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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通完善公司治理的實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16:54 《董事會》
紀檢監察職能如何與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中國網通完善公司治理的實踐 國有上市公司紀檢監督如何與公司治理機制有機協調起來,是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問題,網通的實踐給我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借鑒 文/崔濤 國有企業的紀檢委和監察局,對于權力運行的監督,對于國有資產的監護,對于腐敗行為的懲治,對于改革發展的保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的核心也是對企業中權力行使的監督,那么紀檢監察工作就必然地會與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發生某些聯系。因此,研究紀檢監察職能與公司治理之間的關系就成為一件很有必要且意義重大的事情。 紀檢監察職能如何與董事會監督職能相結合 面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國有企業,如果不把紀檢監察的職能與公司治理相結合,那么紀檢監察職能就難以進入到現代企業制度的主體框架,就缺少了一個發揮作用的有利平臺。胡錦濤同志在中紀委第七次全會的講話中指出,“必須進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體制機制創新”。創新意味著生機,把紀檢監察體制與公司治理體制結合起來是一種新的思考,對國有企業的改革是有現實意義的,也是有實踐價值的。 觀察一下新舊兩種體制,傳統體制下的“老三會”和新體制下的“新三會”中都沒有包括“紀檢(委員)會”。公司治理具有路徑依賴性,它的發展也必然要與所處的環境發生聯系并受到影響,構成現代企業制度主體框架的“新三會”在實踐和發展中,與“老三會”分別找到了各自的結合點。那么“紀檢會”如何定位呢?是否可以把“紀檢會”作為黨委會的一個組織與董事會聯系起來呢?答案是并不合適,因為黨委會與董事會的關系已經被定位為“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并不符合紀檢監察的定位。再進一步思考可以看出,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工作目標與監事會的監督工作目標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監督的重點人員范圍也是相近的。顯然,我們很容易想到的是紀檢監察職能可以與監事會找到結合點,因為監事會的主要職責也是監督。 到此為止我們的問題似乎已經得到了解決,其實不然,還有深層次的問題需要我們去思考。在公司治理理論中,監督是多層面和多角度的,其中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一元體制的董事會監督和二元體制的監事會的監督。但是,在采用二元制公司治理的我國,監事會的監督并不是十分有效的,常常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是因為: 第一,由西方發展起來的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對于監督機制的設計完全依賴于董事和監事的獨立性,這在中國國有企業“一股獨大”、內部董事和監事占多數、內部人控制現象十分嚴重的現實下,董事和監事的獨立性會受到削弱,其監督效果被大打折扣。 第二,從《公司法》的規定來說,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可以看出監事會的工作范圍并不能解決紀檢監察反腐倡廉的主要工作。從公司治理的實踐來看,鮮有公司考慮在公司治理的層面建立反腐倡廉的體系,有組織地借助紀檢監察的力量在公司治理層面進行權力的監督,而多是依靠董事和監事個體發揮監督作用。對于境外上市公司來說,法律雖然要求設立 第三,目前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公司只是處于公司管理層面,層級較低,存在對管理層同級監督的弊病,即使是進入監事會的層面,也因為沒有進入公司決策的層面,事前、事中的監督變得比較困難,而將紀檢監察的部分職能置于董事會可以提升監督的權威性和時效性。因此,把紀檢監察職能與監事會職能結合起來,其監督能力還是不夠的。 董事會根據工作職能的不同,一般都設有專門的委員會處理不同的事務,為了在董事會層面發揮監督的作用,可以考慮設一個監督委員會,由代表國有資產的大股東委派負責紀檢監察的董事進入。這樣可以將紀檢監察的工作延伸到董事會層面,通過設立監督委員會把紀檢監察的監督職能與董事會的監督職能結合起來。對于在境外以紅籌方式上市的公司來講,采用的是一元治理體制,不設監事會,除大股東委派負責紀檢監察的董事進入外,監督委員會由占多數的獨立董事組成,這樣也滿足了上市法律的要求,保持了監督的獨立性。當然紀檢監察的職能與董事會的監督職能畢竟有所不同,在它們的工作范圍中找到結合點并把它們的工作有機地協調起來是非常重要和需要探索的。所以,在中國的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中引入專門的監督機構是可行的。 把紀檢監察職能與董事會的監督職能結合起來關鍵在于找到它們的結合點。紀檢監察涉及的工作范圍比較廣,歸結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即反腐倡廉、查辦案件和效能監察,對企業來說重點在于反腐倡廉,反腐倡廉的關鍵在于對權力行使的監督和約束;紀檢監察涉及的人員范圍也比較廣,可以說覆蓋到所有企業員工,但是重點人員是黨員領導干部。而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工作范圍主要是對權力的監督和制衡,對公司財產的保護,對財務檢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對象主要是掌握決策權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可以看出,在兩個監督主體之間是能夠找到結合點的。當然,把紀檢監察職能與董事會的監督職能結合起來并不意味著放棄紀檢監察工作的獨立性,紀檢監察工作仍然要按照現行規定的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中國網通的實踐 中國網通集團公司于2004年11月通過以其主要資產和人員成立的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以紅籌股方式在香港、美國上市。在上市伊始,中國網通集團公司黨組就敏銳地意識到新形勢下公司治理所遇到的問題。 面對 設立監督委員會是中國網通完善公司治理的創新之舉,其目的是為了實現黨的紀檢監察職能和董事會監督職能的有效結合。一方面,境外法律和最佳實踐沒有要求設立明確的機構和職責對上市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監督,只是規定由獨立非執行董事來起到相應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黨的紀檢監察職能的實現具有嚴密的組織安排和制度保障,在境外上市公司的中高級管理人員也都是黨的紀檢監察職能覆蓋的對象,在上市公司中實現黨的紀檢監察職能和董事會監督職能的結合,將對提高董事會的監督力度發揮重要作用。因此,中國網通設計了如下方案: 集團公司黨組紀檢組負責人作為派出董事進入董事會;成立上市公司監督委員會,將黨的行政監察職能納入監督委員會職權,重點通過對董事、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在道德規范、商業賄賂、腐敗行為、崗位效能、內幕交易及員工行為準則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行為監督,履行上市公司監督職能。 這一機制不僅使得黨組紀檢監察職能在董事會層面得到部分體現,也對上市公司監督力度的增強起到了積極作用。 作者崔濤為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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