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誰說了算 媒體能否行使法官的權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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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09:17 現代金報 | |||||||||
誰來解開魯花的困惑 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是中國著名的花生油生產廠家,擁有總資產12億元,職工5000人。主導產品“魯花”牌花生油連續四年在中國農業博覽會上獲得“金獎”和“國家級名牌產品”,是“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
11月6日,魯花為了答謝寧波的消費者,開展了買油送金報等促銷活動,受到了消費者的熱烈歡迎。 然而,11月8日,魯花公司一位負責人來報社反映,寧波三家報紙以相同的文字,相同的照片,相同的定性,對其“發難”。筆者看到了那幾篇相同的報道,《大優惠的目的是偷漏稅》的醒目標題透著強烈的沖擊力。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兒?魯花公司負責人感到非常困惑。在此之前,曾有寧波當地的一些新聞同仁透露,這是專門針對與金報合作的企業采取的“懲罰性”措施。之后,這種消息越來越多。但我們始終不愿相信。而多起懲罰性“巧合”的不斷出現,的確正在不斷地加重著人們的困惑。 為什么又是“巧合”? 今年4月,中國著名的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金報合作,開展了訂光明牛奶送金報的活動,這是企業與媒體合作,實現雙贏的經營策略,最終深深受益的是廣大讀者和消費者。 但隨后,“巧合”就發生了。光明公司的一位負責人反映,寧波某報將一則則對于光明公司不利的舊聞收集起來,用“日前”、“近日”之類的字眼把時間模糊掉,當成新聞來發,誤導讀者。 收集來的舊聞占據著版面,必將減少讀者所需要的信息,損害讀者的利益。身為媒體,將讀者的利益置于了何方?筆者決不相信寧波某報會這樣做,但當光明公司的這位負責人,把某報的一篇篇攻擊光明乳業(資訊 行情 論壇)的報道拿給我時,我的確感到非常困惑。 作為媒體,首先應該明白新聞的最基本定義是什么。布萊爾說:新聞是新近發生的,能引人興味的事實。莫特說:新聞是最近報道的事情。陸定一說:新聞是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 新聞離不開“新”字。作為一個新聞從業人員,這些常識都應該懂。傳媒業發展至今,有哪一家媒體敢“收集”陳年舊聞來冒充新聞誤導讀者?有哪一家媒體膽敢如此濫施新聞霸權,用陳舊的新聞去損傷一個深受消費者歡迎的品牌?有哪一家媒體敢置自己的公信力和自己的職業道德于不顧,對與競爭對手合作的企業進行打擊? 因此,我們寧愿相信,這是某報個別從業人員,出于某種奇怪的目的所犯下的錯誤,我們建議某報徹查這個問題,以免個別從業人員損害報社形象。同時,對屢屢出現與金報合作的企業遭到攻擊的“巧合”進行調查,共同把眼下的種種傳聞化解掉。另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嚴格地把關,防止類似“巧合”繼續出現,再滋生出新的傳言。 媒體能行使法官的權力嗎? 魯花公司這位負責人提出,眾所周知,記者不是法官,報社不是法院,任何傳媒無權越俎代庖,擅自定性。可是,沒有司法機關的審判,沒有稅務部門的調查,魯花就被寧波三家報紙“宣判”了!11月8日,寧波的三家報紙,同時將魯花油的促銷行為定性為“性質是逃避了國家的稅收,實際上是一種偷稅漏稅行為……他們是通過非法手段,偷稅漏稅……” 這位負責人的困惑,其實也是很多讀者的困惑。新聞采訪權既不是行政權力,也不是司法權力,而是公民知情權和表達權的延伸。新聞法學專家魏永征認為:“媒介的輿論監督作為非權力的軟監督只能起引導作用,如果把輿論監督權力化就會導致‘新聞審判’,這是很危險的! “新聞審判”是嚴重違背新聞職業道德的行為。誰敢越過稅務機關,直接就宣布一個企業偷稅漏稅呢? 媒體是社會公器,不是少數人手中冰冷的工具!媒體的責任就是要向公眾陳述事實,它的肯定與否定,都會對公眾產生引導作用。不夠嚴肅、客觀和公正的報道,將給公眾和社會,帶來一種可怕的誤導! 光明乳業、魯花公司在寧波,都有過這種困惑。魯花公司這位負責人表示,寧波三家媒體同時以大篇幅刊登同樣的新聞,直接越權給中國著名品牌魯花油定性,既浪費了媒體自身寶貴的資源,直接損害了讀者的利益,更嚴重損害了魯花油的形象。魯花公司完全有理由,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作為一個新聞人,我對這種“巧合”也感到非常不解。在稅務稽查部門作出最終的決定之前,任何媒體的擅自定性都是越權行為,是典型的媒體審判,媒體應該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它只有輿論監督的功能。這不僅是一個常識,也是一個新聞人應該遵守的基本規則。 