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安置費不得從凈資產中抵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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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10:06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本報北京4月14日訊(記者張敏)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這是今天國資委、財政部正式出臺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規定的關于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時,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 《暫行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提出了規范性要求,對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條件、范圍等進行了界定,并明確了相關各方的責任。
《暫行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規定的規范性條件是,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委托中介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等重大事項應當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不得以各種名義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資產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 《暫行規定》規定,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同時規定,管理層存在五種情況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這五種情況是: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故意轉移標的企業資產或在轉讓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在轉讓過程中采取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壓低資產評估結果的;違規參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重大事項決策的;無法提供受讓資金相關來源證明的。 針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范圍,《暫行規定》規定,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可以向管理層轉讓,而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暫不向管理層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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