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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應聘再遇尷尬 招工竟規定兩年不許生育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7日 10:11 解放日報

  求職者吳女士應聘佛山一家公司財務人員,一路過關斬將,通過層層面試終于等到上班的機會。不料,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方面提出一個條件:乙方(吳女士)在公司工作的兩年之內可以結婚,但是不得懷孕生育,否則視為違約……吳女士在向記者反映情況時表示,她寧愿不要這份工作,也不愿意接受如此歧視女性的條件。法律界人士認為,公司方面的條件從法律上講屬于無效合同條款。

  招工規定可結婚不可生仔

  “這樣的公司對女性提出這樣的要求,真是令人感到難以忍受,我就是不要這個工作也沒有關系。”四川籍求職者吳女士告訴記者,幾天前她從媒體上發現一招聘信息:一家廣州醫藥品公司駐佛山辦事處招聘業務人員和財務人員,學財務專業的她有相應的工作經驗,于是前往報名應聘。

  遞交了應聘材料幾天后,吳女士接到公司方面一名姓吳的經理通知去面試。吳女士憑借經驗,順利地通過了經理的面試,被告之次日上班并辦理手續。

  吳女士應約來到該公司,負責人在給她宣布待遇、勞動紀律和內部管理規定后,特意告訴她說,由于公司的人手有限,而且需要長期穩定的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吳女士很有可能在工作一段時間后,調到其他地方去,因此,公司有個規定,吳女士在工作的兩年之內可以結婚,但是不能生育,否則,將被視為違反勞動紀律予以相應的處罰。負責人表示在隨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將注明這個條款。

  吳女士表示公司這樣的條件實在有些不近情理,甚至有些歧視性質。但是公司負責人聲稱這個條件針對所有的女員工,不可能為了一個人而改變。同時告知吳女士可以好好考慮。“免得到時雙方都麻煩。”

  質疑公司做法有違法規

  盡管這份工作來之不易,公司方面開出的3000元底薪對吳女士來說有著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吳女士最后還是決定放棄。她對記者說,自己如果年齡小,或許可能讓步,但是她現在已經25歲了,很難做到為了一份工作而保證在兩年內不結婚生孩子。同時她強烈質疑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道德和有關法律規定。

  而該公司經理則表示,這樣的規定,對他來說沒有什么值得討論的,因為這是總公司的規定,作為一名中層管理人員,他只有執行的義務。公司的理由是生育子女而離崗、撫養孩子影響企業工作的連續性,增加了單位的成本支出。

  同時他也透露,在吳女士之前,因為這個規定,有好幾名通過應聘面試的女性求職者都沒有接受而最終放棄。“但是公司老板有要求,因為財務崗位特殊,經常換人不利于管理,因此不能放棄這個規定。”該經理稱,看來只有已經生育過的求職者才能接受這樣的條件了。

  違反法規應屬無效合同

  針對上述情形,廣東省某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認為,如果真的存在這種硬性規定女性就業后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懷孕的協議,即使女員工在形式上接受而簽字認可,那么它在法律上是屬于無效的合同條款,我國《勞動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生產的權利,同時享受法律賦予的休假等權利。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更不能以此為由處罰當事人。

  作者:□陳明 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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