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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還是尋租 中國轉型期制度環境與企業家行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4日 18:41 新浪財經

  文/吳敬璉 黃少卿

  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發展以來,中國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有許多令人不解之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以下這對矛盾:一方面,在過去26年中,中國的經濟增長速度驚人:1978~2004年,中國GDP年均實際增長率9.4%;人均GDP年均實際增長率為8.2%,中國人的福利狀況大為改善;另一方面,中國經濟中也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突出的是腐敗和貧富
差距的擴大。由官商勾結而產生的貪污受賄案件數量眾多,每年都有大量官員因此受到刑罰;基尼系數從1982年的0.30上升到2002年的0.45。如果說經濟高速增長離不開企業家的創新活動;而腐敗又與企業家的尋租行為有關的話,那么,為什么一方面企業家從事了大量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生產性活動,而另一方面又有不少企業家才能被運用到非生產性領域?兩種現象共存的原因是什么?

  我們沿用熊彼特、鮑莫爾和施萊弗等人發展的有關企業家才能配置的基本理論來分析上述問題。企業家才能在一切國家都是存在的,只不過在不同的制度環境,即通行的博弈規則及由其決定的經濟回報結構下,企業家會在生產性活動或非生產性活動之間進行企業家才能的配置,以便獲取最大的利益(包括財富、權力和聲望)。如果大量資源被政府掌握,大量財富的產權界定不清,如果政府官員有相當的權威和隨意性,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地收取租金,那么,企業家才能往往被用于尋租等非生產性活動。反之,如果存在大規模的產品市場和有利于交易的交通通訊條件,如果企業容易進入市場和進行擴張并且容易從

資本市場融資,如果存在清晰的產權和專利的保護,以及容易開辦企業,則有利于企業家從事生產性活動。

  一、中國轉型時期的變通性制度安排與企業家才能配置

  改革開放以前,在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下,所有的經濟資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有才能的人士發揮其才能的惟一途徑乃是“入黨做官”。20世紀最后20年,在“文化大革命”已經結束,鄧小平的改革開放路線在黨內占居優勢的條件下,中央政府巧妙地采取了一系列變通性制度安排。這些制度安排使得中國偏離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市場機制在有限的范圍內開始發揮作用,但是,政府行政權力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依然是該體制的主要特點。這些變通性制度安排包括:(1)M型經濟結構。經過1980年“分灶吃飯”的財政改革之后,中國的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之間的關系已經變得類似于一個多事業部企業(M型企業),錢穎一等人將這一經濟結構命名為M型經濟結構,而將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稱為U型經濟結構。與U型經濟結構相比,M型經濟結構盡管在利用規模經濟方面效率較低,不過,它對中央政府的信息處理與協調的要求也更低,而且地方政府從自身利益出發更加有積極性支持非國有企業的發展。(2)對國有企業管理層的“放權讓利”和逐步允許發展非國有企業。從1978年開始的擴大企業自主權改革最后演變為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它一方面激發了承包者(即國有企業管理層)改善經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國有企業的產權界定變得更加模糊。在不改變公有制為主體地位的前提下,私營企業也開始被允許發展,從“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最終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3)資料分配與定價雙軌制。為了解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計劃外的物資購買和產品銷售問題,在保持物資計劃調撥的同時,物資分配的“第二軌道”??市場軌事實上被開辟出來,而且在市場軌上進行交易的商品的范圍和數量擴張很快。不過,盡管大部分商品已經市場化,在土地要素和資本要素的分配和定價上,直至今天仍然保持著雙軌制。

  在這些變通性制度安排下,由于具備了創業的必要條件,企業家一方面將大量才能用于進行生產性創新活動,包括:(1)制度創新。由于缺乏正式的產權保護和合同執行機制,中國企業家創造了一系列替代性制度安排來降低交易成本。比如,組建鄉鎮企業,給私營企業“戴紅帽子”;通過雙邊和多邊聲譽機制來執行合同;依靠自有資金、商業信貸或者“搖會”等原始金融組織獲得資金。(2)優化資源配置。雙軌制確立后,市場軌上的價格信號開始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私人企業家一方面更多地使用相對成本更低的勞動力資源,另一方面則重點從事市場緊缺商品與服務的生產。據統計,1995年至2002年期間,制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建筑業等行業成為私營企業主要分布的產業,私營企業改善了中國的產業結構和工業內部結構。浙江的私人企業家在改善資源配置方面表現尤其突出。(3)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中國企業的技術進步主要來自先進國家的技術轉移,而且主要是以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式購買的國外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等“硬技術”。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隨著全部固定資產投資中私營企業占的比重越來越高以后,它們便日益成為技術引進的主要力量。自主技術創新至今仍然是中國企業的一個非常薄弱的領域,但還是有少數私營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形成了自己的核心

