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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主任涉貪32萬公款引爭議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4日 07:20 北京晨報

  晨報訊(記者 李婧) 昨天,原海淀區(qū)政府原街道工作辦公室主任王秀芝又走上市一中院法庭。在一審中,檢方指控稱王秀芝貪污公款34萬元,但法院在判決中只認可了兩萬余元的貪污數(shù)額,判決生效后檢方提起抗訴。如果認定貪污34萬元,王秀芝的刑期可能會上升到10年!

  公訴人稱,2003年10月,她使用虛假事由發(fā)票報銷,貪污公款1.8萬元,幾天后又貪污
公款4776元購買了一部手機。此外,2002年至2003年間,王秀芝通過各種手段將單位公款65萬余元掌控在個人手中,并將其中32萬余元占為己有,其中在向本部門工作人員發(fā)放獎金過程中,侵吞12.45萬元,在向各街道辦事處干部發(fā)放獎金過程中,侵吞公款2.6萬元,并將公款17萬余元占有。

  王秀芝的辯護律師認為,檢方的證據(jù)存在大量的一供一證,屬于疑罪,其行為應(yīng)該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一審法院采納了王秀芝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該院一審判決王秀芝貪污公款兩萬余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七個月。

  檢方不服法院判決,提起抗訴。檢方認為,王秀芝在偵查階段及庭審時的供述均承認其掌控在個人手中的公款有65萬元,單位財務(wù)人員也證明了這一點,由于其不能證明32萬元的去向,應(yīng)該屬貪污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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