輿論監督是媒體新聞報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媒體的輿論監督,對于推進依法治國,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普及法律知識,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媒體絕不可以打著輿論監督的旗幟,損害公眾的利益,損害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誰能解開魯花的困惑? 誰在惡化投資環境? 光明乳業一位負責人說,在他們與金報合作后,光明乳業馬上就遭到了寧波某報紙接連不斷的攻擊,當時,他們感嘆,媒體竟敢以如此方式來惡化投資環境! 這次,魯花公司這位負責人,又對筆者發出了同樣的感嘆。 我們知道,寧波市委、市政府和廣大寧波市民,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打造出了一流的投資環境,這大大促進了寧波的經濟發展。也正是由于有這么好的投資環境,才吸引了金報的到來,促進了本地傳媒業的發展。 作為根植于寧波的媒體,我們應該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宣傳黨的方針、政策,推動寧波的投資環境進一步向好的方向發展,為寧波這顆長三角升起的明星贏得更多的尊敬。如果不斷有企業甚至是在中國深有影響的知名企業,接連很“巧合”地遭到媒體的不公正對待,遭到媒體以收集舊聞等方式進行攻擊,勢必人為惡化目前良好的投資環境,傷害投資者的熱情,損害寧波的良好形象。 光明乳業的這位負責人說,假如其他媒體以同樣的手段,讓與對方合作的企業,也很“巧合”地遭到攻擊,寧波的投資環境,將被個別媒體帶向何方?媒體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媒體如果利用權力謀取私利,無疑是變相的腐敗。這不僅會敗壞媒體自身的形象,還會敗壞黨和政府的形象。 為讀者服務,捍衛社會正義,呼喚良知,推動社會進步,是媒體的責任,如果媒體本身就是齷齪的,它如何對讀者和社會盡自己的責任?作為一個快速發展的城市,寧波以令人欽佩的胸懷,贏得了對手的尊重;作為這座城市的媒體,有什么理由不放棄小家子氣,以博大的胸懷,贏得同行的敬意? 媒體應該依法維權 今年5月18日,寧波某報在頭版刊登了“嚴正聲明”:“近日來,大量證據表明,有競爭對手及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大肆惡意收購本報……我們歡迎社會各界對我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同時希望舉報有損本報和讀者利益的不法行為,一經查實,將對舉報者給予5000元的重獎! 看了這個聲明,當時我就想,作為受害者,寧波某報在擁有“大量證據”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讓司法介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在已經擁有“大量證據”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再拿出“5000元的重獎”獎勵給舉報者。畢竟,作為媒體,我們都不是很富裕。更何況,這種做法將延誤公安機關查明事實真相的時間,給惡意收購報紙的“競爭對手及不法分子”銷贓毀跡的時間。 但是,某報就是不訴諸法律。這顯然不利于法制環境的建設,媒體應該依法維權,為人民群眾樹立一個典范,而不應該一說了事。 這種消極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有讀者懷疑這是某報在炒作:如果不是炒作,為什么不依法維權?當然,對于這種說法筆者堅決反對。像這種炒作,那些前進中的媒體是不會做的,只有缺少自信,缺乏思路的情況下,才會有媒體如此炒作,因為,這無益于媒體的發展。 今年10月30日,某報再次以《蹊蹺的“乾坤大挪移”》為題,對三張照片和金報相同“發飆”。媒體之間進行信息交流,在現代傳媒業中是非常普遍和正常的現象,金報以合法的方式合法地取得照片,某報不可能不了解這個基本常識,何至于拿出如此大的篇幅進行炒作?為什么不依法維權? 這一次,寧波某報業集團三家報紙刊發同一篇針對魯花油的定性文章,同樣的文字,同樣的照片,這又是什么行為?某報是否會再次以《蹊蹺的“乾坤大挪移”》為題,對另外的兩家媒體發飆?筆者建議,寧波某報如果認定其他兩家報紙“乾坤大挪移”,這次一定要依法維權。 坦然面對競爭 在寧波工作的這一年當中,我深深喜歡上了這個充滿活力的現代化城市。寧波周圍強市林立,然而,寧波人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勞動面對競爭、面對挑戰,經濟實力不斷增強,成為長三角地區一顆耀眼的明星。反過來想想,假如寧波人不是在發展中壯大自己,而是以其他手段損害競爭對手,它能有今天令人矚目的成績嗎? 媒體也一樣;ハ嘧鹬兀ハ嗵岣,才能在競爭中得到發展,從而,實現媒體與讀者的雙贏。如果以種種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只會損害自己的形象,引起讀者的反感。 雖然面對重重壓力,光明乳業在寧波依然得到了快速發展,贏得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信賴,光明乳業與金報的合作,也日益融洽,F在回過頭來看,光明乳業曾投訴的,某報利用收集舊聞等方式,詆毀光明的做法,除了損害自己的形象,并沒有給光明帶來任何影響。 