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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完善公開譴責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16:57 《董事會》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國證交所的對高管“公開譴責”制度可從多方面完善

  文/楊紅波 史敏勇

  據上交所和深交所“誠信檔案”公示的信息,截至10月底,2007年共有16家上市公司遭受交易所公開譴責,涉及高管人員100人之多。上市公司高管之所以遭受公開譴責,絕大多數緣于高管人員怠于或違法披露重要信息、懈于或違法履行監管職責,高管之間、高管與獨立董事之間形成“利益鏈”,通過信息不對稱或故意釋放信息迷霧欺騙小股東,違背忠實義務。而眾所周知的是,對高管進行公開譴責是促進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手段。

  “秘密與神秘滋長的地方,墮落與欺詐已經離我們不遠了”

  美國著名法學家布蘭代斯曾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電燈是最好的警察。”證券作為

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的主要流通商品,它與普通商品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它價值的虛擬性。收益的未來性和不確定性必然導致投資者自身對某種證券產品價格的未來高低走勢做出主觀判斷,而判斷的依據就是其所能獲得的關于該種證券的各種信息。因此,資本市場的運作過程其實就是一個信息獲取、加工、處理并反映在證券價格上的過程。由于資本市場存在“逆向選擇”問題,即如果證券的購買者無法區別收益好、價值高的證券和低品質的劣質證券,便不愿意支付更高的價格購買收益好、價值高的證券,而是選擇購買低品質的劣質證券,那么金融貨幣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應然發生。大多數國家將信息公開制度寫入證券法律制度,以阻止逆向選擇的發生,并將之視為現代證券市場的基石。

  但是,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違犯信息披露義務的案例司空見慣。某些高管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通過隱瞞利空信息、披露虛假信息、延遲重大信息、分割利好信息等方式,欺騙、誤導投資者做出錯誤決策,大股東或內部人不公平地事先獲得重要信息,進而規避、降低風險,將風險轉嫁給小股東;或者非正常地刺激投資者興趣,造成股價非正常上漲,謀取不當利益。如杭蕭鋼構(600477)在安哥拉住宅工程合同的信息披露方面嚴重違反有關證券法規,被證監會定性為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在人為操作下造成該公司股票連續多日非正常上漲。

  因此,證交所必須持續監督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質量,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義務人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防范內幕交易的發生。假不其然,證券市場到處充溢著欺詐的迷霧,謊言與秘密橫行,最大受害者將是中小股東,他們的信心將被摧殘、積極性將被消磨,最終將導致整個證券業遭到毀滅性破壞。

  高管應扮演好上市公司忠善“守護人”角色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及高管利益與公司利益的不一致導致 “代理成本” 和道德風險的出現,一些公司高管、大股東“挪用”、“撂荒”公司的交易機會,尋求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如凱迪電力(000939)為控股子公司河南藍光環保發電有限公司提供違規關聯擔保,迪康集團及其附屬企業長期占用*ST迪康(600466)土地款項高達1.7億元;享有“資本玩家”之稱的原深圳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周益明,在違法收購明星電力(600101)股權并取得較大份額后,為償還收購之債和銀行貸款,以挪用、非法侵占、倒賬等“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給該公司造成巨額損失。

  交易所必須通過公開譴責的方式持續督導上市公司高管依法扮演忠善“守護人”角色,平衡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在公司內部設計、建立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使《公司法》應然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法律價值歸于實然。

  另外,經理人作為公司最核心的管理層頂端,為了不讓其成為逃避經營風險的保位者,必然要對其實施長效的市場激勵機制和競爭模式。通過培植完善的征信市場和信用警示制度,逐漸建立起競爭性、淘汰性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強化經理人的職業品格與道德標準。首先,忠信是經理人必須秉持的品格。高管必須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而勤懇工作、謹慎行事;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犧牲公司利益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應堅守職業道德,個人利益為公司利益“讓道”。言而歸之,高管人員不得放棄、怠于履行職責或濫用權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其次,善意是經理人必須堅守的道德底線。我國法律或應借鑒美國內華達州高等法院關于“商業判斷規則”判例所確定的判別標準,為高管合法、合理地經營公司提供范式。

  打碎“花瓶”式獨立董事的榮譽光環

  公司內部各階層利益的博弈及矛盾的持續激化,致使原有監管人權力形骸化,監管部門形同虛設。1992年“凱德伯瑞報告”首次提出“獨立董事”概念。根據我國公司、證券法律規定,我國上市公司必須聘請具備法定資質的法學家、企業家、律師、注冊會計師或金融專業人員作為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就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如公司重大決議、簽署的重要合同、紅利分配方案等事項獨立、客觀、真實地發表意見。

  由于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施行較晚,關于獨立董事的選聘方式、薪酬、標準等方面還很不完善:如獨立董事的權責不清晰,導致獨立董事就重大事項發表意見時經常受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干預;在灰色利益的誘因下,有些獨立董事違規持股、從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領取不當報酬,成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權威的“御用顧問”;有些獨立董事不盡勤勉、誠信之責而履行監管義務,長期或多次不參加公司會議,委托他人投票或發表“獨立”意見,久而久之成為“花瓶”式“獨立董事”,將獨立董事視為一種頭銜與榮譽。

  盡管交易所鮮有公開譴責獨立董事的范例,但毫無疑問,“花瓶”式“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高管失職、瀆職、違規違法中存有比例性責任。交易所應完善公開譴責機制,將處罰的利劍延伸到獨立董事,通過公開曝光與誠信警示,打碎“花瓶”式“獨立董事”之權責不對稱的榮譽光環,持續激發獨立董事作為知識分子應有的自然的、道德的良心,還原其在商事活動或商事流轉中平衡效率與公平所應有的效能。

  自1999年實施公開譴責制度以來,我國證券監管的“緊箍咒”越來越緊,處罰的對象與頻率總體呈上升-波動-下降趨勢,表征著我國在公司治理、職業經理人市場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但與西方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公開譴責制度在制度設計、執行與成效方面還有待改進。2001年安然、世通公司財務欺詐丑聞導致《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出臺之后,美國關于證券監管的標準、對象、要素及處罰力度愈加嚴厲和豐富,對公眾公司關于信息披露的要求“甚至達到了苛刻程度”,并逐漸得到了各界的認可與仿效。

  為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我國的公開譴責制度可從以下方面著手完善:公開譴責的對象應延伸至為公眾公司提供專門服務的會計師、

審計師、律師及獨立董事;完善公開譴責與市場禁入、高管“下課”、公司退市等制度的銜接與對口,對公司高管及相關人員在名譽、職業與收益上形成威懾;賦予證券監管部門部分司法權,提高行政處罰力度與數額,借以增強公開譴責制度的權威性與懲戒性,增強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服務機構人員的合規意識、誠信意識與風險意識,保障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軌道上平穩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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