認為,產權交易過程中,受讓方會付出很多人力物力和財力,如果國資監管部門隨意宣布終結交易,將給意向受讓方帶來嚴重損失,《操作規則》應該對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給予意向受讓方補償,誰來補償作出明確規定。
剛剛上路
千呼萬喚,幾經周折修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終于出臺,其配套細則也已完成擬定并將在近期公布,這的確是中國產權交易業界的一件利好大事。
但是必須指出,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統一還只是剛剛上路,只是三十年改革開放和國資改革之后的首次統一,甚至帶有交易機構在新形勢下由競爭轉向合作的妥協成分,甚至其中還有一些不符合實際交易中的規律。
中國產權市場的規范之路邁進一個新時代,但仍然充滿荊棘,任重道遠。
作者系新浪網產權交易頻道執行主編
國資進場交易的5大監管重點
陳/文
關于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最早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號令)中規定:“企業國有產權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新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進一步從立法角度明確為:“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產權交易市場作為非上市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平臺地位更加明確,而國有資產進場交易也成為國資監管的重點,特別是國務院國資委提出“應進必進、能進則進、規范進入、操作透明”的16字指導方針后,各級地方政府和國資監管部門更是提高了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及國資監管的重視。
就各地情況來看,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的業務種類主要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涉訟資產轉讓、增資擴股等幾種類型。
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轉讓方案制定到最后的鑒證交割涉及很多方面,總體來說國資監管對各類進場交易的重點環節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
產權主體
產權主體是進場交易的主要參與者,產權主體的證明文件是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財管字[2000]ll6號)第五十條的規定:“產權登記證是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和產權轉讓等審批的必備文件之一。對沒有產權登記證的企業,不予辦理相關的工作。”
然而在現實中,部分企業未辦理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對出資變化或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變更,所以經常會出現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工商備案等與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不一致的情況,造成產權主體不明晰。在進行產權轉讓等行為時候也常用驗資報告等其他方式勉強代替。2004年,《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國資發產權[2004]315號)將產權登記機關確定為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一步完善了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機制。
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基礎環節,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在明晰產權主體、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資產評估與財務審計
在整個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資產評估是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的關鍵環節。資產評估的結果決定了進場交易的掛牌價格,是國有資產轉讓的核心問題。從1984年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以來,資產評估過程中的虛假評估、低價轉讓等是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主要因素。
具體來說,國資監管機構對資產評估與財務審計的監督檢查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資產評估委托關系。按照《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委產權[2006]274號)中的規定,針對不同的經濟行為,資產評估工作的委托應分情況處理,按照經濟行為事項涉及評估對象的不同,由產權持有方即企業或出資人進行委托;二是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首先要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次避免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是同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企業發生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辦理核準和備案手續。
此外,對于評估結果的審查要結合企業相近年度會計報告進行,特別是重大事項的評估,除了查看會計報告之外,有必要聽取監事會的意見。監事會代表省國資委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財務活動等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的財務、業務情況有充分了解,并且意見具有一定獨立性,對資產評估結果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受讓條件
受讓條件在整個國有資產轉讓流程中是國資監管的重中之重。很多中途出現糾紛的案例大多因為受讓條件。3號令和國資法都只是對受讓方做出了說明,而對受讓條件除了轉讓價格之外并無其他要求。受讓條件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受讓直接條件,如受讓價格、付款方式、債務承繼、資信條件等,大多可直接量化或客觀判斷;另一類是受讓方資格間接條件,如行業地位、業務范圍、資產規模等,這一類標準多帶有主觀判斷性,實際操作中很難明確做到公平公正,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在產權交易監管時,由于轉讓標的性質特點不盡相同,因而對所設置受讓條件的合理性難以正確把握。
總體而言,受讓條件設置越多越嚴,被排斥在外的潛在受讓方就越多。對受讓條件的監管重點首先轉讓價格,即不低于資產評估值的90%,否則必須暫停交易,獲得相關批準機構的同意后才能進行。其次是受讓方條件,主要是防止受讓條件為轉讓方暗選的“特定受讓方”量身定做。對于這類不合理受讓條件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判斷轉讓行為的主要目的是僅僅國有產權退出還是為了尋找合適的戰略合作伙伴;二是考慮原轉讓方在標的企業中的作用,是否需要受讓方具備同類或更高資質;三是標的企業的行業性質,是否具有特殊性,如是否在國家產業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否處于壟斷地位等,近而判斷是否有必要對受讓方的行業或地域等提出要求。
信息披露
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是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重要意義所在,也是產權交易市場實現產權交易市場發現價格、發現買家功能的重要途徑。
國務院國資委在京津滬渝4地產權交易機構建立了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機制,將產權交易信息在4家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及選定的報紙固定版面定期發布,基本做到實時監控。
信息發布的主要要求是真實性、完整性和客觀性,同時要注意信息發布的范圍和透明度。對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求分為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報刊發布公告的要求。前者重點要求準確、客觀,且在掛牌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內容或變更受讓條件,防止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后者要求是省級以上報刊發布產權交易公告,防止信息披露范圍狹窄。
國資委與其他機構間的協調
國資委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進行監管過程中主要需要和兩類機構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一類是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從公布的各類辦法來看,所出資企業及其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和增資擴股項目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金融類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涉訟資產處置由法院負責。其中,國資委作為國務院設定的國資管理機構,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機構。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關于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各地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各地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工作,并對其從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這項選擇決定權實際上表明國資委對產權交易機構負有直接管理職責,所以在涉及其他部門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的國有資產轉讓業務時,國資委應在溝通協調工作中起到主要作用。
另一類是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個別環節所涉及到的部門,如涉及外資收購事項的在簽訂轉讓合同后還需要外資管理部門的審批,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和探礦權、采礦權等轉讓事項需要土地管理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批。這類特殊項目因涉及后置審批,產權交易周期較長,手續相對繁雜,國資委要處理好相關銜接工作。
作者系廣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專職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