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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攜手打造中華經濟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1日 06:10  《財經文摘》

  臺灣萬能科技大學 李孔智

  2002年1月,中國副總理錢其琛在紀念“江八點”七周年的會議上表示,兩岸在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合作的趨勢下都面對巨大的發展與挑戰,中國“愿意聽取臺灣各界人士關于‘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密切兩岸經濟關系的意見和建議”。2003年7月18日在云南麗江舉行的“兩岸關系論壇”,中國國務院國臺辦副主任王在希正式向臺灣提出一項明確經濟合作建議認為“兩岸可依世貿組織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兩岸經貿合作機制”。接下來,2003年11月12日,商務部國際司處長李強表示希望和臺灣也有類似CEPA的安排,國臺辦發言人利瓦伊一也在例行記者會上表達了推動以CEPA模式促進兩岸經貿關系發展的看法,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院長張漢林更在“連胡會”前呼吁兩岸建立CEPA關系應提上日程,盡早實現。

  2005年4月底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先生進行的“和平之旅”,在海峽兩岸都獲得了相當的肯定,民調顯示:有七成八的臺灣民眾知道連戰訪問大陸,其中五成六的民眾滿意他的總體表現,五成的人認為“連胡會”對兩岸關系有正面影響。在大陸方面,透過媒體報道,我們也看到連戰此行深受大陸領導高層、媒體與民眾的一致好評。連戰先生本人于7月12日會見法國國會議員勒肯時表示,自從“和平之旅”迄今兩個多月來,中國國民黨的支持度一直保持在34%左右,遙遙領先民進黨的19%,他認為這是民眾期盼兩岸和解的心理投射,他呼吁陳水扁政府能以開放的胸襟、務實的態度,來推展兩岸經貿往來,才能為日益惡化的臺灣經濟注入活水。

  “連胡會”最大貢獻就是胡錦濤總書記與連戰先生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歷史性的“連胡會談”,兩黨并于會后發表新聞公報,在“兩岸和平發展共同愿景”為題的公報內文中,宣示兩黨將共同促進五項工作,其中第三項:“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堪稱最符現階段兩岸人民的需求與期望。兩黨為了延續和善熱絡氣氛也表達了日后將進行黨對黨的定期溝通,就預定在當年8月份臺北召開的首次“國共論壇”中,主要討論的議題就是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中國國民黨前副主席蕭萬長先生不斷提到的“兩岸共同市場”模式,在這次連戰的“和平之旅”中成為國民黨的兩岸經貿主張。而這段時間以來,學界與媒體對兩岸經濟整合再度捻起興趣,從CEPA、FTA、兩岸共同市場等各種區域經濟整合型態都有人討論,臺灣的《遠見》雜志更在其專刊中提出一個新的組合:CHATS—China、HK、Macau(取第二個字母)、Taiwan牐梢氤傘盎疤狻被頡熬蘗尤保有鮮蘭?0年代初期海內外學者,企學家與稍后卸任的財經首長陸續倡導的“大中華經濟圈”、“經濟中國”、“兩岸共同市場”、到目前臺灣先后定調的主張CECA或ECFA,兩岸對經濟合作機制的建立至此逐漸有了較多的交集,兩岸應致力于如何在經貿全球化的趨勢下,避免對WTO其他合會員國造成不利之影響,而能兼顧兩岸關系之發展,設計出一套雙贏的經濟合作架構。

  談到經濟合作,多數人會援引國際貿易理論中區域經濟整合的類型來分析應適用何種合作模式。一般來說,整合的層次由低至高依次可分為以下五類:  

  一、優惠貿易協議(PTA) 二、自由貿易區 (FTA) 三、關稅同盟 (Customs Union) 四、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 五、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

  第一層次的優惠貿易協議代表著最松散的經濟合作,成員國之間只有部門別的產品關稅減讓,如果進一步將成員國彼此的關稅及其他貿易管制障礙廢除,就能進入第二層次的自由貿易區,在自由貿易區內的成員國,若能達成對非會員國采用相同關稅稅率,就能進入第三層次的關稅同盟。在關稅同盟的基礎上,若能將生產要素(包括人員、資金、信息等)的移動障礙撤除,就能到達共同市場的合作層次。假設成員國間共識日深,尚能制定共同的貿易、貨幣、財稅政策,甚至發行共同貨幣,形成一個完整的經濟體,這便是到了經濟同盟的境界,歐盟便是這類型整合最好的示范說明。歐洲大陸由于各國經濟發展程度接近,水平式整合容易,整合的初期就已站穩自由貿易區的發展利基,1957年法國、西德、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六國簽訂《羅馬條約》,通過部門整合的方式,先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委員會,再輔以全盤式整合催化,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成立全面整合區域內各國產業,逐步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的整合類型提升,許多研究認為,歐洲的整合正朝向共同的貨幣同盟、外交政策與安全政策發展,進一步向政經同盟邁進。

  中國大陸對兩岸經濟合作的構想,應該是以與港、澳簽訂的“CEPA”型式為首選,在但顯然多數臺灣民眾與媒體在了解何謂CEPA之前,就以“臺灣港澳化”或“矮化臺灣”的理由,先把CEPA封殺出局了。他們誤以為CEPA與FTA是位階不同的整合類型,甚至FTA高于CEPA,另外有人認為FTA是屬于國與國間的經貿合作,CEPA則專門是歧視性的經貿安排,當年陳水扁還特別搶在4月29日“連胡會”前表明臺灣絕不接受與大陸簽訂CEPA,甚至放任技術官僚在進入討論之前,一口咬定其他經濟合作型態皆不可行,充分顯示民進黨政府不僅在政治問題上與中共大陸對抗,連攸關臺灣生存發展的命脈的經貿問題,也不理性的采取抗拒態度,受害最深的還是臺灣本身。

