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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已經美國化:競爭規則的視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9:46 北大商業評論

  

歐洲已經美國化:競爭規則的視角

北大商業評論3月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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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審視歐洲現今的“游戲規則”,大都源于美國模式;尤其是在競爭和限制競爭方面,二者有著共同的術語、類似的機構、一致的政策、不二的原則,其相似性著實令人吃驚。歐洲被“美國化”了嗎?假如是,它又是如何發生的?我們以德國為例來尋根溯源。

  Marie-Laure Djelic

  法國ESSEC商學院教授、管理系主任

  瑞典Uppsala大學Kerstin Hesselgren教席教授

  翻譯:袁玲

  2001年7月,歐盟委員會以反托拉斯為由,否決了美國司法部本已批準的通用電氣和霍尼韋爾合并案。美國頓時一片嘩然,時任美國

財政部長的Paul O’Neill直接抨擊歐盟此舉“太過荒謬”(《金融時報》,2001年10月14日)。

  對于歐盟的此項決議,美國的反應為何如此強烈?拋開政治因素進行更深層次的探究,我們發現,歐美之間類似通用電氣-霍尼韋爾案這樣的沖突極為鮮見。正如歐盟競爭委員會主席Mario Monti在《金融時報》上所言:“通用電氣-霍尼韋爾代表了政策中少有的分歧,因為美國和歐盟在反托拉斯問題上,意見基本是一致的。”

  事實的確如此。審視歐洲現今的“游戲規則”,大都源于美國模式;尤其是在競爭和限制競爭方面,二者有著共同的術語、類似的機構、一致的政策、不二的原則,其相似性著實令人吃驚。

  歐洲被“美國化”(Americanization)了嗎?假如是,它又是如何發生的?我們以德國為例來尋根溯源。

  二戰前的德國與美國:競爭規則背道而馳

  19世紀后半葉,歐洲和北美都處于動蕩時期。巨大的變革,對包括德國和美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產生了持久而深遠的影響:第一,出現鐵路、電報等交通、通信革命,以及電氣、冷藏技術、內燃機等重大創新;第二,第二次工業革命導致經濟周期波動,繁榮和破產緊密交替,生產能力擴大而消費水平停滯不前;第三,發生重大的政治和制度變革。1870年的普法戰爭以及隨之而來的德國統一、第一次世界大戰帶來的各種后果(動亂的魏瑪政權、高通貨膨脹、30年代納粹黨的崛起),這一切,無論是對業已存在還是剛剛涌現的德國企業來說,都意味著不確定的前景。而南北戰爭(1861~1865)后的美國,市場也是混亂無序,競爭日趨激烈,處處產量過剩,爾虞我詐。

  面對環境的動蕩,美國和德國(以及其他大部分歐洲國家)都試圖尋求一種穩定的機制,企業間的合作在一開始都很盛行。但到了19世紀末期,它們幾乎是背道而馳:在德國乃至歐洲,合作仍得到廣泛承認;而在美國,一種特殊的競爭——寡頭競爭開始大行其道。

  德國:競爭消失,卡特爾等聯盟大行其道

  德國對秩序和穩定的尋求,大約從1860年開始,發端于工業界。德國企業領導者認為,保持企業的完整性、捍衛家族利益是第一要務。于是,無論是在穩定的消費品行業還是在快速發展、變動頻頻的重工業,都出現了卡特爾及合作談判。1874~1879年的短暫大蕭條,則助推了這種企業間的聯盟。20世紀初期,德國卡特爾的整體規模和范圍都大大擴張,從1875年的4個到1905年的將近400個,再到1923年的約1500個、1925年的2500個,卡特爾幾乎遍布德國工業界。

  當時的德國執政當局、政治家、主流經濟學家、律師等也都認為,競爭和價格戰會破壞國家經濟和社會秩序,卡特爾或企業聯盟則為國家經濟帶來了秩序和穩定,是社會的一大進步。所以,德國政府、法律機構最初對卡特爾采取了一種不干涉的政策。1879年,德國政府正式批準卡特爾。1897年,德國法院宣布卡特爾合法,認為它們提升了整個社會以及社會成員的福利。

