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接單前 想想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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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0日 16:47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 鄔靜娜 本報記者 鄔靜娜北京報道 “五一”期間,雖然沒有傳出游客由于身著假名牌歐洲被扣事件,但是隨著世界知名奢侈品品牌對中國打假力度的加大,任何造假、賣假的商家都會承擔比以前更大的風險。
洋品牌“發飆”:雇人打假不惜成本 岳帥(化名)是一家國際性商務調查公司的高級分析師,這家公司去年年初就進駐了中國,在北京、上海都有辦事機構。公司的很大一塊業務就是幫助客戶尋找中國的造假信息。“客戶委托的情況并不一樣。有的要求找出造假源,有的要求找出假冒產品的模板,有的則要求摸清整個銷售渠道,當然也有全盤委托的。”岳帥的商務調查公司經常使用的手法是假扮消費者、經銷商或供貨商,有的甚至在企業內部尋找線人,“掌握了確鑿信息就聯系相關部門。” 進入中國后,岳帥所在公司一直在招人。“洋品牌在國內打假,基本都不是自己出面,大多都是依靠中介機構。”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商標科的孫桂茹科長說。因此,很多國外的此類中介機構就到了國內,它們的工作一是替洋品牌注冊,此外的重要工作就是為打假收集信息。而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本土商務調查公司,他們的費用相對低廉。 據了解,像阿迪達斯這樣的知名品牌與全國幾乎所有商務調查公司都有所關聯,而這只是其打假支出的一部分,另外部分主要在海關。因為大部分假冒產品都要出口國外,因此海關是必經之路。但海關代權利人扣留貨物時,權利人必須自己出錢租用倉庫存放貨物。而假設最后并不是仿冒品,由此給出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必須由權利人負責。 經營者、生產者:造假的罪與罰 孫玉瑞律師把國內的名牌造假分成兩類情況,一類是打擦邊球,就是近似產品、近似商標;另一類則是相同商品、相同商標。 “國內的《商標法》對經營者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無論經營者是否知道產品是貼牌的,或者生產企業是否注冊,一旦發現處罰在所難免。”孫玉瑞同時還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所的研究員。就在2006年3月10日,西城工商局和公安分局在動物園地區居民樓查處一批假冒鱷魚等品牌的服裝,當事人當場被抓,而最近的消息是此人要被判刑。也就是說,現在造假,很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之前也有市場管理者對處理不理解。他們認為其本身沒有處罰別人的權力,憑什么要受罰?但假如5次在同一個市場發現了同一品牌的產品,市場肯定是有責任的。” 孫桂茹科長對記者說。 而對于生產者,一定要做盡職調查。孫玉瑞律師提醒:“接受訂單前,要求委托方出具商標的權利證明;如果對方是商標所有人的委托人,那么必須要求對方出具委托的許可證明以及其作為法人機構的合法資質。主觀上要保留可以證明自己清白的文字資料,包括來往函件以及簽署的一系列合同文件等。” 對于原本就想造假的企業,假冒注冊商標,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在孫玉瑞律師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例中,廣東某加工電器企業冒用了國外某品牌。權利人是在中東地區發現了假冒產品,然后順藤摸瓜查到了這家公司。“結果老板被抓了,公司鐵定也就垮了。”孫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