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油老板陷入涉案金逾50億的陜北油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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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1日 13:40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被定義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的“陜北油田案”,涉案金額逾50億,致使陜西政府面臨全國最大民告官的尷尬。 原告:上千油老板 把陜北油田案定義“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既有其時代背景———2004年3月,“公
原告方計劃成立以朱久虎為首的律師團,將有至少10名律師。他們代理的,是陜西延安、榆林地區15個縣中,民營油田被收回之后,認為利益和財產受到侵害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數萬農民。他們曾經擁有5500余口油井,價值70億元以上。 “開門引鳳,關門打狗” 1994年4月13日,原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陜西省政府簽訂了《關于開發陜北地區石油資源的協議》(后來被稱為“4.13協議”),從中石油和陜西延長油礦管理局已登記的探礦權、采礦權區塊范圍內,劃出1080平方公里的區域,交由地方市縣組織開發。 從此,陜北地方政府開始大規模招商引資。尤其是1997年之后,陜北各產油縣成了私營石油經濟的大舞臺,石油產業成為地方政府支柱。 1999年7月,原國家經貿委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了“國經貿石化1239號文件”,要求陜北當地各縣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堅決停止和糾正允許投資商參與石油開采活動的做法”和“杜絕越權審批石油區塊及井位的行為”。 但1239號文件下發之后,陜北地方政府非但沒有進行治理整頓,而是加大了招商引資的力度和優惠政策。《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在陜北調查期間,采訪到的大部分民營企業家,都是被這一輪招商引資吸引而來。 2003年春,陜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收回油田,引起當地的極大反彈。投資者們稱,此后的清算過程,也是以政府單方面定價為準,遠遠低于各大小投資者的計算價格。投資者們聲稱,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是他們實際投資的20%。 7月開始,當地出現了長時間的大規模群眾上訪。媒體調查顯示,在收回油井、要求民營投資者進行結算的過程中,以及針對投資者上訪時,政府都使用了強制手段。一些投資者是戴著手銬腳鐐在兌付油井款的公證書上按下了手印。 投資者一度與政府派來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暴力沖突,也曾集體赴各級政府上訪,但最終他們決定寄望于法律。 一位民營經濟研究專家用“開門引鳳,關門打狗”,形容陜北地方政府初期的招商引資,和之后通過策調整對民營經濟成果的剝奪。 據投資者反映,在陜北開采油田,如果打井失敗,每口井動輒上百萬的費用都是自己承擔,作為一個高政風險、高回報的產業,有人把陜北的石油開發比喻為賭博。但一度被看好的前景和當地的招商引資熱情,仍然吸引了數以萬計的投資者。 在開發的高峰期,這批企業家中已經有人開始考察中亞、蒙古等國的石油資源,準備進入投資。一度有這樣讓油老板們自豪的口號:“以前說哪里有小商品,哪里就有溫州人;將來哪里有石油,哪里就有我們陜北人。”然而,他們的一腔熱情轉眼便化作飛煙。 有合同的地方行政行為止步 朱久虎律師對《中國新聞周刊》說:“這個案子的核心是行政侵權。行政機關動用行政權力和暴力來干預合同。政府和民營投資者簽了協議,如果解除的話,要么雙方協商中止合同,要么就是通過法院中止合同,任何單方面的中止就是違約。” 他總結道:“一切有合同的地方,行政行為就必須止步。” 靖邊縣委書記和《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相約長談近2小時,坦稱自己壓力很大:“我們只是一個執行機構,決策和政策都不是我們自己定下來的,即使理解錯了也不是我們錯了,是上面理解錯了。” 當記者追問這個“上面”指的是誰時,他回答說是“省里”。 油田訴訟的意義 10月22日,《物權法》草案再次提交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此次草案中重點規定了“私人對其合法取得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國家保護私人投資及其收益”。 “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寫入了憲法,但尚需要在具體的法律中才能建立一個完備的私產保護法律體系,更有賴于在司法和行政實踐中將其落實。事實上,政府既可能是私有財產最有力的保護者,也有可能成為最大的破壞者。 “其實,民營經濟和私有財產最大的威脅就是來自政府。”經濟學家曉亮對《中國新聞周刊》說。 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對《中國新聞周刊》說:“在西方憲政史中,私有財產保護的一個副產品就是政府權力的限制。什么是私有財產?就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城堡。在一個政府權力得不到限制的地方,私有財產保護就是一句空話。” 而在實際的法律活動中,賀衛方認為最重要的實踐就是司法獨立的實體化,“不能由非司法機構來行使、干擾和蠶食司法權。法院的財權、人事能否獨立于政府之外?這個問題不解決,憲政法治公民財產的保護都是空話,偶爾取得小成績不算什么,還會有大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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