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復旦管理學獎的評審與管理工作,根據《復旦管理學獎勵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復旦管理學獎由復旦管理學獎勵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設立。
第三條 復旦管理學獎評選活動在“管理科學、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三個子領域,每年相對集中一個領域依次舉行。
第四條 復旦管理學獎每年設“管理學杰出貢獻獎一等獎”1名,獎金50萬元;“管理學杰出貢獻獎二等獎”1名,獎金20萬元;“管理學杰出貢獻獎三等獎”1-3名,獎金10萬元。
第五條 管理學杰出貢獻獎獎勵對象為在管理學領域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獲獎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積極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有嚴謹的學風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管理學領域取得杰出成就。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杰出成就是指:
(一)提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管理學理論;
(二)推動管理學理論與中國實踐的緊密結合,并已經實踐證明有效;
(三)對中國或世界管理學的發展有突出貢獻。
第二章 評審專家委員會
第七條 基金會根據當年獎勵領域設立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復旦管理學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專家委員會由當年獎勵領域的若干名專家組成。
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基金會在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提名,經基金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討論通過后予以聘任。
第九條專家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力;
(二)從事管理學研究工作,熟悉相關領域的國內外研究發展狀況,熱心管理科學事業;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學風嚴謹,公平公正。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給予準確、簡要的概括;
(二)根據獨立判斷、客觀評價的原則,對候選人的有關材料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三)提出復旦管理學獎的建議名單。
第三章 評審與頒獎
第十一條 復旦管理學獎的候選人可通過以下方式產生:
(一)專家委員會專家推薦;
(二)所在單位推薦;
(三)本人自薦。
第十二條 候選人應提交本人簡歷和主要貢獻,并附主要成果及相關材料(中英文版各15份);如由專家推薦,須附專家推薦意見和簽名;如由所在單位推薦,須附單位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
候選人的所有材料應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基金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 基金會秘書處綜合材料后,采用匿名形式,聘請同行專家逐個撰寫評審意見,并從所有材料中初篩選12-15名獲獎候選名單,報秘書長批準后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在仔細評審、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復旦管理學獎的4-8名建議名單。建議名單人選須獲專家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專家委員會確定的建議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者。如建議名單未能通過理事會審議,則當年度相應獎項空缺。
第十六條 獲獎者名單將在管理學基金會網頁和相關媒體上公示30(或20)天。公示期滿,由理事會根據公示情況,決定最終獲獎者并頒獎。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在對本人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和投票時;
(二)與候選人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的;
(三)與候選人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四)其他影響公正性情形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基金會根據回避申請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在沒有受理回避申請時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和基金會工作人員應該對評審專家名單、評審意見以及評審過程中的有關情況保密。
第十九條 復旦管理學獎頒獎儀式于每年下半年擇合適時間、地點舉行,向復旦管理學獎獲得者頒發證書和獎金,并通過新聞媒介公布獲獎人員名單及其主要貢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OO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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