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的原山西省紡織品進出口公司經理陳補元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貪污公款,涉案金額共計20余萬元。5月26日,陳補元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經查,2000年,經時任山西省紡織品進出口公司經理的陳補元批準,王宏成立了天津開發區宏氏達公司。為了感謝陳補元關照,王宏在2001年4月到5月期間送給陳補元好處費1萬元。2004年12月,時任山西省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天津辦事處主任王宏為將公司三套價值65萬元的住房據為己有,在陳補元的示意下,在2005年2月為其"上貢"10萬元。
2007年3月,陳補元安排其公司辦公室主任梁某幫其購買假發票。同年4月到5月間,陳補元用梁某購回的假發票,以在深圳高交會、廣州廣交會支出布展費、宣傳費等名義安排公司財務科作報銷處理,套取公款11.3萬余元,據為己有。案發后,陳補元將贓款全部退回。
法院認為,陳補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收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鑒于其積極退贓,承認大部分犯罪事實,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記者 辛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