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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立的罪與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17:55 《法人》
原本仕途順暢的前中煤建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榮立因為私自高息從外國金融機構貸款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從而使自己面臨牢獄之災 文 本刊記者 呂斌 現在,看守所中的原中煤建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榮立和他的律師恐怕都在焦急的等待著一份判決書,自從2007年7月“張榮立濫用職權案”開庭以來,已經三個月過去了,判決結果仍遲遲沒有下來。 張榮立,1956年2月7日出生,原中煤建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主管集團海外建設項目工作。據了解,已于2003年與中煤進出口集團公司合并組建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的原中煤建設集團公司是原煤炭部、國資委直屬大型國有企業,在冊職工3.34萬 人,資產總額高達32.9億元。 張榮立之所以被提起公訴,源于由他負責的一項海外工程項目。2002年,中煤建設集團公司與印度國家公路局簽署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獲得了印度主干道改進項目二號國道KM250.00至KM307.50現有二車道路段的四車道改造和強化工程施工項目。身為主管集團海外項目的副總經理,張榮立自然而然地成為該工程的主要負責領導。 負責該工程具體施工的是中煤建設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中煤建沈陽工程有限公司。而中煤建沈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峰是張榮立的同學,兩人私交一向不錯。 中煤建沈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印度國家公路局該工程項目后,郭峰希望自己的弟弟郭超能夠負責該工程一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隨即,張榮立未經集團公司同意,就在2002年6月擅自以中煤建名義任命郭峰的弟弟郭超為該項目經理。而此舉也是張榮立濫用職權的行為之一。 該工程實施一年后的2003年年初,中煤建沈陽工程有限公司財務出現問題,流動資金無法籌備。而此時,張榮立又違反國家關于借用國外貸款的相關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同意郭峰向印度SREI國際融資有限公司申請商業貸款。 按照程序,印度SREI公司派代表于2003年年中專程趕往北京,調查中煤建的貸款資質。此時,張榮立在未請示上級的情況下,私自代表中煤建會見了該公司來京調查的工作人員,并出具各項資質證明,最終促使該公司同郭超簽訂了總金額為7484.1656萬盧比(折合人民幣1313.0115萬元)的貸款協議。 根據協議規定,該項貸款貸期為18個月,利息率高達17%-21%,遠遠高于國內貸款利率。由于此后工程施工出現問題,使得中煤建在正常投資之外,平白造成一千多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2005年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偵支隊經偵隊將張榮立查獲歸案。同年10月17日,經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批準被逮捕。2006年3月1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榮立涉嫌濫用職權罪,移送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榮立目無國法,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請示,擅自同意向海外公司貸款,給國有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有公司的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現在,雖然已經開庭三個月了,但案件仍舊沒有宣判,北京東城區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法人》,因為該案案情重大,審理工作比較繁瑣,所以才一直懸而未判。 反思張榮立案,盡管案情并不復雜,但是,他給國企老板們的警示卻意味深長。如果你是國企老板,也許這一切都只是一個難以補救的錯失,但是,法律對國有資產的保護要求國企老總們必須在法律政策邊界上謹慎從事,防范風險,否則,面對的將是無情的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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