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慈善十年(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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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1日 16:27 中國《新聞周刊》 | |
自律:慈善機構監督不可少的另一面 對慈善機構監督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慈善機構的自律。像中華慈善總會,設有監察委員會負責對本會進行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此為內部審計。另外,中華慈善總會與上海慈善基金會都邀請國際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審計報告向社會公開,但目前國內大多數慈善組織不太可能做到這一點。 鄭功成指出,目前國內大多數慈善組織主管單位多是官方機構,它們往往有干涉慈善機構的權力,包括負責人的推薦、任免甚至慈善項目的實施,政府與慈善機構的關系實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與慈善機構作為一個獨立法人團體的法律地位不相吻合,也無法實行自律。 “香港的做法很值得我們學習,他們的慈善機構通常借助外部力量來規范自身”,鄭功成說,香港政府對慈善機構一直采取不干涉政策,香港的慈善機構在機構行政部門之外,還會設立各個專門的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由社會上有聲望的、熱心于社會公益事業的人士擔任,他們不光參與,而且擁有相當大的決策權,而慈善機構的理事會通常扮演著秘書和執行者的角色,這種情形與內地一些慈善機構“形成小圈子,生怕外邊的人分享其權力”的氛圍有著巨大差別。 在香港,除了慈善機構自身的自律外,還有超越各個機構之上的集體自律,這主要通過團體聯合會的形式進行。如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香港基督教播道會聯會等團體均對其會員機構有具體的要求與指導,以保證各慈善機構以整體的公信形象立足于香港社會。 在美國,全國慈善信息局和公益咨詢服務所每年都會向社會公布它們所作的關于各個慈善機構的調查,內容涉及基金會的捐贈額、財政資助以及項目運作費用百分比等方面。 而在中國,類似的公益組織評審機構還沒有形成,慈善機構的財務公開機制也沒有建立起來,很多慈善機構把自己的財務狀況視為內部機密。 “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滯后,根本原因不在經濟發展落后和慈善資源不足,而在于法制欠完備。” 在日前舉行的首屆國際慈善法律國際研討會上,鄭功成指出。 鄭功成認為中國缺少一部完整的針對慈善組織的法律,為此,鄭功成在首屆國際慈善法律國際研討會上建議,中國需要制定專門的慈善機構法,以確立慈善機構獨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確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及其管理、運行的基本準則和監督機制;同時,取消現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機構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讓慈善機構真正獨立承擔起自己的民事責任;還應確立完善、統一的慈善稅制,應取消企業所得稅法規中對企業捐贈只能在年應納稅額3%以內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限制性規定。 2001年,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方案在遼寧省試行,試行地區的個人和企業用于公益性捐贈,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2004年,試點范圍擴展到東北三省。“接下來擴展到全國范圍是必然的”,鄭功成說。 今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其中一條為:對企事業單位、社團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贏利性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將鼓勵社會慈善行為的政策措施寫進社保體系試點方案,這在十幾年的社保改革中還是第一次。鄭功成認為,這意味著社會慈善事業已被政府視為整個社保體系的一個必要和有益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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