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提供重要辦案線索,他表示曾送給原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20萬美元,從而牽出劉克田犯罪案
21日,記者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證實:沈陽“巨貪”、原沈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任職期間瘋狂斂財,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共計24起,累計涉案金額高達2700余萬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下發了改判死緩的
終審裁定。
2005年初,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夏任凡腐敗案作出二審裁定,判處其死刑。隨后按照法律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據悉,夏任凡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緩的理由是:“提供了重要辦案線索。”
輝煌過去
千萬打造個人“莊園”
夏任凡在擔任沈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瘋狂斂財。法院查明,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擅自將沈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1252.8萬元轉入董某及其親友的個人賬戶,其中1106.8萬元用于建造個人“莊園”。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在董某為沈陽客運集團公司購買煤炭過程中,夏任凡指使董某采取虛開發票的手段,騙取沈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279.5萬元,用于個人“莊園”購煤等支出。
此外,從1997年開始,夏任凡每年以“補充沈陽客運集團公司招待費”的名義,向下屬南站長途客運分公司索要“賬外款”12萬元,為其個人“莊園”安裝衛星接收和空調設備。
夏任凡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如1999年10月,夏任凡利用負責審批新開客運線路的職務便利,借沈陽靚馬集團公司申請開辟客運線路之機,向沈陽靚馬集團董事長王某索要陽光溫室大棚兩個,價值人民幣17萬余元。
揭發檢舉
曾送副省長20萬美元
2003年2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夏任凡死刑。夏任凡不服提出上訴。在其多條上訴理由中,表示自己曾通過中間人,送給原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20萬美元,從而牽出劉克田職務犯罪案件。
不過,遼寧高院二審審理認為,夏任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且在案發前絕大部分不退還,行賄犯罪情節嚴重,應予嚴懲。遼寧省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為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綜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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