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狀告溫州葉同仁堂一案達成調解協議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4日 11:10 解放日報 | ||||||||
據新華社杭州11月23日專電 (鄭葵葵 吳智勇)北京同仁堂狀告溫州葉同仁堂商標侵權一案日前在一審浙江省高院達成調解協議。溫州葉同仁堂的招牌將去掉“堂”字。 據史料記載,北京“同仁堂”創辦于公元1669年,久盛不衰。198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同仁堂”為中國馳名商標。
據史料記載,溫州葉同仁堂藥棧于清朝康熙9年(公元1670年)創立,經歷了清朝和民國。1956年,該藥棧經公私合營改為溫州國藥聯合制藥廠,從此不再使用“葉同仁堂”名稱。1965年該企業改名為溫州制藥廠。2002年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注冊了“葉同仁”商標。今年2月,經工商部門核準,又變更為溫州葉同仁堂藥品零售有限公司。 2004年8月,北京同仁堂以侵害其商標權為名,正式將溫州葉同仁堂告到了浙江省高院。同仁堂方面稱,同仁堂是1989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而葉同仁堂是2002年注冊“葉同仁”的,按照商標申請在先原則,葉同仁堂的行為構成侵權。同仁堂提出索賠商標侵權額5000萬元。 溫州葉同仁堂認為,以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自己企業字號的才可能構成侵權,以其馳名商標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北京“同仁堂”是馳名商標,而我們企業的字號為“葉同仁堂”。該企業名稱經過法定程序的核準和審批,是合法的,根本不構成侵權。 11月15日,北京同仁堂和溫州葉同仁堂在省高院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溫州葉同仁堂的招牌中去掉“堂”字,并在兩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另外,溫州葉同仁堂將承擔北京同仁堂的訴訟費等各項費用4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