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中小企業的又一輪生存困境,我們急于結束的是這個不能自圓其說的金融體制,還是一個80后小姑娘的生命?”
文 │ 本刊記者 張玲玲
轟動全國的吳英案似乎有了轉機。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2月14日在北京表示,吳英案作為發生在資金流通領域的金融詐騙犯罪案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案情比較復雜。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復核審理過程中將依照法定程序,認真核實犯罪事實和證據,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審慎處理好本案。
然而,心力憔悴的吳永正——吳英的父親,雖對最高法的表態略感欣慰,卻也流露出了無奈,“這說明高層在關注吳英的案子,但是樂觀現在還談不上”。
這位父親無法想象自己女兒在監獄里的情景。他每個月最期待的事情就是,吳英每月給家人寄出的兩次明信片。但有時,這樣的期待也會被無情地打斷。
57歲的吳永正并沒有放棄,他四處求助。不善言辭的他,一次次地面對鏡頭發出呼喊,并且開通微博,希望救下槍口下的女兒。
從名噪一時的億萬富姐,淪為命懸一線的死囚,如煙花般短暫絢爛又瞬間隕落,吳英的人生軌跡不可謂不傳奇。
這場審判因眾多因素耗時長達5年,并歷經兩次補充偵查、資產拍賣風波、民事部分發回重審等多次變故,前后變動之復雜,牽涉灰幕之多,不啻于一場諜戰電影。
橫跨5年的漫長審判,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關于民間金融問題的爭議與改革的呼聲,更是轟轟烈烈,前所未有。
吳英案自2006年案發伊始,即處于輿論密集關注之下。且每次庭審審判,均掀起大幅度討論。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卻引發更大規模爭議。學界、法律界、企業界諸多有識之士皆呼吁“槍下留人”,甚至包括潘石屹(微博)、史玉柱(微博)等業界大佬。
一個浙江東陽籍女子的生死,何以牽動如此之多的民眾,并最終演變成一場罕見的法治大討論?縱觀吳英案,對于吳英死刑判決的爭議,遠超越法律本身。在這樣一個跨越各界的焦點中,映射出了諸如民間資本出路、國營金融壟斷、非暴力死刑存廢、司法公正等一系列問題。一如滕彪在《吳英的生命和你我有關》中強調,“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吳英’。”
吳英的論罪與否、量刑幾何已被公眾視為一個度量中國民營企業和民間信貸對接自由度的參照樣本:這些游走在中國官方金融和信用體系的灰色地帶中,那些慘淡生存又不可不正視的民間資金力量,究竟將何去何從?
吳英是不是金融壟斷的犧牲品
在眾多呼聲中,一個聲音占據了主流:吳英不過是當下民營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制度不健全的困境的一個映射——在商業雄心難以獲得官方機構支持的境況下,眾多的小企業主別無他選,只能向監管之外的民間資金求助。
一方面,國辦的金融機構壟斷了信貸資源,造成了民間金融的非法身份,另一方面,受到銀行準備金率提高、硬性信用指標和貸款向國有、大型企業傾斜等政策束縛,商業銀行的信貸靈活性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和個人需求,為高利貸者們留出了龐大市場空間。對有資金需求又熟悉情況的本地人來說,擔保咨詢公司、寄售行、典當行、標會、企業和個人都是潛在的“銀行”。而真正的官方金融機構,反而成了配角。
著名經濟學家、全國人大常委辜勝阻(微博)在溫州的調查也表明,中小企業能夠從銀行等主流的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比例只有10%左右,80%以上依靠民間借貸生存。
這就使得民間資金不但成為主要的供應者,也成為中國財富的主要推動力量之一。學者劉偉的研究也表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62%以上的GDP由非國有經濟所貢獻,但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對經濟增長貢獻不到40%的國有經濟部分,獲得的貸款資源卻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量的70%以上,而對國民財富貢獻高達62%的非國有經濟,只能從主流金融機構拿到不到30%的貸款。
2007年以來,中國的金融秩序再陷進退維艱的搖擺境地——一方面是人民幣流動性過剩,另一方面則是銀根的持續緊縮,民間資金饑渴已成公開的現實。2010年秋季開始,沿海一帶的地下民間借貸就十分之活躍,其常見月息基本都在2分以上——也就是年息24%到30%左右。這一窘境在2011年達到巔峰:在經歷江浙一帶中小企業大規模倒閉、高利貸舉國瘋狂以及溫州商人跑路風波之后,民間借貸長期不能正名和僵化的金融壟斷備受國人詬病。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認為,吳英案不過是在金融體制改革不完善的特殊社會背景下引發的極端案例。
“收緊了勒在吳英脖子上的繩索,也就相當于扼緊了中國民間金融的喉嚨”,吳英的死,并不能緩解這一矛盾,經濟學者馬光遠(微博)疾呼:“我們沒有想著去放開金融壟斷,沒有想著去平反民間金融,將其納入主流的金融體系,卻只想通過對一個80后年輕人的血祭,來維護這個扭曲的金融體制。在一個金融和法治都需要文明外衣裝飾的時代,殺人起碼需要一個文明的理由。然而,我想說,面對今年中小企業的又一輪生存困境,我們急于結束的是這個不能自圓其說的金融體制,還是一個80后小姑娘的生命?”
