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等勞動將受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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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0:00 北京日報 | ||||||||
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 劉羊)國務院公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等勞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