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缺失的毀滅性打擊
缺失相應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體系,絕對是導致三鹿毀滅的原因之一
文/付明德
隨著三鹿的破產和田文華等人的領刑,三鹿事件將會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圍繞此事件的喧囂也將漸漸歸于沉寂。其實,三鹿是不應該這么快就被忘記的,它應當作為一個標本被永久保存。一個品牌價值近150億元、在中國乳品界創造了那么多“第一”的乳業巨頭為什么會在一夜間轟然倒下?
如果不對這個標本進行全方位的分析,也許明天還會有“四鹿”、“五鹿”倒下。對于三鹿事件,人們已經得出若干結論,諸如企業誠信的缺失、良知的缺失、社會責任的缺失、監管的缺失、市場機制的缺失、對生命的漠視等等,這些結論無疑都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認真梳理這個事件的來龍去脈,還有一個缺失被人們忽略了,那就是公司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體系的缺失。
何謂法律風險
所謂公司的法律風險,就是公司因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因他人違法或違約或因自身違法或違約給自身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公司法律風險的來源有如下三個方面:一、法律和政策環境發生變化,比如新法的頒布、舊法的廢除和修改,這都會影響或改變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經營行為,公司的活動或行為如不進行相應的調整,就有可能導致法律風險的發生。二、他人違法或違約。三鹿事件的法律風險最初就是來自原料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他人違約也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導致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從而引發法律風險。三、公司自己違法或違約。公司的任何經營行為都是法律行為,如果公司的經營行為違法,就會面臨遭受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三鹿破產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其自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樣,公司違約也會面臨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等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其后果就是嚴重的,有時甚至是毀滅性的。三鹿的倒下就是最好的例證。
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但人們對于這一風險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對于因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和他人違法違約引發的法律風險,雖不可控,但可測和可防。對于因自身違法和違約所引發的法律風險,既可控,也可測和可防。
針對法律風險后果的嚴重性和法律風險的特點,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法律風險防范機構,并賦予這一機構高于公司其他經營機構的地位和權力,由它匯集與公司經營活動有關的內部和外部信息,并進行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化解,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風險的防范體系。如果公司缺失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法律風險的發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下面對三鹿事件做一個完整的回顧,進一步說明這一問題。
法律風險拖垮三鹿
根據目前披露的三鹿事件的有關資料,可以看到,三鹿公司自2007年12月份就陸續收到消費者投訴,反映有部分嬰幼兒食用公司生產的嬰幼兒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現紅色沉淀物等癥狀。但是直到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團客戶服務部才書面向田文華、王玉良等集團領導班子成員通報此類投訴的有關情況。
試想,如果三鹿建有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客服部門接到投訴后,就應當將這一信息及時地向風險防范機構報告,風險防范機構就應當對這一信息進行識別、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提出相關的建議,報告公司的決策機關。公司決策機關再根據風險防范機構的建議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三鹿真的這樣做了,就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然而從2007年12月至2008年的5月17日,5個多月的時間,三鹿集團對于這一信息表現出相當的遲鈍,錯過了挽救自己和挽救他人的大好時機。
在5月17日接到報告后,田文華組織成立了問題奶粉處理小組,由她自己擔任組長,并在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負責的技術攻關小組,同時還成立了奶源管理小組,由杭志奇擔任組長,負責生產過程管理和奶源質量問題。一向重視公關工作的三鹿在此期間還成立了市場信息處理小組,由副總蔡樹維和張振嶺負責,針對消費者的投訴開展應對工作。
