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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旋轉門的國企董事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3:50 正義網-檢察日報
陳定明身為國有公司老總,卻利用權力為自己的私營公司謀利 盡管因患有多種疾病而在監外服刑已經五個多月了,62歲的陳定明仍然處處感到作為一個罪犯的不自由和不習慣,隔三差五要到醫院檢查身體,出門要經過批準,更別提旁人的指指點點了。這個浙江省舟山市水產局的“末代局長”是在今年6月13日被舟山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的。一人犯下五宗罪,陳定明由此創下了舟山歷史上官員犯罪名目之最。 自稱“老實人”的陳定明是怎樣走上犯罪道路的?日前,記者通過翻閱案卷、采訪辦案人,漸漸揭開了這個謎團。 給情人租房讓老板買單 1993年,陳定明被任命為舟山市水產局局長。在此之前,以“老實人”自居的他一直在水產部門工作,倒也沒傳出他有什么風流韻事和經濟問題。不料,當上局長的第二年,“老實人”開始變壞了,早有家室、兒子都快成家的陳定明認識了一位方小姐,并在外面給她租房子,但他又不想付房租。剛好此前在陳定明的要求下,舟山市定海區水產局大樓賣給了舟山經濟開發區的一家房產公司。于是,陳定明就打電話給該公司經理劉某,要他給解決房租。劉某哪敢說不,從1995年到1997年,共給他報銷房租費1.8萬元。 自從劉某輕易給他報銷房租后,認為“自己在向別人伸手方面膽子很小”的陳定明開始變得膽大起來。1995年至1998年,陳定明為定海某建筑工程公司經理王某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過幫助,1998年過年時他收下了王某送上的2萬元。 1999年,陳定明將舟山市水產局駕駛員袁某一下子提升為局辦公室副主任,袁某為了感謝,送給正在裝修新房的陳定明三臺空調。 1200多萬元公款挪給自己的私營公司 2001年9月,舟山市政府決定撤銷市水產局,組建海洋與漁業局,陳定明被任命為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下屬國有企業舟山海望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望公司)董事長。 上任剛一年,陳定明決定設立海望公司小金庫,名義上是為了給公司的職工搞福利,實際上卻是為自己的利益考慮。2004年1月,陳定明從小金庫中提取26.3萬元,作為2003年度獎金分給海望公司的11名職工,其中他一人獨得10萬元。 2003年12月,由陳定明提議并組織,原海望公司的16名職工共同出資成立私營公司舟山市海興遠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興公司)。為遮人耳目,陳定明以妻子葉某作為控股股東的名義入股,實際上這家私營公司的控制權和經營權都為陳定明掌握。為了能夠讓海興公司賺錢,從而使自己獲得更多分紅,陳定明打著“為了減少海望公司經營風險”的幌子,私自決定先后8次將海望公司的1200多萬元公款借給海興公司。2004年底,得知審計部門要對自己進行離任審計,陳定明才將這1200多萬元錢陸續還給了海望公司。 “巧”吞公款65萬 2003年4月,陳定明將海望公司所有的海望8號船以80萬元出售給個體船主王某,但別有用心的他沒有告訴單位財務做賬。后來,王某一直拖欠這筆船款,陳定明也不催討。2004年底,陳定明即將離任海望公司董事長,見海望8號船仍以固定資產掛在單位賬上,他產生了核銷該賬并侵吞船款的念頭。于是,陳定明先向受委托前來對他進行離任審計的舟山某會計事務所出具虛假證明,稱海望8號船因非法作業已被沒收,后又向海望公司董事會謊報海望8號船被沒收了,使海望公司董事會作出海望8號船作財務報損調整的決定。 2005年初,陳定明離任海望公司董事長后,多次向王某催討這80萬元欠款。為了讓王某盡快將這筆錢打到自己的賬上,陳定明擅自免除了王某的15萬元債務,并對王某謊稱65萬元已由其個人入股的私營企業海興公司代還給海望公司,叫王某將65萬元支付給海興公司。就這樣,陳定明用欺騙手段將海望公司公款65萬元巧妙地據為己有。 公家的生意讓私營公司做 陳定明一手掌控兩家公司,一個國有,一個私營,孰輕孰重?他心里明白。2004年1月,海興公司成立后不久,如前所述,陳定明就挪用了千萬元公款給自己的公司“輸血”。這還不夠,陳定明見海望公司的生意不錯,就干脆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決定與海興公司簽訂掛靠協議,允許海興公司以海望公司名義從事遠洋項目代理業務。2004年1月至11月期間,海興公司通過從事與海望公司同類業務,業績迅速上升,當年陳定明得到的分紅加利潤達33.9萬余元。與海興公司的興旺相反,2004年海望公司的利潤急劇下降。 2005年2月,已經快60歲的陳定明從海望公司董事長的位置下“光榮”退休,又一頭扎進自己的海興公司的經營中去。他一邊在家拿著國家給的退休金,一邊享受著海興公司的超級分紅。2006年1月,海興公司對上年的利潤進行分紅,陳定明分得71萬元。 不能讓公家肥水流入私家田 從一個“老實人”到一個犯下五宗罪的罪犯,陳定明的變壞固然與他主觀上存在的“腐敗因子”不無關系,但是,目前國有公司運作中的不規范和缺少有力的監督加速了他的蛻變。浙江省檢察院一位資深檢察官分析說,陳定明身為國有公司董事長,卻又掌控著自己控股的私營公司,國有公司的錢如何支配全由他一人說了算,董事會形同虛設,而且董事會中不少人也是私營海興公司的股東。這種沒有監督、公私不分的體制很容易讓原本“老實”的陳定明身陷“旋轉門”——用公家的資本賺自己的錢。 尤其是陳定明犯下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更是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造成的。海興公司成立時,陳定明出資用的雖然是妻子的名義,但實際上都是他一手操作,公司的經營業務跟國有公司一模一樣,而有關部門包括海望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居然都沒有及時發現、制止。這位檢察官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一個新罪,它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巨大非法利益的行為。盡管這一罪名是新增設的,但此類行為卻由來已久,尤其在中小型國有企業中更為典型,已成為許多國有企業虧損的一個重要原因,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防止公家的肥水流入陳定明之流的私家田,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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