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銘柯
4月26日,轟動中國資本市場的王益案塵埃落定。昨天是王益在一審判決后的10天上訴期因周末順延至周一的最后截止日,《第一財經日報》在晚間8點30分,從其代理律師許蘭亭處獲悉,其未收到王益上訴要求,此前王益基本認可一審判決,表示放棄上訴。
此前,在4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檢方指控,王益受賄金額共計1196萬元。其中538萬來自香港商人李濤。另外630萬元則來自云南昆鋼朝陽鋼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宏,他通過王益胞弟王磊或直接向王益行賄共12次。剩余的30萬元,則為王益幫助另一位名為王磊的人士(非王益胞弟)為其他企業辦理貸款。王磊得300萬元好處費,給了王益30萬元作為酬謝。
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郭光告訴本報,我國現在對于死刑很慎重,王益被判處死緩基本上等于保住了性命。如果犯人在兩年有效期內表現好的話,是可以從死緩減刑為無期徒刑的;如果再表現好的話,還可以從無期減刑為有期徒刑。
在我國,很多因貪污受賄落馬的官員及國企干部被判死緩后沒有提起上訴。比如,北京市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