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何藝人與經紀公司從笑臉簽約到反目成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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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5日 15:34 《經紀人》 | |||||||||
文/本刊記者 吳偉紅 當記者就明星與簽約公司之間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問及張崢律師時,曾做過九年大學教師的張律師像在課堂上一樣,滔滔不絕地講解起來。 一塊法律空白
記者:藝人與經紀公司的法律糾紛已屢見不鮮,您能否從法律角度談談這一現象? 張崢:我認為,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出現矛盾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方式。從國內已出現的事例看,藝人與經紀公司的矛盾出現后,其解決的方式多為單方面解約。而單方面解約又會使雙方矛盾升級,從而導致矛盾激化。這就是演藝經紀與其它經紀行業的不同之處。所以,分析藝人與經紀公司的矛盾,必須從分析“單方面解約”這一表象開始。 記者:依您所說,“單方面解約”似乎是藝人經紀的一個重要的特點? 張崢:是的。一般說來,合同糾紛會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也就是說違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但藝人與經紀公司的糾紛,往往是單方面解約。如黃圣依與周星馳公司的糾紛、華誼和一些明星的糾紛等等,都是表現為單方面解約,這是一個很難避免的結果。 記者:為什么會這樣呢? 張崢:最根本的原因目前這里有一塊法律空白。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屬于委托關系,而委托的一方是隨時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約定的委托時間范圍內解約,無疑會給經紀公司造成損失,而經紀公司是不甘心有這樣損失的。 記者:您能舉幾個具體的例子嗎? 張崢:最近,我手邊有一個案例,是關于北京現代天空文化公司與趙田原發生糾紛的。 案子是這樣的:2002年9月,趙田原與現代天空公司簽訂了三份合同,約定現代天空公司作為趙田原的唯一代理人,全權代理其包括電影、電視演出、舞臺、現場表演在內的所有演藝事業。并且,趙田原不得以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參加演藝活動并取得報酬。然而,2004年,趙田原曾起訴要求解除演藝代理合同書等三份合同,當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定,三份合同屬于復合合同,其中有關委托性質的合同內容,趙田原有權隨時解除,是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現代天空公司可以采取案外協商、提起反訴或另案提起違約賠償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 法院的判決當然有它的道理,可這樣一個結果卻令經紀公司不滿意,覺得十分不公。 記者:您是說作為簽約人的藝人,隨時有權解除委托性質的合同? 張崢:是這樣的。在這種情況下,演藝公司的風險非常之大。因為法律沒有辦法強制藝人遵守合約,現在所有的此類合約都是授權性質的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約定,由受委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委托合同隨時可以解除,只要發一個律師函,合約就可以解除了。這就是我說的一塊法律空白。 巨額“違約”賠償 記者:這豈不是一個非常可怕的現象?那如何來保障經紀公司的利益呢? 張崢:在這種情況之下,經紀公司往往是通過收取高額違約金來部分地挽救損失。因為站在經紀公司的角度看,法院認為藝人隨時可以解約,那藝人一旦提出解約,經紀公司在不能阻擋的情況下,只好以所謂的違約金來減少損失,或者說爭取藝人留下。這是經紀公司保護自己的一種無奈的措施。 記者:那就沒有別的辦法嗎? 張崢:目前是這樣的。臺灣有一個禁制令制度,我們應該可以借鑒,它規定如果藝人不遵守合約,那么經紀公司有權提請法院對此藝人實行禁演。而我們沒有這樣的法令。 記者:如此說來,經紀公司只能靠違約賠償了? 張崢:是這樣的。我所見過的巨額違約金,最極端的一個例子是我在北京電影學院做法律顧問的時候,一個表演系一年級學生拿給我的一份合同。該合同的經紀公司一方是曾成功包裝了國內某著名武打明星的臺灣公司,它要求電影學院的學生的簽約時間是10年,并且列舉了大量的違約情形,甚至約定沒有公司的知情和允許,簽約人不得隨意與朋友外出吃飯及交際等,否則按違約處理。如果違約了,藝人需交納的違約金高達300萬!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雖然這家公司的做法看起來很不近人情,但是這也正說明了它的無奈,因為沒有其他的辦法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經紀公司養大了貓成虎以后,就隨時有可能被棄之一隅,所有的付出都成了泡影。 