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經費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目前的科技經費監管實踐看,存在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是宏觀監管不夠,缺乏對科技工作的有效性評價和評估。一方面科技工作在大經濟和大民生中到底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國家財政科技投入的總體效果如何,國家科技計劃的總體執行效果有何重大變化,缺乏有效的評價,另一方面對于科技項目完成后的績效評價也不完善,因而對經費使用的效率與問題就不很清楚。這也是財經部門和科技部門爭議的焦點。如有關科技進步貢獻率到底是多大,至今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再如863計劃到底起了怎樣的作用,是達到了預期目標還是超出了預期目標,可供量化的總體分析是匱乏的。
二是對科技事權監管不夠,以致僅從科技經費角度無法做出有效監管。看科技經費使用是否合規可以看財務制度,但看其是否合理就需要看科技事權的正確與否。目前的科技經費監管制度,過于偏重財務檢查,而輕于對科技事權真實的認定和檢查。
三是全過程監管不夠,以致多數問題未能做到防微杜漸。科技工作本身就比其他事項復雜,如果不從源頭把握和控制,就可能延遲問題爆發的時間并可能造成損失和負面影響。如“漢芯事件”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四是監管中的服務不夠,造成許多簡單的非惡意違規。科技經費監管的一層重要含義就是服務,包括有關政策、規定的宣傳、普及,政策適用性的優化和相應的政策輔導等。科技工作特別是科技項目的承擔者都是科學家、工程師,他們的專長在科研,對復雜的經費預算和使用并不專業,經常會出現一些初級錯誤。這就需要科技經費監管工作前移到服務層面,下移到具體層面,真正體現監管與服務相統一的原則。
對提高科技經費監管水平的幾點建議
為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果,首先應提高監管、服務水平,并使之逐漸制度化、常規化。構建以科技經費監管服務中心為核心的第三方監管機制,應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獨立性。以科技經費監管服務中心為核心構建的科技經費監管機制,獨立于具體的科技經費分配和使用過程,保障了其監管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二是宏觀性。科技經費監管既要重視具體項目是否合乎規定,同時更重要的是評價大的科技事權的有效性。這套監管機制將引入科技經費績效評價工具,在進一步對項目績效評價的同時,對科技事權進行整體有效性進行評價,為下一輪預算形成提供服務。
三是全程性。構建的科技經費監管機制,應是一套全覆蓋的評價體系,從科技事權的歸集、事項預算形成、預算執行和執行結果都有相應的評價標準。
四是合理性。這套評價機制不僅著眼于科技經費使用的合規性,也重視科技經費使用過程的合理性,為探索更為有效的監管、評價機制積累經驗。
五是分類性。科學技術活動,在知識生成、技術創造、技術轉移擴散、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戰略產業形成等各階段科技活動的規律是不一樣的。
所以,這套監管機制應按照科技活動的不同規律建立分階段、分類型的評價體系。
針對科技項目評價,這套機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預算評價、目標實現評價、合規性評價和項目效果外溢評價。
預算績效評價是以績效為核心,運用特定的指標體系,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預算決策、配置、使用過程中的產出水平所做出的綜合評價。它通過科學地衡量、比較、分析、評價政府理財活動的績效,來為財政支出管理建立科學理性的擇優機制,提供監控優化的依據和方法,形成綜合評判的尺度標準。
目標實現評價是對科技項目實施后是否達到了預先設想的目標的評價,包括對項目總體完成程度、成果的技術理論水平和創新程度、取得知識產權和科技資源儲備建設狀況及經濟指標和社會指標的評價。
合規性評價就是檢查組織對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是組織對履行遵守法律法規承諾的評價。
項目效果外溢評價主要包括對項目技術外溢、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評價。(作者系科技部科技經費監管服務中心副主任)
科技經費的監管目的、監管方式、監管機制以及對監管成果的有效運用,哪一項都是重要的和必要的。監管不好,國家資金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監管不當,會影響整個科技創新活動;監管過度,會降低科技創新活動效率;監管不足,會讓一些“不法者”鉆了空子。如此等等,需要新思路、大智慧。
筆者認為提高政府科技經費使用效率應從加強財政科技經費監管,實施創新績效評價,形成從預算形成、預算執行到目標實現程度評價的全程監管體系入手。
文/ 房漢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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