應當說此時的三鹿的動作是迅速的,采取的措施也是有力度的。但是,在成立的各種組織里,卻看不到有關法律風險的防范機構的影子。其實在這個時候,首先就應當及時啟動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及其后果進行評估。
三鹿在6月份初步發現了問題。2008年6月,三鹿又派人直接與出現嬰幼兒結石病患的醫院聯系,試圖找出原因。7月17日三鹿召開會議,會議通報了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發生了十幾例嬰兒患腎結石的情況,說大部分都食用過三鹿嬰幼兒配方奶粉。江西、湖南、湖北、河北等地也出現了類似情況。此時三鹿“盡管不知道出了怎樣的問題,但知道肯定出了問題”。
然而,即使意識到是自己的產品出了問題,三鹿仍然沒有從法律的角度對這一事件采取任何措施。因為產品無論因何種原因出問題,都是產品質量問題,而產品質量問題就是法律問題 ,也就是說,此時該事件已經非常明確地演化為純粹的法律問題,此時公司首先應當從法律層面上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但是三鹿采取的卻是想辦法“封鎖媒體”。
大約在7月20日,三鹿開始懷疑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7月24日,向河北省出入境經檢疫局送檢16批次的樣品。7月26日,初步獲知送檢的樣品中含有三聚氰胺。8月1日,三鹿正式獲知16批次奶粉樣品中15批次檢出了三聚氰胺。
8月1日傍晚到第二天凌晨4點,三鹿召開了經營班子擴大會議。會議最終形成了幾項決議:一是對已有奶粉立即進行封存,暫時停止產品出庫;二是收回市場上的產品并購置檢測三聚氰胺的設備,由王玉良負責對庫存產品、留存樣品及原奶、原輔料進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檢測;三是由杭志奇加強日常生產工作的管理,特別是對原奶收購環節的管理,并決定派出400多名檢測人員到各收奶站,以“人盯奶站”的方式監督各奶站,確保原奶的質量;四是召開董事會,公布已經出現的問題,制定收回的方案,對通過檢測的和沒通過檢測的產品進行抽查。
從上面的回顧中可以看出,2008年8月1日前,三鹿的產品已經出現了質量問題,法律風險已經實際發生,但導致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原因是他人違法所致。8月1日前,三鹿一直在努力地查找原因,由于我國并沒有食品中三聚氰胺的相關標準,三鹿公司在這一過程中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其自身并不存在違法行為,此時三鹿的角色與患兒一樣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三鹿一直沒有將這一事件納入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處理,忽視了法律風險的存在及其嚴重性,導致事件在8月13日性質發生徹底變化。
8月13日,三鹿集團再次召開了經營班子擴大會。根據新西蘭恒天然公司的董事提供的一份歐盟關于食品中含三聚氰胺的標準,會議決定,用三聚氰胺含量不高于15毫克/公斤的奶粉,換回三聚氰胺含量高的奶粉。13日的會議結束后,公司副總王玉良召集有關人員開會,宣布對經檢測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以下的產品準許出廠銷售。
從這一天開始,三鹿由他人違法引發的法律風險演變為自己違法引發的法律風險,性質徹底發生變化。
即使按照外方董事提供的歐盟標準,每公斤體重每天耐受三聚氰胺的量也只是0.5毫克,如果超出此量,三聚氰胺將會對人造成傷害,也就是說三聚氰胺是一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如果奶粉中含有該物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國家沒有相應標準的情況下,是嚴禁生產經營的。而奶粉中之所以含有三聚氰胺,是由于牛奶中被人摻入了該物質,也就是說牛奶已被摻假、摻雜了,用這樣的原料生產奶粉或出售該種奶粉,就屬于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依據該條第七項的規定,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正是這一違法行為,導致患兒繼續增加,事件繼續蔓延,損失進一步擴大,也使三鹿由令人同情的受害者變成了千夫所指、人神共憤的罪魁禍首,最終使之走向破產,付出了極其慘重的代價。
回顧三鹿事件的整個過程,應當說三鹿錯過了很多次挽救自己的機會。三鹿之所以與這些機會失之交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缺失相應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體系,絕對是導致其毀滅的原因之一。
三鹿事件反映出我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嚴重缺失的現實,很多企業雖然強調管理,但也只是重視諸如營銷管理、市場開拓之類的管理,很少進行風險管理,即便進行風險管理,也僅僅注重的是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的管理,而不是法律風險的防范和管理,像三鹿出事之后封鎖媒體,就是出于防范市場風險的考慮。
三鹿事件向人們表明,如果公司不注重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設,法律風險也會與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一樣,使公司走向毀滅。
作者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