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規定校方只準收學費宿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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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08:28 京華時報 | |||||||||
本報訊 (記者張瑾)昨天,《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在國家發改委網站(www.sdpc.gov.cn)公示,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本次活動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施行。 根據該《辦法》,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除學費(或培訓費
《辦法》還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其中,小學、初中、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按學期收取;高等學校按學年或學期收取。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辦法》同時規定,民辦學校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學校取得的合法收費,同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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