  因此,1870~1930年間,企業聯盟成為德國經濟的一個顯著特征。但這期間,隨著環境和制度的演進,其特點和形式也不斷變化。早期的企業聯盟相對松散,“類型相似的獨立企業自愿達成協議,以獲取市場壟斷地位”,目的是保證企業經營環境的穩定性。不過,這些聯盟比較脆弱,解散和重組頻仍。這種松散、脆弱的協議,遭致德國工商界的大為不滿。19世紀90年代末期,嚴重的經濟衰退,加上政府、法律制度對卡特爾的鼓勵,更具結構化的企業聯盟——辛迪加,如“萊茵-威斯特發里亞煤炭業辛迪加”開始出現,其主要目標是分銷和銷售。鋼鐵和其他行業很快開始效仿,紛紛成立辛迪加。

  1893年眾多鋼鐵企業加入“萊茵-威斯特發里亞煤炭業辛迪加”,開垂直企業聯盟或康采恩之先河,成為德國工業的重要角色。它們非常正式,通常以一個或幾個成員為核心,但企業成員依然保持法律上的獨立性以及運營的完整性。除了控制市場和保持穩定的傳統目的,康采恩也通過控制包括資金在內的重要資源,扮演金融中心的角色。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水平和垂直企業聯盟在德國蓬勃發展。然而,凡爾賽條約的簽訂以及魏瑪共和國的成立,導致了惡性通貨膨脹、極其混亂的金融狀況。這促使德國工業界愈發加緊尋求穩定的機制,結果就是康采恩的空前劇增以及利潤聯盟協議的大量涌現。它們共謀將風險轉向外部、把通貨膨脹成本轉嫁給零售商和消費者,以此減輕環境不確定性對自己的影響。人們的不滿劇增,零售商的反應尤其激烈。他們于1921年要求國會立法管制各種卡特爾和企業聯盟。當年11月,一項反對濫用經濟權力的法令出臺,規定卡特爾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危害公眾福利”就將無效;政府還設立了卡特爾法庭。然而,這項法令的目的不是廢除卡特爾組織和企業聯盟,“因為長期來看,這將不利于市場自由”。到20世紀20年代末,德國工業界編織起了一張厚實的網絡,企業通常都隸屬于幾個企業聯盟或協議。

  在隨后的幾年里,正式的企業聯盟愈發蓬勃發展。1933年,德國納粹政府通過了一部法律,賦予經濟事務部這樣的權力:如果聯合符合企業需求的話,就讓企業加入辛迪加、卡特爾、簽訂協議或使它們隸屬于已經存在的某種組織,從而管制市場環境(Levy,1966)。

  到20世紀30年代末,伴隨著政府的強迫執行,企業聯盟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在德國登峰造極;而競爭作為一種規范市場的機制,消失了。

  美國:爭取競爭以及出乎意料的結果

  19世紀后半葉的美國企業界,也同樣試圖通過聯合來尋求秩序和穩定。19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也出現了大量的企業聯盟,如卡特爾、壟斷聯營、托拉斯?ㄌ貭柺潜姸嗒毩S商間的非正式君子協議,目的在于制定價格、分享市場以及合理分配產量。到1890年,大多數美國企業采取了某種形式的卡特爾。在1885~1887年經濟衰退的背景下,托拉斯取代了松散的卡特爾。它的目標仍然是控制競爭、穩定市場,但是試圖將企業聯盟正式化,并且在更長遠的基礎上將合作制度化。

  到19世紀80年代晚期,巨大的工業聯合體在美國擁有了強大的勢力。它們對許多行業的控制殘忍且具有掠奪性。小企業主、西部和南部的農場主感受到了大企業聯盟勢力的威脅,騷動和不滿迅速積聚起來。托拉斯問題被提上了政治議事日程。迫于壓力,國會最終頒布法令來管制企業間的聯合。

  除了社會壓力,大多數國會議員也有強大的理由來限制企業間的共謀與聯合。19世紀末期美國保守黨吸收了古典經濟學理論、社會達爾文主義及清教徒教義。他們相信市場是看不見的手,是自然選擇或神的選擇,經濟和社會能達到平衡而無需人類或社會的干預。共和黨則認為,競爭是與自由緊密相連的關鍵因素,應該不惜一切代價來捍衛它(Thorelli,1954)。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維持動態的競爭環境成為美國聯邦立法者的焦點。農場主和小企業主限制企業聯盟的要求,讓立法變得越發緊迫。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出臺,裁定托拉斯、卡特爾等企業聯盟不合法。