去年5月,《南方都市報》刊登了一篇長篇報道,透露上百企業反映向南方都市報投放廣告即被深圳某集團列入“黑名單”進行制裁并以“批評報道”相威脅,此事引發了全國傳媒業和有關領導的關注,并引發人們對于媒體霸權的討論。 而發生在寧波的種種“巧合”,正在不斷強化著人們對某報不正當競爭的種種猜疑,因為現在正在進行著的種種“巧合”,比起《南方都市報》的遭遇更甚,與金報合作的企業遭遇到的不僅僅是威脅,而是實實在在的“批評報道”。假如這種做法被眾多媒體爭相采用,必將惡化寧波的社會環境,寧波的傳媒業將走向何方?寧波的媒體從業人員,如何面對讀者的質疑? 媒體承擔著社會賦予的責任,媒體也肩負著人民賦予的使命。我們知道,寧波媒體中大多數有正義感的新聞同仁,曾在這方面作出過不少努力,我們愿意與他們一起,繼續朝著這個目標攜手共進! 不開發票就是偷漏稅? 馬喬 從理論上說,不開發票是一些企業規避繳納稅收的方法之一,但最終怎樣,則要看實際情況而定。我國的稅收征管實行的是申報納稅和核定納稅相結合的制度。這在我國《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里都有規定。稅務機關采用申報納稅方法征收稅金時,要依照應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發票等等計算應征稅金。在這種情形下,企業售貨不開具發票,可能出現偷漏稅。 如果稅務機關采用的是核定納稅方法,則不一定依據發票、賬簿、報表計稅。通常的核定依據有:(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賦水平核定;(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 現實中,申報納稅和核定納稅也是并存的。一般說,申報納稅法主要在應稅金額確定較容易、納稅憑證較完備的企業中進行。而對于大量的應稅金額不易確定的個體戶和小型企業,稅務機關通常采用核定稅制征稅。這樣做主要為方便征稅和降低征收成本。 發票的功能并非僅僅是稅收憑證一項,它還具有消費者依法維權的證據等功能。只根據經營者沒有開發票就說人家偷漏稅是不慎重的,也是不嚴肅、不負責任的。偷漏稅與否,只有稅務機關才有權確認,其他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充當“審判官”。 我看魯花促銷 趙強 媒體關注商業活動,主動監督國家稅收是否流失,都是好現象,值得倡導,但是筆者認為,是否提供發票與偷稅漏稅沒有必然聯系,僅僅憑沒有現場開具發票的情況就斷定魯花公司此次促銷“實際上是一種偷稅漏稅行為”未免有些草率。 為什么這樣說呢?這和我們國家稅制有關。從專業的角度來說,商品流通環節的稅收叫流轉稅,在我們國家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等,其中增值稅是流轉稅中的主體,企業銷售商品一般需在銷售的各個環節繳納增值稅,稅負由最終消費者承擔。企業有沒有偷稅漏稅要看它在它本身的銷售環節有沒有向稅務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按時納稅,這和開不開發票沒有必然聯系,開發票的要繳稅,沒有開發票的也要繳稅。 另外,增值稅對生產銷售企業來說只針對增值部分納稅,所以有進項抵扣,為了保證國家稅收不流失,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嚴格控制、分級管理。因此,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在稅收管理和發票提供上不是一致的。比如,一般納稅人基本上不允許向非一般納稅人、個體戶、自然人等直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零售發票和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稅。即使是一般納稅人相互間業務往來也要提供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等證件才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票。因此一些生產企業或者批發企業在促銷活動時,為了搶時間,采取簡便手續,沒有及時向稅務主管機關申領零售發票開具給顧客,雖有不妥,但不能以此斷言這種行為就是偷稅漏稅,只要他們合并銷售額,及時申報就沒有偷稅漏稅。相反,如果他們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顧客就真的違法了。 還有,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一般是計入企業的銷售費用的,只要沒有加價增值,對這部分的金額促銷企業不應該負稅,否則就是重復征稅了。如果媒體真的懷疑某企業有偷稅漏稅行為,應該首先向稅務部門舉報查證,而不應該自己直接去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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