是不是“集資詐騙”罪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聯合下發的“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進一步厘清了民間借貸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
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著名律師張思之認為,集資詐騙罪脫胎于詐騙罪,故有詐騙罪的一切特征。識別與判定集資項目是否詐騙,以兩種特征最為客觀:一是集資的對象,二是投資的去向。以此衡量吳英案,“其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并非社會不確定公眾;查其資金去向,也大多流入當地實業領域,屬合法經營范疇。換句話說,吳英未利用信息不對稱,虛構投資項目詐騙債權人。其投資眼光或可質疑批駁,其經營手段和目的不僅合情且未違法。參照上述規定,至為明顯。”
集資詐騙犯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在吳英案中體現為債權人本金。也就是說,判斷吳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根據她的行為是否具有侵占債權人本金的惡意。“許諾高額利息不能支付,屬于誠信有虧,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吳英在當地置下大量資產實業,并未仿效國內巨貪潛逃,對此不難明察。”張思之表示。
吳英案在辦理過程中的反復,再次說明其法律認定上的復雜:自吳英被刑拘后,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才最終被提起公訴;公訴機關也從浙江東陽市檢察院改為金華市檢察院;起訴罪名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同詐騙,最后確定為集資詐騙。
“我們不知道,在司法機關對吳英案定性的轉換過程中,究竟經歷了如何的激辯和思考?但既然在法律定性如此復雜的情況下,按照刑法的謙抑原則,如從重對吳執行死刑,恐難服眾。”馬光遠表示。
非暴力犯罪是否罪不當死
在眾多呼聲中,死刑改革亦成為重要呼聲。西安藥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均引發大規模死刑改革爭議,吳英案則將非暴力犯罪免死之爭推上高峰,來自學界和社會各界的討論均不再止于司法適用上的“慎殺”,而直接指向立法源頭的“去死刑化”。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國的死刑罪名將減至55個備受關注的削減死刑罪名問題終于“塵埃落定”,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13個死刑取消。廢除的死刑罪名占到了現行刑法68個死刑罪名總數的19.1%。
除了上述13個罪名,在草案起草的過程中,集資詐騙罪也曾被納入廢除的討論范圍,但最終因為“意見尚不統一”,而未被寫入草案。但無論如何,此舉被視為中國的“去死刑化”邁出的第一步。
2007年最高院收回了死刑的核準權,“少殺慎殺”早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價值取向,“從生命刑為中心向自由刑為中心,再向財產刑、資格刑為中心的過渡,是刑法現代化的必然趨勢。對生命權的尊重,成為現代社會最基本的價值。”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教授表示:“非暴力的經濟犯罪的死刑應該屬于我們有計劃逐步廢除死刑的過程。”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著名刑法學家陳光中認為:“中國必須逐漸地減少死刑,哪怕是波浪式的減少。我是一直主張非暴力性的犯罪盡可能盡快取消死刑。在民營企業里面搞融資搞資金上的界限很難避免走高利貸的道路,犯罪與非犯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有時候很難把握。定罪要慎重,死刑更加要慎重。”
“在執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況下,剝奪人身自由再加上嚴厲的經濟懲罰完全可以產生甚至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懾效果。”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千帆教授認為,“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完全可以從吳英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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