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機關外兼職不得領取報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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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8日 07:38 北京青年報 | |||||||||
公務員機關外兼職不得領取報酬 中國公務員法草案提請審議 北京青年報: 齊彬
中新社北京12月26日電 首次提請審議的中國公務員法草案規(guī)定,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草案規(guī)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過任免機關的批準。公務員不得在企業(yè)以及其他贏利性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兼任職務。 近年來,中國出現了一些兼任企業(yè)負責人的黨政領導干部,被輿論形象地稱為“紅頂商人”,引發(fā)各界爭議。有關人士指出,這一做法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不利于貫徹政企分開原則和完善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也不利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按照公務員法草案規(guī)定,公務員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管理國家事務和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這一規(guī)定,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全部納入了公務員范圍。 此外,草案還規(guī)定了十五項禁止公務員發(fā)生的行為,包括: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貪污、腐化、行賄、受賄,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經商、辦企業(yè)或者參與其他贏利性的經營活動;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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