競爭力,比如廣東深圳的華為公司和浙江臺州的吉利公司。

  由此,中國民眾所蘊藏的企業家才能得到激發,大量的私人創業活動蓬勃地開展起來。1998年,全國私營企業數量和總產值分別達到120.1萬戶和5853億元,分別是1989年的13.20倍和60.34倍;2002年,這兩項指標分別進一步上升為243.5萬戶和15338億元。私營部門的總產值占GDP的比重也不斷上升,從1990年的33.8%上升到1996年的38.3%和2001年的47.5%。創業活動最為活躍的浙江省,其經濟總量由1978年排名全國24位上升到1998年的第4位。

  另一方面,由于變通性制度安排本質上仍是政府主導型的一種制度安排,政府依然掌握著大量重要的生產資源的分配權和控制著一些重要市場的進入,所以也給企業家提供了進行非生產性活動的激勵。這些非生產性活動包括:(1)雙軌制下的尋租行為。由于調撥價和市場價差距懸殊,如果有人能夠拿到低價物資,無論他是再到市場上出售,還是用于生產,都能夠得到暴利。根據經濟學家的計算,我國租金總額占國民收入的比例1987年約為20%,1988年約為40%,1992年約為32.3%,如此巨大的租金總額反過來又誘使政府官員更加具有“設租”和“造租”的動力,從而使得腐敗愈演愈烈。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土地和資本分配上的腐敗行為仍然層出不窮。(2)借助地方官員的行政權力來保證合同執行。為了解決跨地區交易中存在的合同執行問題,企業家必須設法與交易對象所在地的地方官員搞好關系,通過他們所掌握的行政權力來獲取合同執行的保證。為了確保地方官員愿意承擔合同保護人的職責,企業家必須要承諾與他們分享交易的總收益。企業家尋求地方官員的保護其本意是獲得合同可能被違反時的一種救濟,但是,這種力量反過來也往往構成對交易對象的利益侵犯。(3)“放權讓利”改革帶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管理層可以利用自己的控制權采取多種手段來侵奪公共財產。一種常見的做法是通過多種形式把國家“大金庫”的利益輸送到自己“小金庫”中去,典型的情況如國有的證券或期貨公司管理層“賺了歸自己賠了算國家”。另一種辦法是通過下屬機構(包括下屬企業)侵占公共財產。為了方便利益輸送,國有企業往往形成層層控股的“多級法人制”,有的甚至多達8層。

  二、近年來政府行政干預權力的強化對企業家才能配置的影響

  本來,為了減少企業家的非生產性行為,應該加快改革,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但是情況并非如此。改革的推遲導致中國長期滯留在雙重性體制并存的階段,并由此產生了許多經濟和社會問題,于是有一種觀點認為這些問題是市場本身造成的,應該通過強化政府的行政干預職能來彌補這些“市場缺陷”。 近幾年,中國政府對微觀經濟的行政干預能力的確出現了增強的現象,它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行政干預權力的絕對增強,包括行政性資源配置權力的強化和對市場準入的行政性審批的加強;二是行政干預權力的相對增強,主要是指隨著市場的擴大,政府應該提供的以法治為基礎的產權保護、合同執行機制和市場監管等市場親和(market-friendly)職能沒有被提供,導致企業對政府的行政依賴的相對加強,比如合同執行機制的進一步行政化;在貸款方面對政府的進一步依賴。

