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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忠梅: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公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4日 09:20 第一財經日報

  專訪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呂忠梅

  本報記者 田享華 發自上海

  呂忠梅既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大學的教授,同時也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作為法律家,她又把她的理論、理念貫徹在司法實踐當中。這次就司法改革的話題,
《第一財經日報》對其進行了專訪。

  《第一財經日報》:目前全國的基層法院系統經費狀況如何?司法改革最核心的問題是經費保障嗎?

  呂忠梅:全國基層法院系統的經費不是單純的“短缺”,而是“不平衡”。這是由基層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造成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自然就造成了法院經費的不平衡。東南地區省市的不少基層法院并不缺經費,情況比中西部地區要好得多。

  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經費保障體制的改革,現在大方向是地方法院的經費由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統一負擔。它是一個重要問題,但不是最核心的問題。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公正,核心問題是司法權的統一性,這既要求法律制度上的統一,也要求法律實施上的統一,統一性是保持公正的必要條件。

  《第一財經日報》:要求司法權的統一性,是不是也涉及到拒絕行政權的干預?

  呂忠梅:根據我國憲法,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兩種并列的權力,但建國后,我們的法院設置是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法院,同時在人事和經費上都由地方管轄,這種制度安排使司法權很難與行政權相對隔離。

  但是,司法要保證權威性和公正性,又必然要求它遠離行政權,市場經濟越來越發達,司法審查的范圍日益擴大,“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也越多,在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建立“隔離帶”是非常重要的,淡化這二者之間的經濟聯系就是實現這種隔離的一個好辦法。

  我們應該明白,中國是一個法制統一國家,“地方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這種統一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實現,包括通過中央財政統一撥付法院經費才會使得“地方法院”的國家屬性得以保障。

  《第一財經日報》:基層法院的經費短缺或者不平衡在您所在的湖北省情況如何?它的后果是什么?

  呂忠梅:湖北省基層法院經費原來也存在較大的短缺,有些地方財政按基層法院“人頭費”每年2400元撥款,其余經費靠法院自己解決,財政經費平均每個月200元,相比發達地區的基層院,差別達十幾倍或數十倍。但是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高度重視,在湖北省級財政近年穩步增長的情況下,從今年開始對基層法院人均經費不足1萬元的,給予補足到1萬元,但是這個數額算下來還是偏少。

  作為中部地區,比經費問題更嚴重的是缺法官,在有的基層法院,已經沒有了35歲以下的工作人員,也沒有一個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年輕人;還有的法院是參加司法考試資格的人考取一個走一個,要么改行做律師,要么到東南沿海城市繼續做法官。

  《第一財經日報》:這可能是一個悖論,大量的法學院畢業生最后出來并沒有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而不少司法考試通過者在東南沿海城市也未必能找到非常合適的工作?

  呂忠梅:這涉及到法官遴選制度的一個問題,是不是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法庭的法官都必須是一個標準,是不是在法院工作的每一個從事一定審判工作的人都必須是法官。其實,基層法院處理許多一般性糾紛,案件的性質單一、糾紛比較簡單、適用的法律非常有限,只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司法技術就完全能夠勝任,不需要有那么高條件的人。

  我去法國,問過他們的法院情況,他們的法官只有不到2000人,而法院的整個人員達到20000多,其中也有許多是從事小額裁判、輔助法官裁判案件的司法人員,我們看到他們自己在名片上翻譯成“推事”,就是這樣的一些既從事一定的審判,但又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法官的人。當然,他們有可能在未來成為法官。

  這種制度可以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法官制度也是可以根據司法糾紛性質和復雜程度的不同,設計不同的任職資格標準,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

  《第一財經日報》:法學院畢業生或者司法考試通過者多數人不愿意到基層法院工作主要是因為錢嗎?

  呂忠梅:不是的,我曾經做過一次超過1000人的調查,主要針對專業政法院校的大學生。調查的結果是絕大部分學生不愿意去基層法院工作,我們的問卷原因選項很多,但是排在第一位的不是工資偏低,而是自我價值難以實現。第二位才是工資,第三位是職位升遷。

  《第一財經日報》:這次司法改革,帶來直接的成果就是基層法院可以拿到更多的錢了,那么這些錢怎么花,有沒有機制保障?

  呂忠梅:在經費上的改革,首先就是要搞清楚,全國需要多少法院,如何設置法院?一個法院需要多少人,一個人需要多少錢?多少人辦一個案子,一個案子需要多少錢?把這些問題弄清楚了,才能解決好給多少錢,這些錢怎么花。到目前為止,這些問題都還在探索之中。

  最高院的改革綱要對此的措辭也用得很恰當,就是“探索”經費預算、評估、監督機制。

  《第一財經日報》:那么目前探索有什么進展?

  呂忠梅:全國的情況,我不是太清楚,但是湖北省已經在進行審判成本收益調查和分析,F在已經獲得了一些數據。一般而言,法院的開支主要包括“人頭費”、審判經費、日常運轉經費三個方面,其中核心是審判經費的測算,比如一個刑事二審案件需要三個人組成合議庭,兩個月時間,將其成本進行核算是可行的,我們去年已經做了這項工作,這些都可以算得清楚,考慮到地區差異,它應該在一個幾千元到幾萬元的幅度之內。

  經過科學預算后的經費一旦到手,配套的跟蹤評估機制、及時監督機制也不可少。

  《第一財經日報》:除了經費這一塊的改革,是否在法院設置上也有一些突破?比如不再根據行政區域設置法院?

  呂忠梅:行政區與司法區的不重合,是許多國家保證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離的重要制度安排,實踐證明也是成功的。我們可以考慮借鑒其中一些合理因素,進行制度設計,如我國現在的海事法院設置,還有省行政區域內實現部分地區跨行政區域設置法院是可能的。

  在很多基層法院,一年到頭可能也沒有多少案件,如果鄰近的幾個縣基層法院合并,再設置一些人民法庭以及巡回法庭、流動法庭,那么有限的資源即可以優化配置,也方便老百姓打官司。

  有些地方可以定期審理一些案件,現在打電話也方便,甚至可以預約法官,到某個時間某個地點處理案件。這樣使得有限的財力實現最高的效率。

  《第一財經日報》:這次司法改革的難點是什么?它會遇到什么樣的阻力?

  呂忠梅:第一個難點肯定是法律上的,司法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須依法進行,憲法和相關法律都要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而不斷修改,我們應該嚴格禁止突破法律進行司法改革,這與經濟改革的路徑完全不一樣。

  第二個是司法改革必須自上而下,嚴格限制地方創造司法改革的經驗,所有的改革都應該是由中央或者最高院的統一部署,這是保障司法統一性的必然要求。這一改革過程應當理性、有序、依法進行。

  第三個是觀念上,司法改革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經費上的保障,司法改革所需要的資金支持尤為重要。

  第四個是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這一次司法改革應該是法律家的實踐經驗與法學家的理論設計相結合的典范,同時也是最難做好的,需要各方找到社會利益的平衡點,然后不斷協商與論證,優中選優。

  最后,達成廣泛共識的方案得到有效執行才能保證司法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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