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之外 陪審員更需非職業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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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9日 14:32 法制早報 | |||||||||
秋風專欄 目前,各地正在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陪審員5月份正式上崗做準備。根據該規定,公民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年滿23周歲,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而云南省高院則放寬了這一條件,18周歲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的公民都可以提出申請。
立刻有專家批評說,云南這一做法與上位法抵觸。這位專家可能沒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允許地方放寬條件:“對于執行該規定確有困難的地方,以及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因此,云南的做法是合法的,更是合理的:有些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大專生少,所以,只能放寬條件。 事實上,云南的做法反而可能帶來一些好處,從而更為合乎陪審員制度的初衷。在大專生人數較少的地區,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會吃公家飯?不管是供職于行政部門,還是國有企業,或教育部門。如果嚴格地按照規定選擇大專以上人士,結果將是,陪審員來源趨向于單一:盡管專業不同,但社會地位背景卻幾乎相同。降低陪審員條件要求,則會使陪審員的背景更為分散,也就能夠更好地把“民情”帶進司法程序中。 其實,上述問題在大專以上人員數目眾多的地區同樣存在,只不過看起來不那么明顯罷了。我的意思并不是說,受過大學教育的人與沒有受過大學教育的人有多少根本性分歧,我的意思是說,人們希望陪審員參與,看重的不是其自己原有的專業知識,甚至也不是其法律技能,而是別的東西。因此,一個人是否可以當陪審員,也許跟其專業知識并無太多關系。 探究一下高法、司法部《實施意見》中的例外規定,似乎可以看出這一層意思:“對于……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年齡較大意味著社會閱歷豐富,深通人情世故,“群眾威望較高”也就是說通常所說的德高望重。這些,才是陪審員的優勢,也是各國設計陪審員制度所看重的。 法律是一門需要實踐理性的專業,一個人即使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哪怕就是法學博士,如果沒有一定的司法實踐,也不可能成為好法官。法官需要專業化、職業化,這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那么,作為一個平衡因素,陪審員就可能需要非專業化、非職業化,把常識、把民情帶入司法過程中。唯有如此,才能夠維持法官與陪審員、剛性的法律與柔性的常識之間的平衡。 在法官的專業化、職業化之外,又加上陪審員的專業化(盡管跟法官的專業不同)、職業化(一干就是5年),恐怕會使陪審制度失去其平衡作用。陪審員也有可能被自己的專業訓練遮蔽了常識。碰上一個書呆子,連自己的生活都理不清,又如何充當陪審員參與合議庭的審理活動? (作者系《中國新聞周刊》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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