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新規(guī)殃及離職者 公司要收回房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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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4日 10:01 南方都市報 | |||||||||
單位新規(guī)“殃及”離職者 稱其在公司工作未滿12年,應按少1年補1萬付房改房余款,7人不服訴至中院 本報訊 (記者吳秀云 劉佳)林先生當年“幸運”地趕上了房改房的末班車,但他離開公司兩個月后,該公司制定規(guī)定:要求購公司房者工作時間為12年以上。由于林先生不符
和林類似情況的還有其他6名原同事。昨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合并審理了相關案件。 據(jù)了解,1995年7月,林先生到這家科學器材公司工作,1998年,公司分配其住在越秀北路的公司房內,該房面積約45平方米。1999年,林趕上了房改房的末班車,購買了其當時住宿的公司房,費用為41834.22元。同時按照有關約定第七條,林必須遵照執(zhí)行由產權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制定的售房規(guī)定。 2000年4月,林離開了公司。2000年6月,該公司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關于公司公有住房出售的規(guī)定》,規(guī)定公司員工購買公司房屋,從員工調入公司之日起必須連續(xù)為公司服務12年以上,才能享受相關待遇。不夠年限的,每少1年按1萬元補交給公司作為購房款。 該公司稱,林等7人在公司的服務期均未超過12年,多次要求其補交購房款,均置之不理。隨后,公司也未為7人辦理房產證,且7人還住在有爭議的房內,遂將7人告上了法庭。 越秀法院一審判決7人搬出爭議房,公司退還林等人之前繳納的房款。但林先生等7人認為,公司的規(guī)定是在他們離職兩個月后制定的,這能用來約束一個已離開公司的人嗎?而且,“國家所有房改政策中,都沒提到服務期限,可見,任何工齡的人都可買房。”該公司原職工吳女士說。7人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昨日,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公司方認為,1999年雙方簽訂購房協(xié)議時已值房改房政策實施末期,時間緊張,為讓員工趕上末班車,當時未能及時制定該規(guī)定。2000年6月制定的規(guī)定約束之前已離職的7人,具備合理性。 昨日,市中院未當庭判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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