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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新之:被罷免的總經理惹出的麻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18:40 《董事會》
現今社會上有很多類似現象,即董事會決議免除總經理職務后,總經理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仍然把持印章、掌管業務 文/陸新之 最近,媒體上關于“上海莊城松江交通樞紐項目”的法律爭議沸沸揚揚,因為話題涉及投資人權益和公權力使用問題,引起了商界的廣泛關注。 這個涉及一千畝土地開發的龐大潛在利益的項目的落實主體是上海莊城。這是富豪周建和2002年投資該項目時,與松江區政府成立的合資公司。注冊資本1200萬美元,周建和旗下的北京莊勝公司、香港建采公司合計持股 85.85%;松江區政府下屬的上海城通軌道交通投資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通公司”)持股4.15%,另一外商林敏持有其余10%股權;周建和以大股東身份出任合資公司董事長。 我們今天關注的是這個案件之中的一個關鍵細節:就是被罷免的總經理,卻掌握公司一切印章和文據,繼續簽訂大額的付款合同。 原籍上海的沈偉得,是莊勝集團進入松江項目后,上海莊城的第一任總經理。莊勝集團高層對其十分信任,上海莊城的所有經營班子都交由他一人組建。所以,沈偉得也具體控制了上海莊城的運營業務。 2004年5月,莊勝集團作為控股股東正式罷免沈偉得上海莊城董事、總經理職務,并準備自己直接接管上海莊城。但是,沈偉得利用其先前全面負責上海莊城日常工作的便利,依舊掌握著上海莊城的公章、營業執照、財務賬冊、法律文書,甚至還有北京莊勝董事長兼上海莊城董事長、法人代表周建和先生的人名章。 由于上述資料都在沈偉得手中,即使在已被董事會罷免的前提下,沈偉得仍能以表面合法的方式行使上海莊城企業法人資格。莊勝集團作為控股股東反而喪失了對上海莊城的控制能力。 正是因為沈偉得與施工單位簽署的所謂“施工合同”,鑒定機構才得以審定工程造價,將工程款的付款數額定為三億元,并動員施工單位將上海莊城告上了法庭。而且在上海的兩審,莊城均告敗訴,面臨被拍賣的困境。 由此訴訟引發了一個公司管治的問題,那就是免除總經理職務的董事會決議之效力,是否以工商登記變更為生效條件。上海法院認為,因為工商登記沒有變更,就可以認定沈偉得仍是公司總經理。 法學專家江平、王衛國和尹田一致認為,實際上,總經理的身份問題和代理權問題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公司總經理休假時,董事長通知對方公司將另行委派員工取代總經理簽約,同時取消原總經理的簽約權,也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公司總經理身份與其代表公司簽約的權利完全是兩個問題。如果董事長取消他的對外簽約權,那屬于代理權終止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在代理權終止以后對外簽訂合同稱為無權代理。至于董事會免除沈偉得職務這個決議是否以工商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問題,全世界的公司法包括我國《公司法》都是采取的公司自治原則,免除一個總經理職務是無需政府批準的;工商登記僅具備公示效力。 按照莊城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除北京莊勝委派兩名董事外,其余三方股東各指派一名董事。按照目前材料顯示,莊城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時候,建采公司已免除了沈偉得的董事資格,并另行指派李富基代替。在建采公司更換董事程序完成以后,鑒于莊城公司章程規定聘任總經理的權力屬于董事會,而章程并未規定對于總經理的任免程序需要絕對多數通過才能生效,所以,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即可免除沈偉得的總經理職務及另行任命新任總經理。 所以,在此案之中,在莊城公司董事會免除總經理的決議表決通過后,沈偉得即已被免除公司總經理職務。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工商登記僅具備公示效力,沒有變更工商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指出的是,現今社會上有很多類似現象,即董事會決議免除總經理職務后,總經理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仍然把持印章、掌管業務。總經理的這種行為是非法的。由于任何董事會決議都是從決議作出之時即為生效,所以,法院不可僅僅以被罷免的總經理實際控制公司印章及日常業務以及工商登記未變更為由,就認定此下崗總經理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 作者為財經作家,新之堂咨詢傳播首席顧問,長期致力于研究中國的營商環境和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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