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明杰) “起訴書里內容有5處與事實不符。其一,中新集團的性質不是國有公司,那筆錢就不能被叫做公款;其二,起訴書里說王銳挪用300萬為他人償還債務,卻沒有提出王銳給誰償還了,這沒有根據……”被指控挪用公款的中新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前副總王銳剛被帶上法庭,就一板一眼地對檢察機關發難,他的語氣抑揚頓挫,對自己也用“王銳”稱呼,完全是用書面語言來為自己答辯。
今年43歲的王銳被檢察機關指控為涉嫌挪用公款300萬。檢察機關訴稱,從1993年至1999年被公司解聘前,他任中新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財務副總經理,主管公司的所有業務工作。1997年9月30日,王銳利用職務之便,以委托購買國債為名挪用本單位公款300萬元人民幣,為他人償還債務,至今未還。2004年8月4日凌晨,王銳被海淀檢察院反貪局查獲歸案。
王銳剛被帶上法庭時,他的兄弟坐在旁聽席上抬手向他致意,隨著法庭調查開始,坐在王銳兄弟身邊的一位中年婦女不斷地擦眼淚。與旁聽親屬情緒激動不同,王銳在法庭上,思路一直比較清晰,還一再對法官的提問表示“你這個問題問的好”。王銳幾乎完全靠自己辯護,而他的兩名律師的工作幾乎就剩下表態說“同意被告意見”。王銳在檢察機關出示的每一個證據之后,都提出異議。首先一再強調自己的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接著否認證人證言中所有涉及他挪用300萬的內容,他提出這些證人有的他都不認識,而且都是利害相關當事人,不具有證人身份,并要求法庭當庭播放證人證言的錄音。王銳說,那300萬是中新公司交由另外一家公司購買國債的,雙方是有合同的,而對方違約后,卻到中新公司反映以300萬購買國債是王銳個人行為。截止到記者發稿時,法庭調查還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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