  不過,早期的《謝爾曼法》主要用來反對松散聯盟,而且由于美國政治體制的特征、聯邦與州立兩種司法,它只能監管“州際間或與外國間的商業或貿易”。美國聯邦政府1892年指控糖業托拉斯壟斷一案就是因此而被撤銷,這就是著名的E. C. Knight案。以后的很多緊密聯合以及合并都援引此判例逃脫《謝爾曼法》的監管。

  顯然,反托拉斯立法限制了美國企業界尋求穩定和控制環境的解決方案。它引發了這樣的狂潮:找尋一種既合法,還能充分發揮卡特爾和松散企業協議作用的組織結構。律師們從美國E. C. Knight 案中得到啟發,很快就建議他們的客戶:通過控股來并購,而不必成立卡特爾、托拉斯或其他松散企業聯盟。美國掀起了第一次合并浪潮。1895~1904年間,平均每年有300家企業加入到并購的行列。松散型企業聯盟迅速從美國工業界消失。

  美國的這種演進似乎頗具諷刺意味:尋求競爭卻間接引發公司合并和大公司的出現,不利于卡特爾的環境卻成為孕育寡頭的溫床。獨立廠商之間的共謀與合作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在制度和環境下是不可能的,競爭因此得以受到重視,但卻是以一種特殊的形式——寡頭競爭而出現。這種寡頭競爭是規模與(有限)競爭觀點相妥協的結果(OMGUS,Bdl8),其理想狀態不是“無數企業競相生產各種產品的完全競爭”,而是“由反托拉斯或反卡特爾法律所監管的寡頭競爭”。

  二戰后,美國反托拉斯及寡頭競爭的蔓延

  蔓延發生在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二戰以后。競爭管制從美國蔓延到了歐洲,也流傳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歐洲煤鋼鐵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等國際組織中。第二個階段是1989年,蘇聯及東歐前共產主義國家劇變與開放之后。這兩個變化階段都與美國力量的變化一致。二戰后,無論在是地理上還是在經濟上,美國都擁有了空前的影響力,西歐國家則要依靠美國的力量來生存和復興;1989年,蘇聯解體,美國成為世界上惟一的超級大國。

  在這兩個階段,改革經濟和社會結構被看作是將弱小、依賴型國家維系在“和平和民主”一方的最安全的方式(Hoffman,1951;Hogan,1985),美國模式及美國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力量的強大以及另一方的依賴,導致了趨同(本文以第一階段的蔓延為例)。

  二戰后的美國為自己制定了宏偉藍圖:以美國經濟體為參照標準,對歐洲經濟、工業進行徹底的結構性變革,尤其要在古老的大陸重新定義貿易模式。雄心勃勃的美國商人異;钴S,積極參與新政(New Deal ),意欲給予世界其他地方“學習自由企業的規則和優勢的機會”。這些美國“傳教士”的首要任務之一就是:用美國的競爭立法來改變其他國家。他們認為美國反托拉斯傳統、對寡頭競爭的理解是美國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將其傳播到其他國家的一種強有力的工具。

  這種傳播的思想為一些歐洲“現代化主義者”,如德國經濟部大臣Ludwing Erhard、Chancellor,法國的Jean Monnet所傳承。他們的影響力靠的是他們在國家政權中的關鍵位置、維持權位的能力,以及外國尤其是美國所給予的支持。以德國為例,傳播主要通過兩種渠道:一是德國和美國駐德軍政府,二是歐洲公共組織機構。

  德國:從強制到效仿

  二戰后,美國認為他們的任務不僅是要為德國帶來民主政體,而且還要帶來德國經濟、工業結構的劇變。反托拉斯傳統和對競爭管制的特殊理解,就是劇變的重要標志。

  1947年,美國駐德軍政府頒布了解散卡特爾的法令。這一法令以美國的反托拉斯傳統為藍本:它禁止卡特爾、康采恩或托拉斯,但并沒有提及企業規;蛏a集中度,并且鼓勵德國工業界采取美國式寡頭競爭結構,期望德國如同美國一樣,企業龐大到可以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他們認為:“寡頭競爭,如果能夠得到強有力的反托拉斯和反卡特爾法律的監管,就能有相當不錯的結果。”(OMGUS,Bd18)

