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廠廣告不能作裁定依據 商評委敗訴兩商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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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13:55 法制晚報 | ||||||||
“七匹狼”未注冊不受保護 本報訊 (記者 李奎) 昨日下午,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輸掉兩場行政官司,商評委之前做出的“與狼共舞及圖”、“與狼共舞D.WOLVES及圖形”商標不予注冊的復審裁定被法院判決撤銷。
1999年2月,香港益安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上述兩個商標。2002年12月,商標局做出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原因是龍巖卷煙廠自1995年至今一直在連續使用“七匹狼及狼圖形”商標,在香煙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該卷煙廠使用的“與狼共舞,盡顯英雄本色”的廣告詞也具有一定知名度。益安公司不能搶先注冊龍巖卷煙廠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益安公司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以同樣的理由裁定不予注冊,益安公司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因龍巖卷煙廠生產的“七匹狼”商標未經注冊,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此外,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禁止為香煙做廣告,因此商評委做出的裁定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