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考慮擴大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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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3日 07:42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艾煒 實習記者 李賽男 發自北京 近日,在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中心組織的論壇上,司法部公證律師司的副司長李仁真表示,現行《律師法》的有些規定與實踐不符,對律師執業權利和執業義務的配置需要調整。
這次《律師法》的修改始于2004年6月,并且專門成立了《律師法》修訂領導小組,目前在各地已經召開了幾十個立法座談會。在今年的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提出將《律師法》修改稿要盡快提交國務院,力爭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規劃。 據李仁真副司長介紹,目前社會執業律師達到11萬多人,律師事務所達到1萬多家,其中合伙制律師事務所8000多家。律師每年代理的訴訟案件大約在150萬件左右,每年的大宗非訴訟案件至少在80萬件左右。在參政議政方面,有430名律師擔任本屆各級人大代表,有1226名律師擔任各級政協委員,有1.6萬多名律師擔任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 現行的《律師法》將律師定位為“社會法律工作者”。德恒律師事務所的王麗主任提出,要強調律師的“獨立性”,因為律師的入門、執業和承擔責任方面都是獨立的。北大法學院的陳興良教授則認為律師的代理行為,實際是當事人權利的延伸,所以應該將律師定位于自由職業者。李仁真副司長表示,目前的律師定位,并不能將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納入進來。 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和律師協會的管理定位上,李仁真認為律協的行業管理是個方向,但目前律師協會還不能完全承擔起來。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和律師協會的懲戒權之間還需要協調,將在律師協會下成立專門的懲戒委員會,而這個懲戒委員會是開放性的,應該有各方面的代表參加。 在實踐中,律師執業權利的落實并不是盡如人意,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領域,涉及到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得不到落實,律師的執業豁免權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德恒律師事務所的李貴方律師幽默地講:“萬一馬加爵找我,我是打110,還是讓他走,真不知道怎么辦。” 李仁真司長表示,正在考慮擴大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在取證不能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依律師的申請收集調查證據。律師有權向司法機關收集證據,司法機關有義務給予支持。涉及在律師會見權方面,現行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律師“可以”會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和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有權”會見,因此律師會見權大打折扣。而且什么時候會見、會見的次數都沒有保證。將來的律師法也會在這方面加以明確。 陳興良教授認為,去年北京地區律師懲辦的刑事案件還不到人均1件。有相當多的被告是在沒有律師出庭的情況下審判的,從事刑事訴訟的律師風險太大。 陳興良教授在回答問題時說,《刑法》第30規定了在“引誘”當事人做偽證時,律師要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對這條進行了寬泛理解,有將律師繩之以法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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