  政府逆市場(anti-market)行為的強化具體體現在:第一,行政性資源配置權力的強化。進入21世紀以后,在各級地方政府主導下,中國的經濟發展進入到所謂“重化工業化”階段,城市化速度明顯加快,對土地的需求急劇上升。于是,出現了一輪前所未有的,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對農用土地的征用與批租的浪潮。通過掌握土地的批租權,地方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能力得到了空前的加強。為了提高本地經濟增長速度,各地方紛紛采取一系列積極作為的政策,對那些產值大、交稅多的企業,一律在征地、融資、稅收、招工、能源供給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第二,政府的行政審批仍然控制著私營企業的市場進入。以投資項目審批為例,政府不但要對投資金額的大小進行審查,而且要審核擬生產的產品是否屬于其規定的“鼓勵”或“允許”的產品目錄。能否通過政府的審批有時直接影響到一個企業的生死。2000年,中國中央紀律檢查部門提出要“從源頭上反腐敗”,要求減少政府的行政審批,但是遇到了很大的阻力。2003年中國宏觀經濟開始顯現過熱的癥狀,要求加強對投資項目進行行政審批的呼聲再起。第三,以法治為基礎的產權保護和合同執行機制未能建立。隨著市場交易的非人格化特征不斷強化,隨著市場競爭進入到創新競爭階段,企業需要政府作為一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合同執行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司法救濟手段。然而,由于中國的法治建設推進緩慢,企業家只好要求政府行政力量提供援助之手,更進一步說,希望借助于政府官員手中掌握的權力來幫助企業,這最終導致公共權力被作為一種私人救濟的手段來使用。第四,高效率的金融部門沒有發展起來。首先,作為金融基礎的銀行體系問題眾多。中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存在許多問題,比如產權關系不清,治理結構失衡,所有者缺位,沒有人真正關心它們的資金風險和經營效益;不良債權比例過高,面臨潛在的金融風險。其次,中國的證券市場的上市規則和監管制度尚需完善,比如審批制度仍然存在;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交易的監管存在很大紕漏。規模做大后的私營企業要求獲得更多的外部融資,而金融市場不健全導致它們只好求助于相關官員的權力來取得融資。

  由于這些制度安排上的變化影響了企業家生產性活動和非生產性活動的相對收益,中國的企業家才能配置也發生了改變。首先,企業家生產性活動的動力減弱。統計數據顯示,中國服務業發展嚴重滯后,服務業占經濟總量的比重偏低,而且長期得不到提高;另外,根據2005年經濟普查的結果,中國的工業企業投入的研發費用平均僅占銷售收入的0.56%,大部分工業企業幾乎不進行自主技術創新活動。為什么中國的企業家在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實現創新功能方面沒有很好的表現?原因在于,從事現代服務業和技術創新活動需要一個更加完善的制度環境。如果沒有好的法治環境,私營企業在從事上述兩項生產性活動時就必然會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從而阻礙了企業家把生產性努力轉換到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從事技術創新等活動上來。其次,腐敗日趨嚴重,從官商勾結到買官賣官。進入21世紀以后,全國各地許多企業家熱衷于攫取公共權力,大量企業家開始不惜投入時間與金錢,積極地與當地政府官員搞好關系。近年來涉及貪污的大案要案不斷增多,據統計,2001年至2005年,全國金融領域共發生大案要案14件,涉案金額總計在10億美元以上。最近暴露的一個“官商勾結”鮮明事例是,2005年政府清查出全國有4878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登記在煤礦投資入股,登記入股資金7.37億元。由于官位本身具有經濟價值,為了謀求這種權力,大致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有的地區就悄悄興起了“買官”、“賣官”風氣。2006年1月,中國中央紀律檢查部門專門公布了一批“買官賣官”的官員名單,以示懲戒。

  近年來企業家才能配置的變化導致的結果是,不同社會階層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當企業家創業動力弱化,社會就業機會增長放緩;而以尋租為主要形式的腐敗在中國日趨嚴重,滲透到各個權力部門時,這種機會不平等所帶來的收入差距就成為當前不同社會階層收入差距擴大的關鍵原因,進而成為影響中國社會穩定的最重要的因素。從數據上看,據世界銀行估計,中國整體的基尼系數從1982年的0.30上升到1988年的0.39,進而上升到2002年的0.45。根據中國官方數據,2003年,中國最富的20%的家庭與最窮的20%的家庭消費額之比為3.95:1,其差距與1991年相比已接近擴大2倍。

  中國的經濟增長能夠持續嗎?我們認為,危險是顯然存在的。為了消除危險,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國有企業改革和金融改革必須繼續向前推進,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現代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各種基礎制度。制度建設的關鍵在于各級政府對其職能的重新定位,政府必須退出應該由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領域,轉而提供各種公共產品,尤其是現代市場所需要的產權保護、維護公平競爭和保障合同執行的健全的法律體系。

  本文作者吳敬璉為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寶鋼經濟學教席教授,黃少卿為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民營企業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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