  其實不管CEPA、CECA或ECFA的本質就是自由貿易協議,它是自由貿易協議的許多修正型態之一,前面提到,自由貿易區是國際貿易整合的第二種類型,自由貿易協議正是規范著達到自由貿易區境界的內容,它是基于區域主要的發展需求,嚴格來說是違背自由貿易精神的。多半自由貿易協議的簽訂負載著外交、地緣政治、甚至國家建構的使命,它是受WTO規約所默許的一種產物,自由貿易協議雖已成為經濟整合類型的主流,但過去由于它的內容多局限在關稅減讓及市場開放部分,不符現階段區域經濟整合日益“深化”及“廣化”的趨勢,再加上有些國家間簽訂的自由貿易協議為突顯特色,會冠上較特殊的名稱,如紐西蘭與澳洲簽訂的CER(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紐西蘭與新加坡簽訂的CEP(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中國大陸選擇使用CEPA這個名稱代替自由貿易協議與港、澳建立經濟合作關系,一方面是更豐富了合作內容,加強服務業貿易與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部分,另一方面是避開自由貿易協議國與國的刻板印象,借著名稱多元特性,突顯所謂“主權國家”與“單獨關稅區”間的經貿關系安排。簡單說,FTA、CEPA、CER及CEP與CECA、ECFA其實都是類似的概念,內涵差異有限,但由于中國大陸與其它國家、區域組織如東協簽訂了自由貿易協議,與香港、澳門兩地就不宜再有相同名稱的合作協議,這樣的分類,從中國大陸本身的角度,似乎找到了在WTO架構下維護一國兩制、一個中國原則,定位港澳關系的模式,所以也希望將此模式比照適用于兩岸,臺灣或許對這個名稱難以接受,但若從紐西蘭與澳洲之間的CER或紐西蘭與新加坡的CEP來觀察,這些類似名稱也曾用在國與國之間簽訂的經濟合作協議,所以臺灣應該最在意的是經濟合作的內容,只要名稱與CEPA不完全相同,自然會流于“各自表述”的歷史重演,沒有矮化的情形。在這些細節上不斷打轉的結果,兩岸將喪失共榮發展的先機,無法結合現有的資源與優勢,面對全球化經濟形勢的挑戰。所以臺灣領導人馬英九先生拋出了兩岸綜合經濟協議的要求,希望能在即將到來的第三次“江陳會”中進行意見交換。

  對中國大陸而言,與臺灣建立經濟合作機制不僅有其經濟的利益,更有其兩岸與國際上的考慮,臺灣可完整整個大中國市場,協調中國大陸快速發展之不足,而當大陸頻頻對臺灣釋放出建立經濟合作的訊息時,就已慢慢地累積臺灣人民向心。長遠來看,任何兩岸間的經濟合作進展都會增強中國在東亞地區甚至世界舞臺的影響力,有助于“東協加一”與“東協加三”的成熟實現。從臺灣的立場觀察:中國大陸已經取代日本成為全球第三大貿易國,2007年世界貨柜裝卸量前30名中,大陸與香港的港口就占了9個,可見中國大陸在未來全球貿易中的角色將更為吃重,另就兩岸貿易來看,大陸是臺灣最大貿易伙伴、最大出口地區、貿易順差最大來源及臺商投資最多最集中的地方。如果沒有對大陸的順差,臺灣的外貿將呈現巨額逆差。2007年對大陸、香港的出口已占整體出口的38.7%,可見臺灣對大陸貿易依賴之深。再從全球經貿整合角度來看,中國大陸不僅與港澳簽訂CEPA,也積極與東協10國推動自由貿易區,如果再加上日本、韓國,這個東亞經濟版圖是足以與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相抗衡的,臺灣若不能躋身其中,當然有邊緣化的危機,而要突破區域整合潮流中被邊緣化的最佳戰略,就是盡速與大陸建立一個制度化及常態化經貿合作架構,因此臺灣《陸委會》在今年4月7日剛出版的說帖中清楚寫道: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帶領臺灣經濟邁向世界市場,ECFA是重返世界舞臺的敲門磚!根據臺灣經濟部部長尹啟銘公開表示,若不趕緊與大陸簽署ECFA,未來東協加一、東協加三實施后,將迫使臺灣產業外移,喪失上萬個工作機會,更會讓GDP下降1%;若一旦簽署,將可使GDP增加1.37%,大幅提升石化、機械與汽車零組件的出口。

  基于兩岸經貿發展合則兩利的認知,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實刻不容緩。在推動的過程中,參與討論的對象應不斷增加,除了在國共論壇與海基、海協兩會協商討論之外,可逐漸擴大與臺灣的工商界、學術界交換意見,累積共識與通例;其次是合作機制的名稱問題,中國大陸不愿見到帶有主權印象的名稱,臺灣則認為并非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這其中名稱的彈性空間是存在的,當然,中國大陸如果能主動宣布名稱彈性處理原則,將更有效爭取臺灣民意支持,加速經濟合作機制的成型。再者,對于尚未成型之前的過渡時期,為處理立即的經貿問題,便利聯系與協商的進行,CEPA或FTA內容中常見的機構安排,如雙方指定全面性的經貿的代表,互設聯絡辦公室等應可考慮提前授權運作,增進溝通成效。最后,臺灣必須自省,此次未征詢對方意愿態度讓談判的議題在己方快速發酵,是有可能傷害雙方的舉動,秉持凝聚共識、循序漸進、廣結善緣的協商立場與態度將是未來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關鍵。

  本文為作者供《財經文摘》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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