  當然,美國“傳教士”也很清楚,只有德國人自己對此有積極性,這種劇變才能更為長久。因此,1948年3月,美國駐德軍政府讓德國政府準備并遞交一份針對卡特爾和共謀的法律。由于德國當地機構、慣例以及傳統的抵制,圍繞反卡特爾法案的談判速度減緩,最后美國憑借強大的政治壓力和巨大的財力支持,才于10年之后出臺了妥協的產物——《反對限制競爭法》。這部法律的最后版本總體而言與美國的反托拉斯傳統相一致?ㄌ貭柡退缮f議被認為是限制貿易的共謀而被取締。但迫于德國工商界的壓力,其中制定了一系列豁免條款。在有些情況下,一些卡特爾被認為是“合理的貿易限制”,可以被容忍甚至是得到發展。

  德國立法者還于1958年仿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成立了“卡特爾局”,它負責解釋、執行法令,擁有自由裁量和豁免權。因此,對美國而言,除了法律文本以外,像卡特爾局這樣的執行機構也相當關鍵。二戰后,美國反托拉斯和競爭管制規則的傳播,與大規模的制度化訓練和技術援助項目緊密相隨,目的就是使負責解釋、實施和執行反托拉斯法的歐洲人或機構,熟悉美國的反托拉斯傳統,使其融入歐洲社會。

  向整個歐洲的蔓延

  美國不僅鼓勵或強制單個國家采納其反托拉斯傳統,還迫切要求跨國立法。比如,法國1950年5月提出歐洲煤鋼聯營計劃。為了以免美國擔心這項計劃可能導致歐洲范圍的卡特爾出現,Jean Monnet聲稱這項計劃的目的是營造一個競爭的空間,從而刺激產量和生產率的提高。而實際上,一群美國專家也正在幕后廢寢忘食,為這一未來的煤鋼共同體準備反托拉斯提案。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反托拉斯專家Robert Bowie的提議,后來成為了《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ECSC條約)的第60條和61條(Monnet,1976)。

  第60條原則上禁止卡特爾和松散協議,但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最高機構(High Authority)在危機時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和豁免權。第61條涉及過度集中導致的濫用市場權力。與美國反托拉斯傳統相一致,只有“不合理”的集中才會被禁止。如果集中和合并能提高效率和生產率,而非對競爭構成威脅,就可以被批準。

  這兩個條款,引發了爭論和沖突,幾乎危及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整個計劃。從1950年10月到1951年初,歷時3個多月,談判才以第60和61條加入到條約中來而終止。法國、比利時開始了對該反卡特爾條款的抵制,來自德國工業界的抵制甚至更多。Jean Monnet的團隊獲得了美國人的大力支持,才在這個問題上站穩了腳跟。1950年10月,德國代表團團長Walter Hallstein作了如下分析:Monnet的想法可能也受到了美國的影響,美國想要反對所有與卡特爾相像的機構。這從美國人后來提供資金支持這一事情可以看出來。這里,美國政府駐德官方代表、Jean Monnet的戰時密友John McCloy,很個關鍵角色。他在對德事務上,尤其是解散卡特爾上有很大的權力。他對德國當局施加了強大的壓力。

  到了20世紀后半葉,美國模式不僅傳播到了西歐,還傳播到了其他國家。GATT以及后來的WTO等國際組織,也采納了相同的原則,成為美國模式強有力的傳播渠道。在過去的50年,大約100個國家采納了類似的規則。所有東歐國家,為加入歐盟或與歐盟保持特別的聯系,都頒布了與《歐洲條約》相一致的競爭法案。非洲或者南美國家現在迫于WTO或者世界銀行這類組織的壓力,也在依照上述精神,制定美國式競爭政策與競爭法案。

  ********************

  歷史的演進表明,當今歐洲乃至世界其他地方與美國的相似性并非偶然,也不是源于純粹的效率論或其他所謂的市場經濟自然法則。來源于特定制度和歷史條件下的美國模式,已在20世紀向更廣的范圍蔓延了。顯然,至少從競爭規則的視角來看,歐洲已被“美國化”了。

  為閱讀方便,本文省略了原文部分文獻引用;感謝ESSEC商學院孫夢女士邀約Marie-Laure Djelic撰寫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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