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萬元加盟換來虧損經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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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8日 11:58 深圳商報 | |||||||||
法院判定授權方退回三個月的加盟費設施使用費等之外的余款9萬元 【本報訊】何潔投資15萬元取得一品牌咖啡店在南山的兩年經營權,可在開始接手的三個月里一直虧損,品牌授權方因此關閉了咖啡店。就這樣,投資15萬元換來的僅是3個月的虧損經營,煩惱不已的何潔將對方告上了法庭,南山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了判決。
原告:15萬元只換得3個月的虧損經營 2003年6月3日,何潔與卡思梅國際有限公司(化名)簽訂協議,雙方約定:何小姐向卡思梅交納加盟費5萬元和設施使用費15萬元,從而取得卡思梅公司南山某咖啡店兩年的經營權。 協議訂立后,卡思梅公司將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了其全資子公司偉森公司(化名),由偉森公司負責與何小姐進行業務往來。合同履行過程中,何小姐先后向偉森公司交納了加盟費5萬元和設備使用費10萬元,并于2003年9月1日進入咖啡店開始經營。經營期間,店面人員均由偉森公司選派,何小姐負擔人員的工資、店面租金等。最初的3個月里,由于事先對地點、客流等因素考慮不周,咖啡店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何小姐與偉森公司商定,從2003年12月1日起將咖啡店交給偉森公司自行經營,待開始盈利后再交還給何小姐經營21個月,完成協議中的約定,而偉森公司經營期間的所有費用由偉森自行承擔。 事情到此沒有結束。接手經營的偉森公司眼見店面經營積重難返,客流嚴重不足,遂于2004年5月關閉了咖啡店,并搬走了店內的各種設施。得知此消息的何小姐與卡思梅國際有限公司商討無果,不甘心投資了15萬元換得的僅是3個月的虧損經營,于是她將對方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偉森公司返還加盟費和設備使用費15萬元。 被告: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應承擔責任 法庭上,偉森公司認為,何小姐是與卡思梅國際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lnc)簽訂的協議,這是一家注冊于英屬處女島,在香港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公司,而偉森公司的投資者是卡思梅公司(Corporation),這是一家注冊于開曼群島的公司。被告認為,公司一詞在這里的英語含意是不同的,顯然何小姐的投訴主體是錯誤的。第二,偉森公司的身份是卡思梅公司的代理人,而非合同當事人,偉森公司不應當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第三,無論是卡思梅國際有限公司,還是偉森公司均沒有與何小姐達成過所謂收回咖啡店自行經營的協議,事實上,是何小姐在履行約定過程中單方退出了咖啡店的經營。何小姐的退出給咖啡店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導致偉森公司無法收回機器設備費、裝修費、店鋪設計費、家具費等投放成本,損失在75萬元以上。此外,偉森還為何小姐墊付了大量的物料費、員工工資等費用。 判定:原告的投訴主體并沒有錯誤 法院經過兩輪公開審理認定,何小姐與偉森公司的合作關系成立;偉森公司應承擔卡思梅國際有限公司所負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同時,法庭支持偉森公司關于何小姐單方退出了咖啡店經營的說法。最后裁定:合同履行期間,何小姐實際3個月應付費用2.5萬元,拖欠偉森公司的物料款、員工工資3.5萬元,偉森公司應返還何小姐尚余的9萬元。 至于偉森認為由于何小姐的退出造成了75萬元的經濟損失,其法律依據不足,且偉森公司并沒有就此方面提出反訴請求,故法庭判案時不予審理。 律師說法 陳冰梅(萬商律師事務所)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圍繞兩個方面:一是偉森公司在協議中處于何種地位,是否應承擔合同責任;其次是雙方就偉森公司收回咖啡店的問題有無達成過協議。 從法院判定的結果來看,應該是依從了這樣的事實,即無論何小姐與之簽訂協議的公司是哪一家,但協議中所涉及到的經營標的(咖啡店)是偉森公司開辦的營業網點,協議的履行也是在何小姐與偉森公司之間直接進行的,雙方對實際履行主體均沒有異議,所以說,偉森公司關于投訴主體是錯誤的論點得不到支持。 經營期間,何小姐是否單方面退出經營,依據法庭辯論的情況分析,何小姐只是在對方負責人口頭表達了個人的想法時認可的決定,沒有法律上的事實依據,因而法院最終裁定何小姐單方面退出經營。 作者 于瀛 通訊員 謝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