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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前代理挪用公款在香港被判入獄38個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10:07 新華網

  新華網 香港11月14日電 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前代理人陳金康,涉嫌挪用集團資金共約500萬元,14日在香港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名,被判入獄38個月。

  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的消息,46歲的陳金康曾受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委托,處理集團在香港的會計事務。香港廉政公署的調查發現,陳金康獲該報業集團委托管理在香港的多個銀行戶口,以及向其主事人匯報財政狀況。

  2002年12月至今年1月期間,陳金康被指在54張由這些銀行戶口發出的支票上,偽冒授權簽署人的簽名,以挪用有關款項。為隱瞞有關勾當,陳金康更改銀行存折影印本上的記項,并每月把有關影印本提交給集團的會計部。通過這些欺詐手法,陳金康挪用集團款項共逾494萬元。

  陳金康在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挪用集團款項,并透露已在賭博中輸掉所有挪用的金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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