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六大家具商承諾 家具售劣欺詐商場先行賠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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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10:04 東方網-文匯報 | |||||||||
記者田玲翠報道 本報訊 “誠信經營,不售劣,不欺詐,一旦發生欺詐行為,經行政監管部門認定后,一律由商場先行退一賠一。”昨天,本市紅星美凱龍、吉盛偉邦、盛源大地、月星家居、曹家渡家具商城和好百年6家家具商場,向社會承諾對“問題家具”實行商場先行賠付制。
今年10月20日,本報刊發的“問題家具混過兩道關”報道,反映了一些家具商場對進場銷售的劣質家具不加阻攔,以致消費者買了“問題家具”想討回說法難上加難:商家推說誰家賣的家具就找誰,網絡銷售更以“只提供一個供貨平臺”為由,對商品質量概不負責。在市消保委受理的消費者投訴中,商家與廠家相互“踢皮球”的現象不在少數,特別是一些店鋪式經營的商場,在廠家撤柜離場或者廠家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不負責地把皮球最終“踢”給消費者。 為能堵住“問題家具”流向市場的通道,市消保委和市家具行業協會共同向本市的大型家具商場發出倡導,要求像家電、百貨行業一樣,公開向社會做出“先行賠付”的承諾。這一倡議得到了6家大型家具商場經營者的響應。 “先行賠付”法律依據 《消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21條規定,“銷售者對其售出產品的質量實行先行負責。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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