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保障職工漲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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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8日 07:37 北京青年報 | |||||||||
賦予職工提出工資增長要求和開展協商的“啟動程序” 北京青年報: 張姿 嚴玉中 新華社南京12月27日電 日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為職工工資增長提供法律保障。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進行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或者簽訂集體合同附件”,當出現“本單位利潤增長、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方都可以在協商中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 據介紹,近年來一些地方職工工資、收入增長與用人單位效益增長的差距不斷拉大。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此次審議通過的《條例》,賦予職工提出工資增長要求和開展協商的“啟動程序”,將對提高職工收入、實現富民目標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針對在一些用人單位年度工資總額增長后,常常出現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工資增長很多,而普通職工增長少甚至不增長、負增長的現象,為保證絕大多數職工工資都能普遍得到提高,從而分享企業發展的收益,《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年度增長工資的,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當得到增長”。 專家分析認為,在此前的國家和地方立法中,對勞動報酬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多規定為“征求意見”“可以協商”。此次江蘇出臺的《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與裁員事項,應當事先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首次以“應當事先平等協商”的字樣,明確賦予職工對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具有協商共決權,具有突破性的意義。 為改變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關系中的不平衡狀態,這個《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一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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