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底《中央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暫行辦法》頒布后,國資委在今年6月又出臺《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單元構成。其中績效薪金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以基薪為基數,根據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級別及考核分數確定,考核結果出來后,兌現績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績效薪金延期到離任或連任的第二年兌現。這套辦法明確了負責人的薪酬必須與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提出了對企業負責人薪酬規范管理和掛鉤的具體措施,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實
質性的突破。
這套辦法的出臺歷時一年之久,清晰地勾勒出國有企業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路,具有幾個鮮明的特征:第一,突出體現了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和薪酬制度改革起步階段的工作“重點在規范,關鍵是考核”的設計思路和原則;第二,初步解決了一些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激勵不足的問題;第三,根據業績考核的結果,決定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實現了薪酬收入與業績考核的緊密結合;第四,用企業的資產規模、凈資產、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作為基薪確定的主要規模指標,把負責人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與薪酬較好地結合起來;第五,在重點解決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力度明顯不足問題的同時,強調要加強約束,特別是要促進和完善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第六,提出了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逐步推進股票期權等中長期激勵辦法、規范兼職取酬與職位消費、市場招聘經營者的薪酬市場化等措施的思路,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更加深入。 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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