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據中新網報道,節后的職場熱鬧非凡,一邊新人忙應聘,一邊舊人換崗位,跳槽頻頻引發維權高峰。過年以來,上海市勞動保障局12333電話中心接到上百個欠薪、欠保舉報電話,但其中有10%以上的勞動爭議因超過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
據了解,超過法律申訴時效大致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勞動者不知道申請仲裁應在發生勞動爭議60天內提起;二是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后,在計算社保繳費金額時發現原單
位要么沒交足,要么沒按時交,等提起仲裁申請為時已晚。根據《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市仲裁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如果由于種種原因,員工在離開單位后提起申訴,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起申請,否則將喪失維權的機會。”
當然,勞動仲裁針對特殊情況對時效性進行了放寬調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可例外,諸如:當事人患重大疾病、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情況。此外,如果當事人曾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過調解,在計算時效時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將該部門的處理時間予以扣除。同時,當仲裁委員會發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書后,即使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同樣會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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