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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企業就是兩件事:創造財富和分配財富。法律是分配財富、掌舵制衡的智慧,掌舵制衡做得好,創造財富也會順利。
企業做大了以后,企業家往往不知道自己有多少錢了:名下的財產和自己能夠控制的財產,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數字;而且,這兩個數字每天都在變動,無論怎樣進行財務計算,總歸只是永遠不準確的“數字”。
財富是由包括現金、資產、權益在內的各種價值形態的組合。現金是與財富值最直接相關的形態,在戰爭或者其他大規模的政治災難以外的一般情況下,它只是緩慢持續地貶值。資產的價格一般不會有大幅的變動,既不會大幅縮水,也不太可能一飛沖天,但是,資產有一定的壽命,會折舊,歸根結底屬于消費品。權益是一個法律上的用語,是法律上權利義務的結合。如果把資產放給別人去收租,這個收租的權利就是“權益”財富;投資企業,在企業內的股份也是權益。“權益”的結構最復雜,價格波動最大,既有可能翻著跟頭長,也會一落千尺。經濟穩定增長的時代,持有權益資本是致富的最快途徑,在經濟危機時,權益資本則是最具風險的財富形式。
企業家的財富絕大部分是“權益”,這些權益的價值由企業的資產價值與獲利能力決定。
我們發現,隨著龐大企業帝國的運轉,有些企業會產生許多“體外”利潤。例如,生產企業、零售企業在采購環節的成本在財務上屬于可控制成本,可大可小。2004年12月11日以前,外資零售企業在中國只能以合資方式經營,外資公司往往將采購部門放到獨資的企業中,合資的賣場從獨資企業采購,而不直接采購。這樣,合資企業的利潤可能就體外循環掉了。
更有甚者,明明記在企業名下的財產,會逐漸失控,最終落入他人之手,甚至消失不見;更多的情況是,合作伙伴離心離德,企業仍在,卻喪失了創造價值的能力。
香港企業家徐先生,三年前在福建省某市投資收購了一家國有企業,自己擔任董事長,該企業的原總經理繼續留任總經理。三年來,總經理一手經營,徐董事長(股東)不聞不問,難得露面。三年之后,總經理認為企業是自己的,跟股東沒關系,雙方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徐董事長號稱身家億萬,名下企業幾億的資產,現在卻只有一攤子麻煩事:總經理率眾離職另起爐灶或者故意要搞垮企業,都將非常棘手。
公司革命、公司政變、公司僵局,都可能扼殺一個企業。這是我們老祖宗說過的:禍起蕭墻。一般來說,一個企業如果只需要一個管理者,企業家就“董事長、總經理”都兼了。企業做大以后,企業家分身乏術,需要分封總經理的時候,問題就出來了。如果又是收購過來的公司,尤其是收購過來的國企,問題就更加忽視不得。
《公司法》與相關的商法、經濟法律,都在致力于解決上述的問題,并且用法律設計公司治理結構,實現保護所有者權益、平衡各方利益的目標。比如,發明個監事會出來,又有股東、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制衡。但是,中國的《公司法》,承襲了一些適用于公眾公司的美國公司法的內容,又借鑒了一些植根于家族企業股東結構的德國公司法的內容,在實現公司治理最終目標上并不理想,還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的利益平衡情況,量體裁衣。
徐董事長其實是遭遇了一場“公司革命”:總經理要造反了。那么如何處理呢?徐董事長親臨福建,入駐企業,依法發動“政變”,召開董事會,免去總經理職務,接手公司,坐鎮指揮。
所以,企業家的財富不僅是靠“做生意掙錢”得到的,而且需要進行“掌舵制衡”;掌舵制衡做得好,創造財富也會順利。(作者系娃哈哈訴達能案代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