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楚天都市報)(記者 魏曦)“試用期工資500元,遲到1小時就被罰款400元”,前日,當事人陳華磊向本報投訴:企業對員工的罰款,是否太重了點?
小陳剛于元月份應聘到天河機場客貨服務公司客運服務部擔任服務員。2月23日那天,他沒能搭上到機場的班車,遲到1小時。隨后,公司對他作出了扣罰400元的決定。
該公司客運服務部章春敏經理稱,服務員的職責是接送航班,無故缺崗可能影響飛行安全。公司獎懲細則規定:每發現一人次不在崗扣1分,脫崗時間超過30分鐘,扣3分。每分分值為200元。
章經理還稱,當天小陳沒趕上班車,也沒立即打電話請假,公司措手不及,一位懷孕8個多月的員工不得不臨時頂崗。公司認為小陳缺乏敬業精神,所以對他作出扣罰2分的決定。
對此,武漢市勞動保障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彭燕娥稱,1982年國務院出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該條例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過,她也稱,內部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經營自主權,目前還難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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