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文章 科研院所改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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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9日 11:15 《上海國資》雜志 | ||||||||
科研院所改制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文/沈偉民 國有科研院所的改制,不僅僅是管理體制的改革,也是依法走向市場的契機。
國有科研院所轉制實質是走社會化之路,很重要的一步是對現有的產權制度作改革。我國的國有科研院所分屬中央和地方兩個管理體制,中央單位管理中又分為中科院系統和各部、專業(集團)公司系統。中科院系統的產權改革精神是通過資源整合、企業重組、改變機制,達到所屬企業股權社會化,中科院對科研院所的轉制以“產業化必須走企業化、社會化之路,創新成果的轉化必須走企業化、社會化之路”為目標作試點。分屬各部、專業(集團)公司的國有科研院所的改制,不會與中科院系統的科研院所有很大的差別。因此,可以說,國有科研院所從傳統的事業單位走向按公司法人治理機制的改革是共有的特征。 1979年以來開始的國企改革,最終意義歸結到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上來。國有科研院所的轉制同樣應以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和管理模式,這其中到諸多法律問題。 改制方案中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改制方案是國有科研院所改制的指導性文件,改制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經主管部門的批準后,將成為改制具體操作性過程 的“綱領性”文件。因此,改制方案要注意以下法律問題: 首先,改制要有政策依據。目前,科研院所改制主要有以下政策: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作企業化改制;按照國務院體改辦、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轉制科研機構產權制度的若干意見》,要加快轉制科研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促進技術創新和科研成果產業化。 但有一點必須注意,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核心是產權的流動性,但不能片面追求“流動性”而將國有資產一賣了之。改制方案要考慮到改制帶來的種種負面影響,如應當妥善安置職工和剝離科研院所中的非經營性資產的安排,以避免影響社會的穩定。 其次,改制要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是國有科研院所改制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涉及國資管理方面,國家出臺過很多法律規定,國資委設立后又專門頒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是國企產權轉讓的部門規章,在國有科研院所的改制中涉及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是應當參照的。方案至少應具備以下內容:改制方案應當依據現有國資管理相關規定,規范操作;改制方案,須得到主管部門批準;改制方案應當涉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事項。資產評估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產權交易定價的基準依據。未經資產評估,不得直接確定交易價格;涉及國有產權轉讓須進入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如有競賣者還應進行拍賣或招投標。無競賣者或不宜以市場交易方式的可采用協議方式,但要有協議轉讓價的評議機制,以防產生國有資產流失之嫌;改制后轉讓方不再控股,方案還應有科技人員、職工的勞動人事制度安排和富余人員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確保改制科研院所的債權債務、多余人員和非經營性資產剝離等事項均能得到妥善解決,防止可能導致的遺留事項矛盾或引發產權改制無效;關于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商標等)問題。改制時應充分考慮這類特殊資產的價值,如交易價值中不能體現無形資產的價值,就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最后,改制要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主要應當注意幾個問題:要注意改制的合作者,其對外投資是否超過該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國有科研院所改制后新設公司,《公司法》有關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遵守,例外的是創業投資公司,但伴隨的是退出機制的建立;改制方案中涉及債權債務轉讓問題。根據《合同法》,債權的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債務的轉讓需征得原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的效力;改制過程中,如涉及合并、分立等事項,相關方案設計也要考慮《公司法》、《合同法》中相關的規定。 此外,改制還要充分考慮相關得益主體的保護。由于改制涉及國家、科研院所、職工、上下游業務聯系單位等相關利益主體,能否兼顧到各方利益也是影響改制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改制方案中,勞動人事關系、社會保障費用、安置費用預算是必須要加以考慮的內容。在上海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與企業單位的養老金有很大的差別,對已臨近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的養老金享受標準應與勞動保障機關協調,不要應此造成人員的情緒波動,給改制后的企業造成遺留問題。對職工利益的保護各地都有極強的地方政策性,在此不可忽視。 改制方案是程序性操作層面的法律問題,而在改制中還有實體性的法律問題。 公司設立中易忽視的因素 產權性質的多元化是科研院所企業化產權制度的特點,多元化實質是多個投資主體的組合,法律文件的制定尤為重要。實現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其本質是一種產權安排的合同關系。從交易成本或產權的觀點看,公司是一組合同的聯結體。這些合同治理著公司所發生的交易,以實現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較優勢。 在現實生活中,設立公司的投資人協議、公司章程,常見的采用企業登記機關提供的樣本。但實踐中,因協議章程內容的模糊或無法體現公司的特點, 投資者之間就此留下了糾紛的隱患,因此,公司設立的法律文件應該量身定制,以使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的特征在公司設立時就得以體現規范。 目前,發生爭議較多的事項主要有:重大事項范圍、表決和生效程序;二個股東組成公司,一方股東全額出讓的限制,和向第三方出讓的條件約定;董事不盡責的救濟;對經營者授權范圍和調整程序。 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自行約定價值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公司必須繳足注冊資本才能成立,公司法定資本制確定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三原則。 科研院所改制中,設定公司的出資方式,若以無形資產作為出資,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無形資產的價值核定,作價入股不是投資者之間自行約定即可,公司注冊資本的確定是公司在市場交易中責任承擔的范圍,現代公司法提出的資本真實,要求公司的法定資本額必須滿足價值認定的標準。就無形資(財)產出資,我國公司法規定只有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兩類。 工業產權是指在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其相關公司的規定。列于工業產權范疇的主要有專利權(含外觀設計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記權、反不正當競爭權。非專利技術指的是還沒有申請專利的技術。 什么樣的無形財產可被賦予其出資的資格是需要充分認識的。隨著新技術革命帶來的嶄新的經濟時代,即知識經濟時代,財產的范圍已延伸到一切可以利用的物質與非物質對象,無形財產的地位空前提高。我們有理由對傳統上不被認為是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權利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和保護。 以專利權出資為例,我國《專利法》實行兩種審查制度。對發明專利實行實質審查,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行的是形式審查制度。二者的差別對權利的價值有很大的影響。專利出資存在風險,要協調好專利出資者與其他出資形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由權威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而不僅僅是投資各方協商定價,且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已建立起初具規模的法制體系,特別是民商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對規范每個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因此,國有科研院所的改制,不僅僅是管理體制的改革,也是依法走向市場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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