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多胡志標有望兩年后出獄 為何少坐12年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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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4日 18:20 贏周刊 | |||||||||
標王夫妻的案,算是塵埃落定,一個詐騙罪不成立,一個商業受賄罪證據不足,減刑不僅對兩人意義深遠,更為重要的恐怕在于司法改革后法官司法理念的嬗變,如果全社會的法制意識早日確立,企業家就會少犯或不犯類似胡志標那樣的一宗糊涂罪。 避稅一直是企業的一項重大財務籌劃,“關聯交易”越來越多,稅務總局終于不再坐視不理,以后企業再心懷僥幸恐屬不智,因為懸在頭頂的監察之劍隨時可能墜落。
——編者 □贏周刊記者 林俊敏 還有兩年就可能重獲自由 2000年4月18日,廣東愛多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號稱一代標王的胡志標在汕頭被警方羈押,并在同年10月16日被正式逮捕。2003年6月19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初審判決:胡志標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總和刑期2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 宣判后胡志標不服提出上訴,并在終審判決得到改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25萬。由于胡志標從2000年4月已經開始收押,根據法律規定,判決前先行收押的,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所以胡志標的刑期將在2008年結束。胡志標的辯護律師孫振科分析認為,經濟型罪犯在服刑期間一般都會表現良好,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很大,因此估計胡志標再過兩年時間就可以重獲自由。 “愛多案”的另一重要人物——胡志標的妻子林瑩也在2004年9月27日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其刑期由一審判決的8年改為4年。由于林瑩從2002年10月開始被羈押,因此其刑期便只剩下兩年,湊巧的話,夫妻倆有望同年出獄。 胡志標票據詐騙罪不成立 對于胡、林兩人的輕判,外界或以為其辯護律師居功至偉,但同時身為胡林兩案二審的辯護律師孫振科則表示,他走的只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在處理胡志標一案的時候,孫振科分析證據后認為,挪用資金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沒有回旋余地,但用以認定票據詐騙罪的主要證據存在瑕疵,而且數罪中票據詐騙罪量刑最重(15年徒刑,45萬元罰金),因此重點在票據詐騙罪上入手。 1998年,愛多公司在出現經營危機、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胡志標仍繼續與其貿易伙伴汕頭市國安物資貿易公司等四家貿易伙伴簽訂了41份購銷合同,約定由這四家公司向愛多供應價值34153092.35元的VCD影碟機零配件。愛多公司在收到價值32981657.51元的貨物后未能如期交付貨款。在上游公司多次催討貨款后,胡志標明知銀行賬戶資金不足,仍指使財務人員開出12張金額共計為31154603.59元的空頭支票。1999年2月11日,愛多公司和國安公司、豐悅公司簽訂協議,保證其所簽發的支票能按時兌現,并約定國安公司在收到支票后繼續供貨給愛多公司;次日,愛多公司又與豐悅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豐悅公司向愛多提供價值1400萬元左右的電器配件。這兩份協議是后來一審認定票據詐騙的主要證據。為防止受騙,兩家公司并未如期向愛多供貨,在2月22日發現支票不能兌現以后,就不再履行協議,而是繼續追債。 孫振科辯稱:胡志標簽發支票時已經取得貨物,因此并非為了騙取財物,不構成犯罪。對于1999年2月簽訂的協議和合同,孫振科質疑說:“2月11日的協議上沒有簽名,1月22日的合同上沒有產品名稱、數量、型號和單價約定,這些不符合愛多公司經濟交往的慣例。”因此他認為,作為票據詐騙罪主要證據的兩份協議存在明顯證據瑕疵,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二審判決基本采納了他的辯護意見,撤銷了胡的票據詐騙罪。 林瑩商業受賄罪證據不足 1996年6月,現在成為胡志標妻子的林瑩受聘到愛多公司工作,先后出任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職務,協助總經理胡志標處理公司日常事務。1997年初,愛多公司云南地區代理銷售商昆明市盤龍萬利電子有限公司經理朱某得知林瑩是胡志標的未婚妻后,特意到愛多公司找到林瑩,請求林瑩幫助使其繼續享有愛多電器在云南地區的銷售代理權,并在貨物供應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同時表示每銷售一臺愛多VCD就給予林瑩10元回扣。 此后朱某先后在1997年五次從昆明電匯人民幣共275120元。1997年9月3日,林瑩將上述人民幣275120元提出轉存定期,并在1999年4月8日(愛多破產之后)提前支取自用。 胡志標案發以后,林瑩失蹤。2002年10月30日,就在胡志標案一審開庭的前一天,林瑩在蘇州工業園區某臺資企業被捕。當時林瑩化名楊健在該公司任管理部主管職位,被公司人員發現可疑,通知警方,經調查,警方發現這位隱姓埋名的女職員就是大名鼎鼎的“標王”妻子林瑩。 經過調查審訊,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林瑩利用任愛多公司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商業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構成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 林瑩的辯護律師孫振科、王旗則提出:林瑩構成商業受賄罪沒有事實根據,在朱某將款打入林的賬戶時,林還不是愛多公司的副總經理,也不負責銷售方面的事務,因此也就無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且林瑩已經將匯款交給愛多公司做工人發工資之用,因此不構成商業犯罪。孫振科說:“即使林瑩把‘回扣’款據為己有,因為行為發生在新《刑法》實施之前,其行為也不構成商業受賄罪。”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林瑩已經構成挪用資金罪,但商業受賄罪證據不足,予以撤銷,同時對挪用資金罪的量刑予以減輕。 胡、林兩案的辯護律師孫振科認為,胡、林兩案得以改判,主要得益于司法改革后法官司法理念和對于律師所提供的辯護陳述的接受態度都有了很大的改變。孫表示,這是我國司法理念和法官執法水平提高的表現。同時他還認為,早期的民營企業家之所以犯法,很多時候是由于自身缺乏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造成的。“像虛報注冊資本罪,胡志標完全有能力避免。那時候《公司法》也已經頒布,但從后來他所犯下的錯誤推斷,我估計他沒有仔細翻閱過,才會種下當初的惡因,導致了今天的惡果。” 像胡志標這樣對《公司法》不甚了解的民營企業家,在中國為數不少。在這個案件的觸動下,他們也是時候該補補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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