記者:現在違約金一般有多高? 張崢:多少都有,比較常見的是100萬或200萬元,還有的是公司投入的若干倍。當然,合同法規定,如果設立的違約金畸高,法院可以下調,但這個“畸高”本身就沒有明確的界定。 三點真誠建議 記者:聽到這里,我很希望您對現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狀況提出一些建議。 張崢:第一,演藝經紀公司要以人為本,實行人性化管理,尤其是對待一些大腕。有時候人情大于理,所以要善待簽約藝人,和藝人建立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關系。這樣,即使藝人想要違約,也會拍著良心考慮一下的。 第二,除了人性化管理之外,要在法律層面上未雨綢繆。如果出現藝人違約或想解約的情況,經紀公司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演藝經紀公司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注意:比如簽約期限,一般應該在1~3年為宜,并且要綜合考慮公司的投入和產出;向那些使用尚在別的公司簽約期限內的藝人的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三,演藝經紀公司之間可以形成聯盟,共同主張整個行業的權利。特別是一些有品味有追求的大公司,絕對不應該為了眼前的一點利益做那種今日損人明日害己的事情。要在全行業形成遵守合約的輿論氛圍,集體譴責那些不遵守合約的藝人,以及破壞他人合約的不道德的演藝經紀公司。我覺得《經紀人》雜志就可以運用其影響力形成這樣一個平臺,利用輿論,扶正壓邪。 記者:作為律師,您認為在遇到這種事情時,應該如何訴訟? 張崢:盡管我是一個律師,但并不希望看到雙方因為這樣的事情走上法庭。雙方都應該慎重訴訟。因為訴訟程序中有很多不確定因素,也就無法保證某一方一定會獲勝,倒是極有可能兩敗俱傷。所以,對于珍視自身榮譽、名譽的藝人和經紀公司,還是謹慎對待訴訟。前面已經講過,在我們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港、臺經紀公司常用的“雪藏”藝人的做法,對于我們并不太適用。從我處理過的業務來看,藝人的成功“轉會”,或是很自然的到期不續約,其實都是好合好散的途徑。發生“大地震”之類的事情對雙方都沒有益處。 鏈接 縱覽:明星與經紀公司反目 黃圣依提出單方面解除和經紀公司星輝之間的合約。 華誼兄弟旗下的一線明星如陳道明、夏雨、胡軍、李冰冰、范冰冰、佟大為以及楊紫瓊、關之琳、劉嘉玲、吳君如等都將跟隨原華誼兄弟總裁王京花轉投一家日本經紀公司。 周迅與合作多年的經紀人李小婉和平分手,但李小婉一通“管不了也無法管的情況下,本已談妥的新經紀約也就算了”的曖昧言論,讓人難免要質疑其“和平”掩蓋下的真相。 牽涉人數最多的則是“超級女聲”,據說前20名必須與主辦方天娛公司簽約,一簽就是8年,提前解約須賠償500萬,有不少小女生已開始后悔簽下這“賣身契”,但為時已晚。 剛當上孩子媽的賈靜雯雖然還未炒掉經紀人、換夫家親舅舅上陣,但與經紀人不和的傳言已在媒體上曝光。 當紅影視明星黃曉明的簽約公司狀告黃曉明違約。 早前倪睿思的提前解約官司,最終以“倪睿思敗訴,賠償唱片公司18萬”的判決結果收場,已經身心俱疲的倪睿思,把解約看成了“解放”。2004年,倪睿思自己作主,把自己簽到新索唱片,之后才有了第一張專輯《倪主角》。 兩年前,F4成員之一的言承旭曾經向媒體控訴“經紀人是吸血鬼”,說他工作量太大,不眠不休,快要崩潰。 1998年,歌手蔡依林被前經紀人看中并迅速推出首張專輯,市場反響非常好,但不久她就遭到公司雪藏。據蔡依林說,當時的合同要求她每半年就發行一張專輯。她覺得音樂才華被迅速掏空,無法承受,于是和經紀人以及公司的關系惡化。后來,蔡依林簽了新索音樂才咸魚翻身。 網絡歌手唐磊和經紀公司普新紀元之間的矛盾也是一個例子。經紀公司說唐磊違背了由公司全權安排代理其演出活動的條約,決定停止唐磊的一切演出活動,并另選新人演唱《丁香花》。而唐磊回應說,公司與他簽約后并沒有履行合同約定,還嚴重欺瞞他的版稅、演出所得。 滿文軍、金海心、陳明、陸毅等內地歌手都曾表達過對自己原來或者現在的經紀公司新索唱片的不滿,合約到期之后先后離開,歌手陳明與其簽約東家索尼音像的不和浮出水面。 被經紀公司“奴役”的明星何止一個兩個,就像大紅大紫如謝霆鋒那般,也因為父親欠下巨額債務而尚未成年便被簽約英皇,至今入行八年連唱再演累出一身病,欠的錢還是沒還完。 而人見人愛、風光無限的S·H·E,也曾被經紀公司安排的連軸轉演出逼得無法承受,三個小女生在化妝間里抱頭痛哭。 花兒樂隊與新蜂音樂的糾紛,由于雙方經歷這一場糾紛,產生過一些不快,因此為避免日后合作出現問題,新蜂音樂同意解除雙方合作,同時花兒樂隊也向新蜂音樂支付了違約金40余萬元…… 張崢簡介:北京市高朋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紀人》雜志法律顧問,擔任過保利演藝經紀公司、概念玖芭模特經紀公司、八一電影制片廠、東方神龍影業公司、北京電影學院等演藝機構的常年法律顧問,處理過許多一線影視明星、歌星、國際名模的法律事務,對演藝經紀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有著深入的研究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