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健/文
以企業負責人同職工的薪酬倍數關系決定高管薪酬,從美國的實踐看是行不通的,對中國來講也是不可取的
2009年2月4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白宮發表有關“高管薪酬”講演時指出,作為問題資產救援方案(TARP)改革的一部分,宣布得到政府救援的金融公司高管的工資將受到嚴格的限制,最高年薪不得超過50萬美元,要求相關企業申報其高管的基本工資,如果企業給予高管超過50萬美元年薪的股票獎勵,也必須在該企業還清政府貸款后方能套現。此外還要求救援企業加強成本費用管理,減少職務消費,取消“金降落傘”計劃等。
美國總統宣布的50萬美元限薪令,引發華爾街震動,吸引全球關注,歐盟國家紛紛效仿。限薪令的依據何在,薪酬構成如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能否落實?對中國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又能提供哪些借鑒?
上限依據
限薪令的適應范圍應執行《TARP法案》的規定,一是財政直接注入資金的金融機構;二是通過協商以項目為基礎直接救助面臨倒閉的企業;三是通過拍賣購買超過3億美元資產的企業。對這3類企業有不同方式的薪酬限制管理,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企業在申報公司所得稅時扣除高管薪酬的最高限額是50萬美元。
有媒體報道:限薪令只對政府新救援的企業適用,對已經救援的企業不再適用。通過《TARP法案》的相關條款得知,它適用于美國政府救援的任何企業。
1月21日美國眾議院通過的“TARP改革與問責法案”有限制高管薪酬的具體條款:公司前25名高收入的高管在救援期間不得領取獎金;因作假賬獲取的獎金或其他獎勵必須退回企業;禁止使用“金降落傘”計劃;支付高管薪酬減免公司所得稅的上限由100萬美元調整為50萬美元;公司不得擁有或租用私人飛機,如有則首先用于救援計劃的安排;禁止任何有可能以操縱公司盈利提高雇員薪酬收入的方案。
事實上美國并不是首次使用限薪令,2001年美國政府經國會同意對航空業進行150億美元救助時,要求企業高管實得薪金不得超過30萬美元。2007年,美國國會通過《政府合同商問責法案》,對采購政府合同占營業額80%以上的承包商披露高管薪酬。之前,財政部預算管理廳對承包商設置了最高薪酬標桿,2008財政年度為61.21萬美元。
能否落實
有媒體報道稱,50萬美元的限薪令很難執行,不好落實。通過《TARP法案》對高管薪酬限制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前25名高收入的高管獎金取消,相關的股票獎勵及期權獎勵沒有取消,但設置了新的行權條件,就是在償還政府債務后才可兌現。50萬美元實際上是基薪。
為了更好地回答這一問題,需要重點介紹美國高管的薪金水平。以美國標準普爾500(S&P500) 企業披露的高管薪金信息看,美國企業高管薪酬主要由基薪、現金獎金 、股權激勵和福利4部分組成。2007年標準普爾CEO平均薪金為1054萬美元,其中:平均基薪84萬美元,占總薪金的8%;現金獎金204萬美元,占總薪金的19%;股票獎勵737萬美元,占總薪金的70%;福利補貼29萬美元,占總薪金的3%。
美國也以資產規模統計高管的薪金水平,2007年CEO薪金水平及構成具體如表1所示。
從不同的數據來源及統計口徑看,《TARP法案》50萬美元基薪的規定能夠得到實施。
高管和雇員薪酬的倍數關系
2007年美國標準普爾CEO平均薪金1054萬美元是美國普通雇員勞動報酬30617美元的344倍,比上世紀80年代的42倍擴大了300多倍。從行業看,2007年飲食服務業前10位CEO平均薪金是雇員勞動報酬18877美元的354倍數。政府采購合同占營業額85%以上的前100家公眾公司披露CEO高管的平均薪酬,超過這些公司普通雇員勞動報酬的100倍。
美國高管薪酬同普通雇員勞動報酬的倍數關系,在美國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美國高管薪酬同普通雇員勞動報酬的倍數關系是否合理,應以就業為考核指標。如果就業率一直上升,表明倍數關系獲得勞動者的認可。如果下降,政府應采取強有力的稅收措施進行調控。
另一種認為,高管薪酬存在大量的稅收漏洞,當前美國經濟的增長和發展不支持高管的天價薪酬,要求國會盡快通過上個世紀80年代就開始審議的《雇員自由選擇法案》,幫助雇員加入工會,同雇主協商維護權益。有議員于2007年8月提出《愛國公司議案》,政府采購合同占營業額80%以上的公司CEO的薪酬不得超過本企業最低收入雇員的100倍。
目前,這兩個議案均沒有經國會通過,主要原因是倍數關系不好確定。如一個企業的雇員薪酬平均為10萬美元,另一個為100萬美元,則CEO的限額以100倍封頂則分別1000萬美元和10000萬美元,會計合算和稅務調整的難度非常大。因此,美國政府最后還是采用封頂限額或“蓋帽”的辦法。2007年國會通過的《政府合同商問責法案》要求政府采購合同占營業額80%以上的公司和接受政府支助2500萬美元的公司,必須披露全體高管的薪金所得。
給中國的啟示
以企業負責人同職工的薪酬倍數關系決定高管薪酬,從美國的實踐看是行不通的,對中國來講也是不可取的。我國控制金融機構的天價薪酬首先要完善稅收調節機制,如美國稅法明確企業高管的工資不得超過100萬美元,接受政府救援的企業不得超過50萬美元。我國相關的政策措施還沒有出臺。
相關的薪酬管理辦法至少應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發布。美國總統的限薪令表面上是由總統通過講話的形式發布的,實際上是由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的《TARP法案》確定的。它不但規定了基薪,而且對獎金、股權激勵和福利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借鑒美國的經驗,《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應以國務院國資委令的方式發布,應包括基薪、績效、中長期激勵和福利等項目。
借鑒國外的經驗要結合中國的國情,國外在統計企業高管薪酬時,普遍以資產多少為劃分范圍進行統計分析。我國在確定薪酬時,應謹慎使用資產指標,因一些企業資產的占有并不是自身創造的,而是獲得的資產配置。
收入分配的調控不僅要看比率,也要看絕對額。美國總統奧巴馬的限薪令源于紐約州立審計處發布的“華爾街的獎金下降了44%,下降比例是有史以來最大的”。這一公開信息主要說明該年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要下降,但新聞記者從獎金的絕對額來看有180億美元,而傭金手續費虧損至少350億美元的角度,發表了“華爾街虧損換來的是超額獎金嗎”的報道,從總額上進行披露,引起總統的關注。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除披露人均總額外,也應分別披露基薪、績效、中長期激勵和其他(如福利中的企業年金)等具體數據。以限薪令為例,50萬美元講的是薪金總額,在薪金的構成中,獎金已明確取消,中長期激勵多了一條限制條件,福利項目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如取消“金降落傘”計劃和職務消費等。
作者系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